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項次
決議內容摘要
辦理情形
一
特殊教育學生人數自105年14萬6,348人,至111年達17萬3,074人,呈現逐年增加趨勢,又為符應普特融合教育之推動、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實施、校園無障礙設施之改善、分散式資源班師生比之調降、特教教師超額負擔(譬如:心評工作)之減輕、特教助理員合理待遇之調整、特教學生支持服務之滿足、資優及雙殊教育之加強及第2期特殊教育中程計畫之發布,教育部應依未來各教育階段學生數預估值,合理寬編年度特殊教育預算,並逐年增加,以保障特教學生學習權並維護教學現場特教品質。
教育部113年法定預算之特殊教育經費為152.73億元,較112年131.41億元,增加21.32億元、16.23%。
國教署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業務,112年編列28.6億元經費,為加強特殊教育服務品質113年編列42.9億元特殊教育經費,較112年增編14.3億元,增加比率達51%。
前述增編經費項目,包括特教助理人員、改善校園無障礙設施設備、減輕特殊教育心評人員負擔配套措施(含評估報告、心評工具、增置專職人力)、身心障礙學生課後及寒暑假照顧班、補助及奬勵降低生師比,以及特教班設施設備等經費。
二
請教育部確實盤點各校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之師資配置情形,針對每位教師服務學生人數較高的學校,應督導地方政府優先改善。並請教育部以5年達成師生比1:8為努力目標,同時爭取預算協助地方政府,並要求其落實辦理。
有關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班級人數由各主管機關規定,致各縣市規定不一,部分縣市之學校有師生比過高之情形。配合本次特殊教育法修正,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班級人數已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已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將班級人數納入。
本次修正將上開班級人數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考量不同教育階段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服務方式不同,參酌其教師基本授課節數、分組方式、間接服務節數等予以明定不同之師生比。
降低幼兒園師生比,預估全國需增聘逾千名學前特教教師,考量現行培育學前特教教師每年平均發證數約130張,故至遲於120年8月1日達成調降師生比之目標。又,各教育階段學校需時增班及進用教師始能達成師生比規定,為進用優質之教師亦以分年進用為宜,且部分縣市也需配合預算訂定分年改善,以達成目標,故,國小、國中及高中至遲於117年8月1日達成限期調降師生比之目標。
另為優先改善師生比較高學校,教育部已將資源班師生比納入113年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之指標,將加強督導縣市逐年降低生師比。
教育部已於113年度增編1.1億元預算,將以獎勵金方式,鼓勵及協助地方政府調降生師比。
三
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訂定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品質計畫,爭取預算,以增進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服務量能。另請教育部研訂相關配套,提升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勞動條件及待遇。
一、為提升特殊教育品質,以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教育部提出「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品質計畫」並經行政院於112年9月7日核定在案。計畫重點如下:
(一)增加月薪制進用方式:增加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可採專任月薪制進用之方式。
(二)提升待遇:制定合理之薪資,對於時薪制並提供久任誘因,以增加留任之意願。專任月薪制部分,起薪月薪約3萬1,725元,並訂有年度考核及晉敘規定;時薪制部分,訂定達服務達800小時可增加5%基本時薪,依次類推最高可增加20%基本時薪。
(三)增補所需經費:增加核給各縣市政府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費,以充分支持學生及幼兒之需求,預計從113學年度起逐年增加人員及經費,至117學年度將增加10億餘元經費。
(四)強化專業知能:強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專業知能,以提升服務品質。已規劃學生助理人員培訓課程、完成後將提供縣市政府參考。
二、國教署預計自113學年(113年8月1日)起,分4年逐年增置月薪制特教學生助理人員,113學年配置418人,其後每學年遞增約400人,至116學年後每年進用人力可達1,622人,相關預算總額達10億元,以提供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較為周全之支持服務。
三、為落實上開配套措施,國教署已研擬「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費及進用訓練考核作業要點草案」,將薪資、考核、晉薪及進用程序等明確規範。
四
