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台灣職棒、大家一起來!!
案由:本院委員陳景峻等 人,為國內職棒運動陷入推動瓶頸,現有職棒球團正面臨經營困境,為搶救國內唯一大型職業運動,政府確實應扮演一定之扶助角色來協助職棒球團健全體質,增加投資經營職棒者之信心,並進而重振國內職棒運動。故特提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比照我國獎勵文化藝術事業之作法,明定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事業(諸如職棒),或贊助經認可之運動事業者,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其相關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及標準,由相關主管機關定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國民體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 棒球是台灣之國球,更是台灣最受歡迎之運動,台灣的職棒運動長期以來深入台灣人民之生活,雖然是商業性質之活動,但確實存在一定之公共性,政府對於國內職棒之振興絕對有一定之義務及責任。
二、 國內職業棒球運動推動十多年,面臨職棒賭博、國外職棒搶走優秀球員、職棒球團賠錢經營、未建立完整二軍制度...等諸多問題,要具體改善台灣職棒環境,政府、職棒球團及社會大眾均應擔負一定責任,政府更應思考如何藉由租稅獎勵來鼓勵大企業投入職棒經營,這是政府無可旁貸之責任,職棒運動產業一旦興盛起來,整體造成的回饋效應,絕對超過政府財政因租稅獎勵所短缺之部分,政府應建立對職棒環境振興的前瞻作法。
三、 透過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同財政部訂定相關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及標準,可積極誘導職棒球團建立完整二軍制度,透過一定的租稅獎勵門檻,來介入健全職棒經營環境,而且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租稅獎勵辦法,可因應職棒經營環境而彈性調整租稅優惠額度,以達到最大之政策靈活性,也不至於圖利職棒經營財團。
四、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三十條對於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已有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之規定,對於台灣棒球運動文化有深遠影響的職棒運動比照給予租稅優惠規定,讓投入職棒經營或贊助職棒經營的企業在一定金額比例下得抵免其本企業之稅捐,絕對是提高企業投入職棒經營誘因之合宜作法。
五、 今年職棒總冠軍LA NEW熊隊董事長劉保佑先生近幾年認真投入經營職棒的相關作法令人感佩,但確實也背負龐大之虧損,讓關心台灣職棒運動的球迷深感不捨,其於獲得今年職棒總冠軍後沈痛發出「政府再不救,中華職棒要倒了,拖過明年、也拖不過後年。」的呼聲,並強調藉由立法抵稅、才會有更多大企業願意經營球隊的深切體認,立法機關應有所呼應,協助給予中華職棒一個健全的經營環境,也給全國球迷一個呼應民意的及時修法。
六、 為讓修法更具彈性,也照顧到其他亟待政府以租稅優惠扶持之運動事業,故修正草案中未明文限制只有「職業棒球運動事業」或「職業運動事業」才得以享有租稅優惠,也讓主管機關得以藉由租稅優惠之工具,以法律賦予之認可權,重新振興重點運動事業,諸如職業籃球運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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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第十二條
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企業機構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及捐贈體育事業款項,應准列為費用開支。但如經過政府認可之運動事業,或贊助經認可之運動事業者,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其相關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及標準,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定之
各級民間體育活動團體之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政府酌予補助;其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標準、撤銷或廢止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企業機構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及捐贈體育事業款項,應准列為費用開支。
各級民間體育活動團體之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政府酌予補助;其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標準、撤銷或廢止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