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8)早,立委洪申翰、周春米、蘇巧慧及賴品妤,邀集台灣人權促進會、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臺灣青年民主協會等公民團體及高中學生,一同召開記者會,呼籲除下修18歲投票權、下修民法成年至18歲外,也應將降低年齡限制「主流化」,將各法律中以「年齡作為門檻」的限制進行修法。
目前刑法規定 18 歲須負完全責任,但青少年至 20 歲才被賦予投票權,同時,民法也以20歲為成年年齡,形成「有責無權」權責不相符的情況,而法律中以「年齡」作為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限制門檻」思維,仍然遍佈在各法規與政策中,使「年齡成為權利有無的標籤」,限制了年輕社群的公共參與。
立委洪申翰指出,台灣是亞洲第一個通過同志婚姻的國家,但卻是東亞現唯一將投票年齡訂在20歲以上的國家,台灣是婚姻平權的價值輸出國,卻在國際推動投票年齡下修的浪潮中吊車尾。此外,洪申翰也指出,「不只是18歲公民權,而是降低年齡限制的主流化」,認為接下來自身將努力於全面檢視各法律中的年齡限制,針對如:《集會遊行法》、《社會團體法》、《政黨法》等,提出下降或放寬年齡限制修法,逐步貫徹降低年齡限制的精神,至各影響公民參與權利的法律之中,還權於年輕社群,讓年輕人的生活和公共參與更加自主。
立委周春米指出,民法是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基礎,成年年齡下修,牽一髮動全身,根據法務部盤點,涉及200多條法規修正。她表示自己在第9屆時積極安排民法成年年齡下修18歲公聽會,聆聽各界專家意見後,於本屆提出民法修正草案。此次修正案重點,除了成年由20歲調降為18歲外,亦訂定日出條款,讓行政機關有足夠的準備期。最後,立委周春米表示,成年年齡調降是國際趨勢,也是朝野立委、民間所關心的事。因此本週四會來排審成年年齡下修的民法相關法案,讓降低年齡限制門檻的修法往前邁進一步。
立委賴品妤表示,台灣當初民法是參考日本、德國而制定,而當年師法的日本也將於2022年正式下調成年年齡至18歲。賴品妤認為,若下修投票年齡因須修憲而難度太高,那修民法則容易許多,她看不出有任何不可修改之處,尤其台灣的公民滿18歲可以公投、要負完全刑法責任、可以結婚、須服兵役,也就表示法律的制定上,是認可18歲公民的自主能力,願意讓18歲公民享有權利並負有相應的義務,所以要說未滿20歲心智尚未成熟,因此不適合修改民法成年年齡,賴品妤認為相關法律的邏輯有很大的矛盾。
立委鍾佳濱指出,目前許多法律依循民法「滿20歲為成年」觀念所訂定,限制了青年的職業選擇,甚至危害弱勢青年,包括不能擔任保全人員,不能在公有市場攤位擺攤,不能擔任證券業務人員,不能擔任農漁會會員,甚至受暴少年離開機構要自立更生時,因未滿20歲,無法簽訂租屋契約,也無法開設銀行帳戶,因為職業選擇受限,易陷入高風險生活形態,直接影響弱勢青年生存權。
立委蘇巧慧表示,一個國家有兩年齡制度,會發生什麼事?想像一個18歲考上大學的北漂青年,不能租房、不能辦助學貸款,可以買樂透、卻不能買運彩 ,18歲可結婚,但不能組社團,這些都是日常限制。另外,例如唐鳳16歲創立網路公司,很厲害,但負責人是家長 。時代走到這裡,大家今天坐在這,這位同學剛剛說,他下課回家想買ps4回家玩,但不能自己去買,凸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造成的諸多不便。我們下修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年輕人的生活更便利、更自主。