「特殊教育法」第17條增訂,為提升普通班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學校與幼兒園行政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推動融合教育所需之知能,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相關培訓及在職進修。為確保相關培訓及在職進修能有效辦理,確實提升前揭人員之知能,爰請教育部完成下列事項:(一)以落實本法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定之融合教育為基礎,規劃前揭人員所需之知能,及對應所需培訓、在職進修之內容及時數,規劃過程並應諮詢身心障礙團體、人權團體、特殊教育相關團體、特殊教育之專家學者、教師、學生及家長,以確保規劃符合實際所需;(二)每年辦理前項規劃之培訓及在職進修,其培訓及進修量能應符合需參與培訓或進修之人數,並進行成效評估;(三)第1項之規劃及第2項之辦理情況,應依實際狀況及成效成果進行檢討及適時更新,並至少每4年檢討一次。
一、研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教育人員宣導手冊」:教育部已研編宣導手冊,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講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內涵及平等與不歧視、參與、融合教育、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等意義,側重蒐集學校教學現場所遇實務案例,說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如何落實於校園環境、課程調整、學生輔導上,期望作為一啟發性的指引手冊,能引導學校教職員及教師遇有類似案例時,瞭解校內、校外所能獲取的行政資源、可採取的思考方向及處理方式。
二、為提升推動融合教育所需之知能,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學校與幼兒園行政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國教署已規劃對學校普通班教師、行政人員,辦理專業發展增能研習,課程內涵包括學校與幼兒園全體學生及幼兒所需之生活適應、人際互動與學習參與之重要知能,主題包括人類多樣性、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特質與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人權與平等措施、通用設計、合理調整與個別化支持服務、無障礙、可及性與社會參與、課程教學調整、轉銜輔導及終身學習之教育。
三、另為提升普通班教師對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及輔導成效,教育部特殊教育專業發展數位課程平臺亦提供相關線上課程,如身心障礙學生問題行為功能評量、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功能及訂定、社會技巧課程設計等課程,提供教師於課餘時間得依需求選擇課程,增進所需專業知能,以因應教學現場需求。國教署亦建置優質特教平臺,提供教師線上學習特教課程,促進推動融合教育。
五
「特殊教育法」部版草案中第25條「結合衛政、社政或勞政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相關支持服務……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將與第37條第3項改為學習輔助人力部分。陳委員靜敏擔憂在子法通過之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在教學場域的必要照護,會產生權責不明與法規授權不明確,而使其權益受損的狀況,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範,爰請教育部完成以下事項:(一)積極與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磋商在教學場域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照護權責歸屬;(二)在「特殊教育法」公布實施後的3個月內提出子法,明確界定在教學場域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相關支持服務之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
教育部修訂「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業於113年2月27日修正發布,界定在教學場域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相關支持服務之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等事項,復健及訓練業納入該辦法第5條及第13條,且所提供之服務及資源不少於現行實務情形。
教育部112年12月8日修正「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依據教育現場實務所需,調修評量、教學、行政等支持服務內容,增列課程與教學輔導團、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等資源,明定專業團隊之組成、成員、合作方式、運作及服務之考核等規定。
教育部業於112年11月13日、11月21日邀集衛生福利部社家署、長照司、國教署等相關單位進行資源整合研商會議,並透過跨部會轉銜聯繫會議及相關通報系統介接建立雙方聯繫機制,以確保滿足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相關支持服務需求。
六
