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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評估報告

100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評估報告

日期:101年8月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編號:101151
  • 壹、審核報告

    • 一、簡併彙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及改按主管機關別編報,於法未合並已限縮本院決算審議權
    • 二、最終審定數額表之項目範圍宜明確規範,並予制度化,俾能充分顯示總決算之全貌
    • 三、審核報告未列有績效報告之審核專章,無法完整呈現政府整體、長遠性規劃與年度施政績效成果
    • 四、「愛臺12建設」自98年度起即列為總預算案「預算籌編重要相關事項」之一,審計部宜對該計畫提出整體性審核報告
    • 五、歷年來政府花費鉅額治水經費,卻未能有效解決水患,審計部宜提出審核意見
    • 六、多年來投入鉅額災害防救經費,惟成效亟待提升,審計部允應將整體災害防救成效檢討列入決算審核報告,俾督促其積極改進
    • 七、政府每年編列鉅額預算補助財團法人,惟部分研發型財團法人績效欠佳,審計部宜加強審核及督促改善,俾符合產業發展需求
    • 八、依法律規定送審計部審核之財團法人重要審核意見,歷來多過於簡略欠具體說明,宜比照對各機關決算審核結果之表達方式辦理
    • 九、法律明文規定決算應循決算程序辦理之財團法人,宜依法予以審定
    • 一0、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對於政府補助之資本收入,帳務處理與國營事業分歧,有礙評估及比較各機關之經營成果,宜予具體規範
    • 一一、審計部對本院審議營業、非營業基金預算案所為決議事項之辦理情形,多僅引述基金說明逕為查核結果,允應提出審核意見
    • 一二、未就特種基金項下之信託基金決算予以審定,難謂確實符合審計法規定
  • 貳、公務預算部分

    • 一三、100年度中央機關出國計畫金額龐大,惟執行時計畫項數變更甚多,且影響預期成效,審計部宜加強查核有無浪費公帑之情事
    • 一四、未具效益之節慶活動損及政府形象,應積極檢討改進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責
    • 一五、民間企業薪資水準並未隨同軍公教人員調薪而等幅增加,追加預算之施政效能容受質疑
    • 一六、為維持國內物價穩定,行政院雖成立跨部會穩定物價小組,然查緝及裁罰案件類型多集中於聯合壟斷行為,允宜加強非法囤積民生物資行為之查緝
    • 一七、政府遲未依法公告地質敏感區及依本院決議公布重大建設與公共設施是否位於地質敏感區,嚴重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顯有未當
    • 一八、未積極活化休耕政策,休耕面積逐年增加,迄100年底已占耕地面積之12.60%,應檢討改進
    • 一九、部分產業園區之開發因審議業務或規劃缺失等,辦理效益欠佳,復有後續處理等大幅增加政府財務負擔,核非妥適,宜予改善
    • 二0、各產業園區土地活化利用宜先減少閒置或被占用土地,惟囿於以往出售政策及管理不足等,致成效有限,宜積極改善
    • 二一、「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為行政院重大政策,審計部未就其執行缺失提出重要意見,有欠允當
    • 二二、外商來台直接投資(FDI)出現10年來首度淨流出現象,且FDI占世界比重下滑,ECFA吸引外資效果有限
    • 二三、健康照護升值白金方案執行期已過半,惟政府長照保險業務尚未開辦且長照體系未臻健全,國際醫療專區乏人問津,恐影響計畫效益
    • 二四、「98-101年促進就業方案」推動迄100年底止失業率緩降至4.18%,恐難於101年達成失業率降至3%之目標
    • 二五、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方案之首年度實施成果,部分學校淪為齊頭式加薪制度,顯失政策訂定之美意
    • 二六、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耗費鉅資,惟效益欠佳,我國仍面臨青年失業及人才短缺問題
    • 二七、高等教育部門之研發經費主要來自政府部門,審計單位宜加強對其查核,以發揮審計積極功能
    • 二八、大學招生缺額近7萬人,然大學評鑑功能不彰,無法發揮退場機制,應予檢討改善
    • 二九、私校弊端發生前會計師查核報告多出具無保留意見,顯未能於事前發揮預警功能,亟待檢討
    • 三0、釋股預算保留數2,839億元中有1,809億元保留逾10年,保留金額龐鉅且期限過長,核有欠當,應確實檢討保留之必要性
    • 三一、98、99年度財政部收回國安基金繳庫之台糖股票,已認列當年度歲入決算數,並帳列可變現之有價證券,恐涉虛增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及國營事業釋股疑義,審計部應加強查核釐清
    • 三二、審核報告未忠實表達部分公務機關賒欠債務,有欠允當
    • 三三、以國庫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提供國安基金向金融機構借款,應依決算法規定於決算書列表說明
    • 三四、歲出應付及保留數頗鉅,且以前年度保留數之執行成效欠佳,均影響資源有效配置,允應加強檢討改進
    • 三五、總決算審核報告所列應付保留原因分析及表達過於簡略,未能允當表達預算執行情形,亦不利績效評估
    • 三六、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決算之歲出保留率及債務舉借保留率均逾四成,預算顯未覈實編列
    • 三七、總決算歲出決算修正數多為減列數,而與法令規定不合之剔除數極少,審核成效尚待加強
    • 三八、部分不當支出未確實依審計法第21條規定處理,致因帳務處理而產生不同之財務責任及控管方式
    • 三九、第二預備金審核結果過於簡略,僅列示動支事由卻缺乏實質內容檢討,亟待改進
    • 四0、設立災害準備金為災害防救之預備金,近年來氣候異常災害頻傳,惟救災經費多未從該項目支應,設立必要性容受質疑
    • 四一、對各機關施政執行計畫是否確實依據分配預算所定進度辦理,審計部未能依法提出審核意見,變相助長消化預算之惡習
    • 四二、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案件之憑證免送審比率達74%,與特殊情形得免送審之規定不合,且全額補助案抽查比率偏低,均有不當
    • 四三、連續虧損之轉投資民營公司家數眾多,應持續積極監督退場機制之執行
    • 四四、部分機關將公權力執行之業務委託財團法人辦理,卻未依規定認列委辦收支並繳交國庫,審計部應加強查核,以符法制
    • 四五、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提前解約比率甚高,且潛藏鉅額擔保債務風險,允應儘速建立追蹤及評估機制
    • 四六、中央未善盡監督與輔導之責,坐視地方財政缺口擴大及債務問題日趨惡化,審計部所提審核意見容有不足
    • 四七、各地方政府對社會福利業務經費之會計處理不一,致該科目未能允當表達,宜積極促請改善
  • 參、特種基金及財團法人部分

