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職掌介紹
1.依據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
各委員會審查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2.依據本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文化、科技政策及有關教育部、文化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研究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核能安全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各委員會審查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2.依據本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文化、科技政策及有關教育部、文化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研究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核能安全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