「特殊教育法」第25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相關支持服務。鑑於復健及訓練治療確有助於提升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生活品質及身心發展,為避免相關支持服務於本法修正通過後中斷或減少,爰請教育部訂定相關支持服務之辦法時,應確保復健及訓練治療納入辦法,且所提供之服務及資源不得少於現行實務情形。
教育部修訂「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業於113年2月27日修正發布,界定在教學場域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相關支持服務之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等事項,復健及訓練業納入該辦法第5條及第13條,且所提供之服務及資源不少於現行實務情形。
教育部112年12月8日修正「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依據教育現場實務所需,調修評量、教學、行政等支持服務內容,增列課程與教學輔導團、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等資源,明定專業團隊之組成、成員、合作方式、運作及服務之考核等規定。
七
為顧及中度、重度、極重度障礙或其他「復健服務」有重度需求學生之權益,特殊教育學校專業團隊中,物理、職能、語言等相關人員應維持,以保障特殊教育學生之權益。
依112年12月20日修正發布之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10條規定,特殊教育學校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仍維持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及聽力師等專業人員、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等人員。
教育部112年12月8日修正發布「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明定專業團隊之組成、成員,包括物理、職能、語言等相關治療師人員均予維持。
八
「特殊教育法」第26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相關支持服務。鑑於復健及訓練治療確有助於提升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生活品質及身心發展,為避免相關支持服務於本法修正通過後中斷或減少,爰請教育部訂定相關支持服務之辦法時,應確保復健及訓練治療納入辦法,且所提供之服務及資源不得少於現行實務情形。
教育部修訂「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業於113年2月27日修正發布,界定在教學場域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相關支持服務之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等事項,復健及訓練業納入該辦法第5條及第13條,且所提供之服務及資源不少於現行實務情形。
教育部112年12月8日修正「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依據教育現場實務所需,調修評量、教學、行政等支持服務內容,增列課程與教學輔導團、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等資源,明定專業團隊之組成、成員、合作方式、運作及服務之考核等規定。
九
「特殊教育法」部版草案中第33條與第34條規範需積極提倡、鼓勵身心障礙學生的高等教育與終身教育,雖目前已有「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與「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等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升學獎助措施,但陳委員靜敏參閱行政院主計總處第163號國情統計通報後發現,相較於國中小特殊教育學童平均百分之三的年增率,大專院校特殊教育的學生人數增加十分緩慢。且依據2019年新北市主計通報統計,單以全台就讀集中式特教班的高中職學生來看,畢業後有51%至74%都選擇就業或準備求職,繼續升學的僅占15.6%,與我國非特殊教育學生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及綜合高中畢業生96.4%的升學率與專業群科畢業生升學率為81.4%,相較皆有顯著落差,且許多大專院校教室的無障礙設施建設進度緩慢,嚴重侵蝕身心障礙學生的學習權益。且在身心障礙者之終身教育層面,多半集中技職類的教育部分,樂齡中心又會受限於空間與師資的限制,令身心障礙人士望之卻步,顯見教育部在推行身心障礙高等教育與終身教育方面有很大的改善空間,有違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4條第5項,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於不受歧視及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獲得一般高等教育、職業訓練、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之精神之疑慮。爰請教育部完成以下事項:(一)3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身心障礙人士高等與終身教育改善方案書面報告;(二)加速進行大專院校無障礙空間的建置。