    • 四八、台電公司等國營事業績效獎金預算編列欠覈實;另績效獎金數額審計部宜依法予以審定
    • 四九、部分國營事業超時工作報酬控管欠佳,且加班費發放核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形,亟待檢討改進
    • 五0、部分國營事業補辦預算項目,核有事前規劃欠周以及未報經行政院核准即先行辦理等情事,與預算法及本院決議未盡相合
    • 五一、台電等公用事業經營之良窳,為國民生活品質、國家經濟發展之所繫,惟生產效率卻不彰,恐造成全民負擔
    • 五二、審計部允應強化就同類營業基金經營效能比率差異性之審核作業,俾以提高績效審計之功能
    • 五三、政府編列鉅額經費進行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惟政策規劃欠當,致4年來園區開發停滯不前,審計部應加強審核,促其檢討改進
    • 五四、DRAM產業發展策略及拯救時機未當,若非本院決議不得以國家資源投資TMC,恐步爾必達公司聲請破產之後塵
    • 五五、國營銀行屢以聯貸資金配合政府扶持政策性產業之廠商,宜促請注意相關風險,以免造成呆帳損失
    • 五六、各退休及保險基金之實際收益率與預定收益率相去甚遠,宜建立長期投資目標及妥適之監理指標,俾利外界監督其經營成效
    • 五七、全民健康保險基金財務狀況已達調整費率法定要件,惟主管機關未積極因應,審計部允應提出審核意見督促改善,以利其健全運作
    • 五八、非營業基金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事項資訊表達粗略,應促請比照總決算加強資訊揭露
    • 五九、部分特別收入基金應收逾期未繳規費或罰鍰收入金額頗鉅,審計部允應依法提出審核意見,俾督促其積極催繳,以維護公權力
    • 六0、特別收入基金決算科目及會計科目未盡相符,且決算用途別等科目名稱欠缺定義及說明,審計部允宜依審計法規定注意並針砭之
    • 六一、中央政府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家數甚多且基金總額龐鉅,惟對財團法人之績效考核及課責機制未健全,有待加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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