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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農業金融與農民服務專責新空間」公聽會 刊載者:廖婉汝委員 刊載日期:2003/09/04

在萬眾矚目之下,立法院上會期臨時會終於三讀通過「農

業金融法」,開啟了農業金融體系的新契機,所有的奮鬥

努力,在議事槌敲下的那一刻,似乎已經宣告終止。然

而,這一場關係著農業金融建立與農業發展的革命,真的

就能這樣放心的落幕了嗎?

行政院在上會期末送立法院審議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

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配套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業金融及農民服務局組織條例草案」,乃係因應農業金

融新時代所需之組織結構與任務之調整。現實政務推動有

其迫切的需要,然綜觀上述兩項待議法案,卻也曝露出倉

卒定案以及缺乏專業考量之缺失,雖然農業金融監理工作

以及鄉村農民輔導工作皆為完成政府整體農業政策之重要

工作,然而兩者係基於不同社會脈絡與施政領域之專業工

作,在理論上與實務上,兩者並不適宜置於同一單位中。

首先,從「農業金融法」的條文可以看到,中央主管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肩負起農業金融體系之建立、監理、

控制、督導以及業務輔導等重任,施政對象係以全國農業

金庫、全國各農漁會信用部等實際經營農業金融業務之組

織與人為主,其工作係以「監理控制為取向」,並以追求

維護存款人之權益、社會秩序之安定以及控管業務經營者

之道德風險為主要目標,工作內容雖然單純,但要能達

成,必須為專業獨立行使公權力之公法人組織。

同時,農業金融法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所需研議規劃之各

項子法以及各項相關業務營運準則超過廿項,所督導之組

織除全國農業金庫外尚有遍及台灣全島的農漁會信用部及

其超過一千兩百個營業據點,其所負擔之業務所需以及所

需之專業人力遠遠超過目前之員額編制,規劃中之農業金

融法及農業金融局之組織、權責及事權分配是否恰當,恐

亦需審慎考量。

其次,鄉村農民輔導工作其施政對象係以鄉村農民、社

區、組織等為主,其施政目標係希望經由農業產業之發展

及農業人力素質之提升,達到富裕農村經濟及建構祥和農

村社會為主。其工作則以「輔導促進」為取向,運用教育

訓練、行政服務和諮詢輔導等方式完成人力素質培育、環

境資源整合、地方產業發展及生活品質提昇的農業發展施

政目標。亦即,在輔導與促進的原則之下,鄉村農民輔導

工作乃係建立在鄉村社會及農業推廣等專業領域,並需要

與農委會中其他相關處室進行橫向密切聯繫網絡。

基於上述理由,為求農業金融體系之健全建構並追求農業

與鄉村之賡續發展,產、學界咸認為在「專責專業」的原

理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設置「農業金融局」專業獨立

行使農業金融業務之監理控制與業務輔導工作,同時應維

持「輔導處」之建制,與行政院版本大相逕庭。為求農業

永續經營發展,達成鄉村產業促進及農民教育、服務與福

利之多元性工作目標,爰集合產、官、學界召開本次公聽

會,希望藉由各界集思廣益,在健全農委會組織的同時,

也能為我們農業注入新希望。

時 間: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星期二)下午二時三

十分

地 點:立法院第一會議室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廖婉汝國會辦公室、立法院巾幗會、

台灣農業推廣學會、台灣鄉村社會學會

邀請來賓:

行政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立法委員

農訓協會、台北縣農會、大甲農會、屏東縣農會(陸續邀

請中)

台灣大學農業推廣系(所)、台灣大學農業經濟系

(所)、中興大學農業推廣研究所、朝陽科技大學休閒事

業管理系、屏東科技大學、嘉義大學、宜蘭技術學院(陸

續邀請中)

新聞媒體

討論題綱:

一、建立專業農業金融監理單位的重要性。

二、建立專業農民服務輔導機制的重要性。

三、農業金融與農民服務併成一「局」之利弊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