本案業於112年8月30日以臺教學(四)字第1122804268號函,檢送「身心障礙人士高等與終身教育改善方案」書面報告於立法院。
十
「特殊教育法」第37條,規定學校及幼兒園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相關支持服務。鑑於復健及訓練治療確有助於提升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生活品質及身心發展,為避免相關支持服務於本法修正通過後中斷或減少,爰請教育部訂定相關支持服務之辦法時,確保復健及訓練治療納入辦法,且所提供之服務及資源不得少於現行實務情形。
教育部修訂「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業於113年2月27日修正發布,界定在教學場域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相關支持服務之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等事項,復健及訓練業納入該辦法第5條及第13條,且所提供之服務及資源不少於現行實務情形。
教育部112年12月8日修正「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依據教育現場實務所需,調修評量、教學、行政等支持服務內容,增列課程與教學輔導團、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等資源,明定專業團隊之組成、成員、合作方式、運作及服務之考核等規定。
十一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4條,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受教育之權利,國家應確保身心障礙者於普通教育系統中獲得必要之協助,提供合理之對待以滿足個人需求,以利其獲得有效之教育。教育部就個別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之生活適應、課業輔導及生涯輔導,應透過如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等人力支持服務,確保其在校之生理、安全、歸屬、尊嚴及自我實現等各項需求,可獲得充分支持性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益。
一、為提升特殊教育品質,以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教育部提出「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品質計畫」並經行政院於112年9月7日核定在案。計畫重點如下:
(一)增加月薪制進用方式:增加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可採專任月薪制進用之方式。
(二)提升待遇:制定合理之薪資,對於時薪制並提供久任誘因,以增加留任之意願。專任月薪制部分,起薪月薪約3萬1,725元,並訂有年度考核及晉敘規定;時薪制部分,訂定達服務達800小時可增加5%基本時薪,依次類推最高可增加20%基本時薪。
(三)增補所需經費:增加核給各縣市政府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費,以充分支持學生及幼兒之需求,預計從113學年度起逐年增加人員及經費,至117學年度將增加10億餘元經費。
(四)強化專業知能:強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專業知能,以提升服務品質。已規劃學生助理人員培訓課程、完成後將提供縣市政府參考。
二、國教署預計自113學年(113年8月1日)起,分4年逐年增置月薪制特教學生助理人員,113學年配置418人,其後每學年遞增約400人,至116學年後每年進用人力可達1,622人,相關預算總額達10億元,以提供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較為周全之支持服務。
三、為落實上開配套措施,國教署已研擬「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費及進用訓練考核作業要點草案」,將薪資、考核、晉薪及進用程序等明確規範。
四、教育部業依「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每年度補助各校聘用專任輔導人員,並補助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費、特殊教育教/耗材費、課業輔導鐘點費、身心障礙學生輔導活動費、特殊教育工作會報經費等,由學校整合教學輔導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所需支持服務,俾協助其學習及發展。教育部因應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增加及所需支持服務擴增而逐年提高補助上開經費,113年度補助達6億1,482萬元,經賡續檢視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需求,配合編列適切經費預算,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保障學生之學習權益。
十二
特殊教育評鑑之目標在於協助學校維持並提升特殊教育品質,然而據基層特教老師反應,現行評鑑辦理方式著重文書資料檢核,且各年度、各縣市之指標與繳交資料表格更時常變動,造成基層教師需耗費大量時間進行重複之文書與行政作業,反而排擠教學備課與陪伴特教學生之時間,更無法實質檢視並督導學校改善辦理特殊教育之品質。請教育部於6個月內邀集各地方政府會商、檢討現行特殊教育評鑑做法,並提出行政減量、減化並訂定核心評鑑指標、善用已有資料庫數位化資料等具體精進與改善作為。
