立法委員馮定國書面質詢 日期 95.03.16
案由:本院馮委員定國,鑑於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
財產權應予保障,益以土地徵收對被徵收土地之所
有權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
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補償與損失必須相當。臺中
大里溪整治後,已配合都市發展之考量,興闢必要
之安全防護工程設施,並具有區域排水功能,坐落
大里地區之整治工程範圍土地,均已無法再作原來
之使用,自應劃設為「河道用地」,逕以公共設施
用地列入「擴大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
盤檢討)案」,俾儘速發給徵收補償費,特向行政
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此一
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
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
三人之侵害。國家因公用或因其他公益目的之必
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
償。此項補償乃係因財產徵收,對被徵收財產之所
有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自
應予以補償,以填補其財產權被剝奪或其權能受限
制之損失。故補償不僅需相當,為減少財產所有人
之損害,更應儘速發給,方符憲法上開保障人民財
產權之意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號、
第四二五號、第五一六號解釋參照 )。
二、擴大大里都市計畫案範圍內之臺中大里溪整治工
程,業早於81年間先後施工完竣,當地迄今歷經多
次颱風洪水均未釀成災害,居民之生命財產安全得
以保障,足見該工程洵已達成興建目的。矧同屬大
里溪水系治理基本計畫,包括太平新光地區、擴大
草湖地區都市計畫,其工程所需用地均劃設為公共
設施用地,也已辦理完成各項徵收作業,從而關於
上開擴大都市計畫案配合大里溪整治工程之用地徵
收,要難以臺中縣政府與經濟部水利署對於該工程
用地之認定究屬「河川區」或「河道用地」之見解
不一,致令其土地提供者不幸被剝奪財產權外,更
長期陷於無法取得對待補償之窘境。
三、且按河川地區土地規劃為使用分區「河川區」或公
共設施用地「河道用地」,內政部八十六年一月六
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二一號函已依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意旨,訂定規劃原則有
案,似不因其土地取得以一般徵收或區段徵收之不
同方式而有差異。是大里溪整治後,已配合都市發
展之考量,興闢必要之安全防護工程設施,並具有
區域排水功能,於上開範圍內之整治工程土地,均
已無法再作原來之使用,自應劃設為「河道用
地」,逕以公共設施用地列入「擴大大里都市計畫
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俾儘速發給徵
收補償費,與首揭意旨始屬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