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修正草案
刊載者:蔡錦隆委員
刊載日期:2008/06/12
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 人,鑑於現行國內液化石油氣管制明顯不足,造成國內瓦斯危安災害頻傳及黑心瓦斯商坑殺消費者事件不斷,為保障民眾生命安全及維護消費者權益,爰擬具「石油管理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修正草案明定經營液化石油氣批發、分裝業務,應經核准後,始得營業。但為保障業經核准設立之液化石油氣業者之合法權益,對於修法前已核准經營液化石油氣批發、分裝、零售業務者,視為其已取得核准經營。
二、未經核准經營液化石油氣批發、分裝、零售業務情事,經查獲供銷售或儲存之液化石油氣及使用之加(儲)氣設施器具、運輸工具,主管機關得沒入之規定,以遏阻地下業者未依規定供銷或存液化石油氣之違法規定。
三、本修正草案通過後,使日後液化石油氣業者皆依法可循、有法可管,另一方面負起向社會大眾維持液化石油氣供應品質與價格透明之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