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陳憲中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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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設符合社會正義、分配公平之環保稅課」公聽會
時間:95年4月07日(星期五)上午9:3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第一會議室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陳憲中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王塗發國會辦公室
立法委員陳重信國會辦公室
共同主持人:立法委員陳憲中、立法委員王塗發、立法委員陳重信
邀請貴賓:
◎ 中央行政單位:財政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經濟部、行政院 主計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地方縣市政府:雲林縣政府、台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台中縣政府、高雄縣政府。
◎ 專家學者:中華財政學會、台灣大學經濟系李顯峰教授、台灣大學法律學系葛克昌教授、政治大學財政學系曾巨威教授、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政稅務系黃耀輝教授
一、 背景說明
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列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然而統籌分配稅款雖依各地方人口、土地面積計算,卻未考量工業進駐地方,地方付出的環境代價。又依現行所得稅法第三條,辦理申報的機關: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申報。也因此,造成重工業污染之工廠往往設置於沿海偏遠地區,經濟、政治資源較為不足的縣(市),而營利事業總機構卻多設於資源過剩的直轄市。致使工廠所在地縣(市)所承受的環境污染、犧牲的居民健康,與其所分配的稅負不成比例。
現今企業或以「回饋金」的名目,或者「貢獻捐」,或訂定「回饋計畫」,作為企業污染地方的捐助款,然而,這種「回饋金」、「貢獻捐」、「回饋計畫」皆帶有「施惠」予地方的意味,而且,往往需要經過企業與地方居民相當長的時間的協調,才能取得回饋金額的共識。
然而地方為了提升國家整體經濟、促進社會繁榮所付出的親水權、環境權、健康權的代價,這種環境代價應該視為「社會成本」的概念。所以直接承受工業污染、犧牲居住品質之地方,應該取得合理的稅賦分配。
以六輕所在的雲林縣為例,台塑六輕廠93年上繳中央達270億元稅收,但是地方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所分配稅收僅約4億元,94年上繳中央之稅收,約350.37億,占所繳之全部稅收99%,而繳交地方房屋稅與地價稅僅約3.9億元,僅占1%。然雲林縣肝癌死亡率高居全國之冠,境內北港溪更列為全國嚴重污染河川之首。上繳中央稅收是地方付出親水權、環境權、健康權的代價,地方包容工業進駐,也是希望工業能帶動地方以及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然而國家的稅負分配卻如此不公平地對待地方。地方政府財源已經嚴重不足,受高污染地方連分配經費,以求乾淨生存空間的整治都不可得,更遑論建設具有地方經濟與文化特色的縣市。所以,要求稅負合理分配,是地方共同的心聲!
二、 現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予各級地方政府之金額比率並不符合分配正義、社會公平:
現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方式,首先區別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條之1稅課分配辦法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7條,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所得稅10%、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40%、貨物稅總收入10%,總額以6%列為特別統籌分配款,94%列為普通統籌分配款。其中,普通統籌分配款分配比率:直轄市為43%、縣市為39%、鄉鎮市為12%;另外,菸酒稅總收入18%按人口比率分配直轄市及各縣(市)。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20%繳由中央,全部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縣(市);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專戶存儲之孳息收入,46%分配予直轄市、41%分配予縣市、13%分配予鄉鎮市。
直轄市僅北、高兩市,人口僅占全國人口17%,分配比率卻高達43%,其他83%人口的縣市卻只能分配51%(6%為特別統籌分配款)的統籌款,現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予各級地方政府之金額比率並不符合分配正義、社會公平!
三、 創設符合社會正義、分配公平之環保稅課!
直接承受工業污染、犧牲居住品質之地方,應該取得合理的稅賦分配,以往企業回饋地方的機制並未法制化,使得企業與地方因為回饋金額的爭議難以理性解決,而地方居民對這些企業經營者往往相當不滿,因為儘管這些工業、工廠對國家整體經濟有所助益,但是當地一般民眾和地方政府所分配到的利益卻偏低,而且不管如何嚴格管理經營,總難免對地方既有的產業造成衝擊,乃至相當程度的環境破壞,因此若不徹底解決此種「回饋」的方式,使其朝向公平化、法制化,地方政府和人民的反對就無可避免。因為這種「回饋」的方式,很難只透過企業和地方的協商而得到合理的結果。因為企業和地方的協商往往曠日費時,一方利益的增加要以另一方的損失為代價;雙方又都有讓協商破局的能力,因此雙方都可能要求比實際想要更高的利益,並經常威脅要拒絕再協商。因此,創設符合社會正義、分配公平之環保課稅實刻不容緩,茲提出以下方案作為公聽會討論的方向:
討論題綱:
(方案一)優先提撥一定比率之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予高污染工廠所在地縣市之可行性?以及應考量何變項?如何計算?
(方案二)增加課徵「環保稅」之可行性(列入國稅或直轄市及縣(市)稅)?以及「環保稅」應如何課徵?如何分配(依照各縣市工廠、重污染工業設置情況…計算。)?
(方案三)交由各地方以「特別稅課」的方式課徵:
也就是對縣市所在地石化、煉油、發電和鍊鋼廠課徵特別稅的方式,或針對二氧化碳的排放課稅,例如:雲林縣政府所提出的「雲林縣碳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