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以下加重判刑 性侵8歲不就必加重?立委不解
2010-09-08╱中國時報╱第A2版╱焦點新聞╱管婺媛、朱真楷
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昨天決議,性侵七歲以下幼童者均應依加重強制性交的重罪判刑。朝野立委質疑,七歲標準既不符法律認定兒童年齡的十二歲,也未達法定未成年齡的十四歲,「到底七歲標準哪裡來的?性侵八歲就不用加重嗎?」立委呼籲,高院應再討論年齡界限,否則七歲以上兒童將無法受到保障。
針對高院決議要對性侵七歲以下幼童者加重其刑,準備提案修改《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的民進黨立委田秋瑾,聞訊後第一時間反應就是:「為什麼是七歲?難道性侵八歲幼童就不用加重?」
田秋瑾指出,七歲是外界用來認定幼童是否具備「表達能力」的年齡,但許多小孩即便到了十歲,對性的概念依舊相當模糊,當身體遭受侵犯,或許也不曉得發生什麼事,因此訂出七歲是這個數字勢必引發爭議。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也質疑,高院界選擇七歲作為界定標準的憑據從何而來。呂學樟表示,如果定了七歲以下才要判重刑,未來法官審理相關案件時,恐怕遇到七歲以上兒童,會更無所適從、判決時就可以為所欲為。他認為高院恐怕未深思熟慮,而七歲的界限也不符合法定未成年者年齡標準。
目前也在研擬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楊麗環則說,日前有法官詢問一名被性侵的三歲幼童,並以幼童說詞「反覆不一致」為由,輕判加害人。楊麗環說,三歲幼童在接受詢問的過程,不僅容易受到導引,也會因為問話方式的不同,改變她的說詞,「憑三歲小孩的記憶力與理解能力,把事情說清楚就很了不起了,怎麼可能要求她說法一致!」
國民黨立委江玲君表示,台灣雖然是個重視加害者人權的國家,但被害人的人權也需要受到保障。她指出,高院決議七歲以下才要加重刑責,是以《民法》中對於未滿七歲的兒童一概認為「無意思能力」作為判定,但是目前台灣社會、家庭觀念還是相對保守,即便兒童身理發展已經成熟,但是心理狀態卻未必有相對發展,如果限定七歲以下,有很多兒童無法受到保護,「我認為年齡標準一定要提高。」
性侵兒童刑度 擬拉高至10年以上
連串幼童性侵案遭輕判引爆民怨,朝野立委將聯手修法加重刑期。國民黨團準備將「對十四歲以下兒童性侵」的罪犯,拉高刑度至十年以上。民進黨立委田秋瑾更將提案將本刑提高到廿年以上,且不得假釋;不僅如此,更要推行美國《梅根法案》精神入法,將性侵犯資料公諸於世。
對此,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以目前氛圍,朝野立委對於刑度一定是互相加碼,修法仍應該慎重為宜。國民黨希望行政部門趕快提出版本,版本提出之後,國民黨就會列為優先法案處理。
田秋瑾強調,依據《刑法》第二二七條規定,只要對未滿十四歲的兒童性侵,就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今有許多「法匠」,始終糾結在第二二一條「違反意願」的文字上打轉,堅持唯有違反意願,才能加重刑期。她說,法官若因情節不嚴重才輕判,或許情有可原,結果現在只考慮「意願」問題,「讓人生氣的地方就在這裡!」
因此,田秋瑾表示,將提案修改《刑法》第二二七條,增列對十四歲以下兒童性侵的罪犯者,訂定本刑廿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且不得假釋。但她說,廿年是個大方向,未來應該會再細分初犯與累犯訂定不同刑期,但一定是十年起跳。
此外,朝野立委也有意重新思考《梅根法案》入法可能性。所謂梅根法案,是指美國一名罹患戀童癖的前科犯,假釋後對一名七歲女孩梅根殘忍姦殺,引發全美震驚,終而催生出《梅根法案》,明訂住家附近有戀童癖患者就要昭告社區居民,以防孩童繼續受害。國民黨立委楊麗環說,目前已研擬提案修正相關法規,包括加重性侵未滿十二或十四歲以下兒童者的刑責,並效仿美國「梅根法案」制度,要求罪犯出獄後,仍要標注身分,以便防範。
「梅根法案是在保護公眾安全,不是持續懲罰罪犯。」田秋瑾強調,即便是最重視人權的美國,都已由聯邦最高法院判定該法合於人權,「名字、身高、長相、居住地,甚至是性侵人數全部公開。」她說,兒童遭侵害後若未受到良好治療,將造成自殺傾向、反社會人格、藥物濫用等,衍生更嚴重的社會問題。
性侵童判重刑 立院優先審 藍綠共識 參考美「梅根法」 處20年徒刑 馬:透過司改讓司法不再被誤解
2010-09-08╱聯合報╱第A2版╱焦點╱記者楊湘鈞、李光儀、郭安家/台北報導
法官引刑度較輕法條判決性侵兒童案件引起社會譁然,藍綠已有儘速修法的共識,並提出重罰的修正案;馬英九總統也強調,希望透過司改,讓未來司法判決不再有模糊或被誤解的空間。
馬總統昨天在國民黨中山會報表示,性侵女童的個別判例引發民眾不滿,他收到超過一千七百封民眾來函建言;希望未來行政院研擬修法時能重視民意,並讓關心司改的民間團體有參與機會。
藍營人士昨天透露,司法、行政單位已大致完成相關刑法修正草案,「這兩天應會送進立法院」。但國民黨文傳會主委蘇俊賓轉述,馬總統希望透過司改,讓未來司法判決不再有模糊或被誤解的空間。究竟該如何修法嚴懲性侵兒童犯?目前立委分成修改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或是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兩個方向。
立法院上會期即有藍委楊麗環、綠委黃淑英等十九人認為,就算性侵兒童均論以強制性交罪,但因刑度僅七年以上,可能無法有效隔絕無治癒可能的性侵犯,造成更多兒童受害,與普遍社會期待不合。
朝野立委參考美國「梅根法」及「潔西卡法案」立法精神及制度設計,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新增「對於兒童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或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為性交者,處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條文。
提案更進一步從假釋門檻及加害者出獄後的預警系統及監控設施著手,希望課以矯正機關更高責任,並引進社區主義以防制兒童性侵害。民進黨立委黃偉哲強調,性侵害防治法修法,將列為下會期優先法案。
但司法、行政部門則傾向修改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凡性侵七歲以下幼童者一律論以強制性交罪,如此即可加重刑期到七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