高雄學生民主聯盟發起人、鼓山高中三年級的葉柏廷指出,近期「18歲公民權」在立院已有許多提案,也代表政府與社會對於青年族群逐漸友善,但這樣的「友善」不該僅存於「能不能投票」或「能不能參選」,目前各級法規仍然存在著對於20歲以下的各種權利限制,葉柏廷並特別指出《集會遊行法》規定,不論是負責人、代理人、甚至是糾察員都必須年滿20歲,導致未滿20歲的青少年在任何議題上想發起行動,都得透過20歲以上的人代為處理,而類似的情況也出現在《社會團體法》、《政黨法》等其他法規。因此,葉柏廷呼籲並期待,台灣這座島嶼能成為一個更加友善青年的環境,讓青年更完整的參與社會,讓社會公平的對待青年,「法律應是保障權利的工具,而不是用來限制早已身處與過往不同時代的現代青年」。
板橋高中三年級的張玳瑋一開口即提到:「我18歲,在刑法上被定義為完全責任能力人,在民法上則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指出90年來從未修改的《民法》成年規定,已經和台灣青年的生活脫節。張玳瑋說,18歲的她接下來快高中畢業,即將離家唸大學,但未滿20歲在民法上未成年,因此未來住學校宿舍申請用的戶籍謄本,需要法定代理人委託書;未滿20歲到銀行開戶,存每個月在外讀書的生活費,也需要法定代理人陪同或提供同意書,這些學生日常所必須的行為,都因為年齡限制而阻礙重重。張玳瑋認為,民法成年年齡下修18歲,不只是自由開放的台灣,承認18歲的青少年是擁有自主意識的主體,更是從最基本的「日常決定」開始,讓「青少年」成為能夠參與公共事務的「公民」。
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表示,台少盟於2005年起推動「18歲公民權」,從最初18歲投票權修憲案,接續參照聯合國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公民權涵蓋投票權以外的各種公共生活的參與及發聲,故擴及推動下修公投年齡、民法成年年齡至18歲,同時賦予結社自由的權利等訴求。
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主任王曦指出,在現行的集會遊行法及社會團體法下,如果20歲以下的人,有意想要進行合法集會結社,勢必就是要去找到二十歲以上的人頭代替他去進行這些法律規定的申請,先不論集會遊行法的許可制本身有很多違憲的疑慮,法律應該鼓勵大家合法,卻有一群青少年、學生,他們連合法行使權利的機會就自始被剝奪,所以轉而要去找人頭或謊報年齡,這樣應該也不是這個制度當初設立的初衷,顯然這樣的立法是有需要通盤檢討的。
臺灣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林彥廷亦表示,新國會回應民間團體訴求,關注到法律中的「年齡政治」,並推動「降低年齡限制主流化」的目標非常重要,但除了各政黨部分立委已提出對於18歲投票權的修憲案外,也應該要積極重視,青年世代進入公民社會時,各類法規中的年齡限制。目前已內國法化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就明定,兒童應享有集會結社自由,然而目前《人民團體法》、《政黨法》、《集會遊行法》對於發起人、負責人卻都仍以20歲作為限制。林彥廷呼籲,應修法與評估降低各法規中的年齡門檻,並儘速完成保障不限年齡結社自由的《社會團體法》立法,讓兒少、青年權利不再因陳舊法規受到限制。
最後洪申翰也提到,在台灣的民主轉型中,青年學生是台灣推動民主扎根的重要角色。在過去白色恐怖年代,有許多學生因組讀書會或社團,而被捕入獄甚至是犧牲生命;歷史上幾次學運,也推動台灣的民主深耕,但青年學生卻因為法律上年齡的限制,而被排除在公民參與之外。
在台灣,以「年齡」作為公民參與門檻的「年齡政治」思維,不只存在於18歲的投票權,更遍佈在各級法律中。未來立法院不分政黨,應積極推動「降低年齡限制主流化」,將以年齡作為限制的法律進行全面盤點,並提出修法,讓「還權青年」不再流於形式與口號,而是落實到台灣每一位青年的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