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欠費遠通公司應主動確認並告知,否則不應處罰
刊載者:楊麗環委員
刊載日期:2008/06/26
ETC欠費遠通公司應主動確認並告知,否則不應處罰罰緩3000元
楊麗環委員日前接到民眾陳情,通行國道ETC按規定安裝車上機在儲值金額不足,只因逾期補繳40元費用就要重罰3000元。
民眾陳情他的車子是靠行的租賃車,所以登記名稱及地址是公司,所以是由公司申請,因此,96.1.25至96.1.28通行ETC車道,因車機卡片儲值不足,未能扣款17筆通行費,雖經通知補繳;但因公司未轉知,所以未能收到簡訊及掛號信,以致未能於期限內補繳。而被處以17張每筆3000元罰單,共罰51000元。
楊麗環委員認為車主並非蓄意不繳,因為車主一直有再加值,不應欠費680元及作業費850元補繳後,還要繳51000元罰單,經楊麗環委員力爭,高公局同意撤舉罰單。
高公局向遠通公司查證,該17筆通行費96.1.28扣款不成後,陳情人有赴加值地點(指定超商)加值的紀錄,並且每月有固定加值一次之頻率。顯見,其並無惡意欠繳或任其不儲值使用ETC之習慣。另外,陳情人也曾到遠通公司中壢直營門市加値,遠通公司門市人員也未主動告知要補繳欠費,導致陳情人因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欠繳通行費而受罰。
楊麗環委員要求高公局未免事後徒增追繳困擾,應要求遠通公司持續不斷,利用各種管道,宣導提醒用戶,上高速公路前務必確認E通機與卡片狀況(例如電池電量、卡片餘額),如確知無法扣款,改走人工收費車道,以防未扣繳成功,產生事後欠費補繳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