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源起:為增添國會文化氣氛,並求公正客觀與不受干預之專業審查,本院自開辦以來皆委請國立歷史博物館協助辦理作品審選。
二、申請資格:國立歷史博物館每年協助審選曾獲獎之藝術家立體或平面作品來院展覽,藝術家申請資格應為個人創作,曾舉辦個展或聯展,並參加美展得獎者。
三、申請方式:申請時須檢附個人簡歷(請詳述參展經歷及獲獎紀錄)、作品集(或照片)。可採親自或通訊申請報名,郵寄至100055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20號9樓,國立歷史博物館展覽組,信封上請註明「立法院藝文展覽申請」。
四、申請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31日受理當年度下半年檔期之申請,7月1日至31日受理次年度上半年檔期之申請(以郵戳為憑)。
五、展品內容:
(一)國會藝廊(立體):每檔期展出20件作品,內容為雕塑、陶藝及工藝設計等藝術創作。
(二)文化走廊(平面):每檔期展出10件作品,內容為水墨、膠彩、油畫、水彩、版畫及書法等藝術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