為確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之品質及成效,教育部已邀集各縣市政府、教師組織、教保服務人員組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參與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本辦法修正之重點如下:
一、明定特殊教育評鑑項目及指標:特殊教育評鑑項目已明定於本辦法條文,評鑑指標則考量業務之實務運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故,不論特殊教育評鑑項目或指標均由中央主關機關定之,不再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以避免歧異造成第一線教學人員之行政負擔。
二、兼顧特殊教育評鑑功能及減輕行政負擔:特殊教育評鑑併同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辦理時,明定評鑑程序、評鑑人員及評鑑結果之處理等運作方式,以兼顧評鑑功能與減輕學校及教師之行政負擔。明定特教評鑑以採書面檢視資料為原則,以落實行政簡化及減量。
三、透過特殊教育評鑑機制確保特殊教育品質:本辦法對於特殊教育評鑑結果不再區分等第,對於評鑑結果為通過者予以獎勵;未通過者,除學校應研擬具體改善措施外,主管機關應提供其必要之輔導與資源協助。
十三
有鑑於特殊教育教師團體連署表示,現行特教評鑑已進行數十年,但教學現場急需解決之問題依然存在,並未因接受評鑑而有所改善,需要協助之處亦未獲支援,且評鑑多為文書資料檢核,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與時間,又未能達到評鑑預期效益,顯見現行之特教評鑑機制及內涵尚待檢討改善,請教育部於修法三讀後6個月內邀集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幼兒及其家長、教師團體、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學者專家、專業人士等相關團體人士,針對現行特教評鑑制度改善提出意見,進行通盤檢討。
為確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之品質及成效,教育部已邀集各縣市政府、教師組織、教保服務人員組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參與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本辦法修正之重點如下:
一、明定特殊教育評鑑項目及指標:特殊教育評鑑項目已明定於本辦法條文,評鑑指標則考量業務之實務運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故不論特殊教育評鑑項目或指標均由中央主關機關定之,不再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以避免歧異造成第一線教學人員之行政負擔。
二、兼顧特殊教育評鑑功能及減輕行政負擔:特殊教育評鑑併同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辦理時,明定評鑑程序、評鑑人員及評鑑結果之處理等運作方式,以兼顧評鑑功能與減輕學校及教師之行政負擔。另明定特教評鑑以採書面檢視資料為原則,以落實行政簡化及減量。
三、透過特殊教育評鑑機制確保特殊教育品質:本辦法對於特殊教育評鑑結果不再區分等第,對於評鑑結果為通過者予以獎勵;未通過者,除學校應研擬具體改善措施外,主管機關應提供其必要之輔導與資源協助。
十四
長期以來,為辦理特殊教育評鑑,衍生各校基層特殊教育教師繁重文書作業負擔,屢遭批評淪為各校間形式主義的軍備競賽,甚而影響教師之教學工作。此外,各主管機關就評鑑後認定辦理特殊教育成效不佳之學校,未能正視其恐係因未獲得充分協助資源,以致無法提供適性特殊教育之事實,而為基層特殊教育教師所詬病。辦理特殊教育評鑑之目的,必須有助於協助各校檢視辦學成效,並實際提供第一線教育人員所需協助。爰要求教育部就如何精進特殊教育評鑑之辦理,例如評鑑之核心項目、落實行政減量方式、善用既有數位化資料進行檢核,及併同學校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評鑑辦理之可行性等內容,於6個月內邀集專家學者、各地方政府、基層特殊教育教師團體、家長團體、身心障礙者團體等,檢討現行評鑑方式之缺失,並研商未來精進作為,務使特教評鑑不再成為第一線教育人員之負擔,而是真正有助於特殊教育之改善。
為確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之品質及成效,教育部已邀集各縣市政府、教師組織、教保服務人員組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參與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本辦法修正之重點如下:
一、明定特殊教育評鑑項目及指標:特殊教育評鑑項目已明定於本辦法條文,評鑑指標則考量業務之實務運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故不論特殊教育評鑑項目或指標均由中央主關機關定之,不再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以避免歧異造成第一線教學人員之行政負擔。
二、兼顧特殊教育評鑑功能及減輕行政負擔:特殊教育評鑑併同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辦理時,明定評鑑程序、評鑑人員及評鑑結果之處理等運作方式,以兼顧評鑑功能與減輕學校及教師之行政負擔。另明定特教評鑑以採書面檢視資料為原則,以落實行政簡化及減量。
三、透過特殊教育評鑑機制確保特殊教育品質:本辦法對於特殊教育評鑑結果不再區分等第,對於評鑑結果為通過者予以獎勵;未通過者,除學校應研擬具體改善措施外,主管機關應提供其必要之輔導與資源協助。
十五
請教育部應會同地方政府就特教鑑定評估工作訂定一致性的規定,並落實下列事項,以減輕特教鑑定評估人員負擔:(一)研議酌減特教教師基本教學節數,或將資源班特教教師教學節數區分為直接教學及間接服務節數,並將局部鑑定評估工作納為間接服務節數。(二)強化普特合作機制及提升課程調整能力,以落實融合教育精神。(三)確實盤點各校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之師資配置情形,並督導地方政府逐年增置特教教師,以降低師生比。(四)訂定各類特教學生鑑定處理原則或指引,並簡化鑑定程序、檢討鑑定測驗工具使用之必要性,及避免非必要之重新鑑定,以減輕鑑定評估人員之負擔。(五)督導地方政府特教資源中心建置鑑定評估教師支持系統,並簡化評估報告格式、強化培訓與增能課程、提供充足的鑑定測驗工具。(六)鑑定評估應強化以學生特殊教育需求評估為主,並研議學前發展遲緩延用至國小一年級,以延續特教服務後,經觀察再依實際情形予以鑑定分類。(七)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為鑑定評估工作所撰寫之綜合評估報告,給予合理費用。
一、為提升教師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專業職能、減輕評估人員之負擔並給予合理報酬,教育部已依特殊教育法規定,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本辦法訂定之重點如下:
(一)減少評估案件量:明定鑑定評估人員每學年評估案量,每人每學年以不超過10案為原則。
(二)給予合理報酬:明定鑑定評估人員辦理評估時,學校應給予公(差)假、課務排代、施測費、跨校評估費,以及每份評估報告給予至少1,100元。
(三)明定培訓課程時數:為使各地方政府規劃培訓課程內容之一致性,明定培訓課程名稱及時數,並規範各地方政府應互相承認證書效力。
(四)完備行政支持網絡:各地方政府特應建置鑑定評估教師支持系統,並簡化鑑定評估報告格式、強化培訓與增能課程、提供充足之鑑定測驗工具。以協助鑑定評估人員進行評估作業。
(五)增置鑑定評估人員:增置專責辦理鑑定評估之特殊教育教師,及將已具鑑定評估人員資格之退休教師或教保員納入可進行評估之人員,以協助案量較多或無評估人員之學校、幼兒園進行鑑定評估作業,以減輕現職教師負荷。
二、為減輕特教教師負擔及並提升學生所接受之特教服務品質,因應112年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擬定相關配套措施,在師生比部分,國教署朝下列方向逐年調整:
(一)盤點師生比情形:國教署已完成各縣市身心障礙資源班及巡輔班師生比盤點,並至部分縣市及學校了解實務運作情形。
(二)檢討現行規定:國教署已依各教育階段各種班別之服務模式、教師授課節數、分組教學人數、抽離課程時數等,綜合考量擬訂師生比,刻正與縣市及各團體凝聚共識,後續進而將師生比納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為全國一致之規定。
(三)優先改善師生比較高學校:國教署已將資源班師生比納入113年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考核之指標,將加強督導縣市逐年降低師生比。
(四)爭取預算協助地方政府:國教署已於113年度增編1.1億元預算,將以獎勵金方式,鼓勵及協助地方政府調降師生比。
三、國教署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綱要,已研訂「各教育階段學習功能輕微及學習功能嚴重缺損之課程調整應用手冊」,並辦理相關研習,以利於教學實務現場之運用。另為促進特殊教育輔導團中央分團與各直轄市、縣(市)特殊教育輔導團之聯繫交流及建立合作機制,國教署特殊教育輔導團中央分團辦理「特殊教育輔導團中央分團與地方輔導團工作聯繫會議暨課程調整實務工作坊」,以聚焦於推動特殊需求學生普通班課程調整之實務、議題及解決策略之經驗交流,以增進地方特殊教育輔導團推動學校實施課程調整知能並發展具體執行措施。
十六
按現行《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相關作業參考原則》第12點(二),每位心評人員每學年總案量,以不高於十案為原則。惟據媒體報導及特教教師社群指出,實務上由於特教心評人力不足,兼任心評工作之特教教師,每學年需負責超過十案者所在多有。更甚者,兼任心評工作之特教教師亦反映,除須負責自身心評工作外,還需協助或督導未受特教心評人員培訓或魏氏智力測驗培訓之同事,執行相關心理評量工作。為明確了解各縣市心評人員之專業、進修及工作負荷情形,爰請教育部建立如:各縣市合格心評人員人數、實際執行心評工作人數、平均案量、接案次數分配等統計指標並公開之,以利適時增補人力調整心評人員之工作負荷。
有關建議建立各縣市合格心評人員人數、實際執行心評工作人數、平均案量、接案次數分配等統計指標並公開之,以利適時增補人力調整心評人員之工作負荷,國教署將納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重建時建立鑑定評估人員管理系統。
十七
請教育部會同地方政府就特教鑑定評估工作訂定完善且減輕特教鑑定評估人員負擔之規定,並予以落實。(一)針對教師進行學生評估後所撰寫之專業評估報告,應予合理報酬。(二)為提升教師評估之專業,行政部門須提供專業支持並提供足夠之施測工具支持其施測,且避免非必要之重新鑑定,並簡化相關作業。(三)教育部應確實掌握各縣市合格心評人員人數、實際執行心評工作人員之平均案量,以確保心評人員工作負荷於合理範圍。
為提升教師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專業職能、減輕評估人員之負擔並給予合理報酬,教育部已依特殊教育法規定,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本辦法訂定之重點如下:
一、減少評估案件量:明定鑑定評估人員每學年評估案量,每人每學年以不超過10案為原則。
二、給予合理報酬:明定鑑定評估人員辦理評估時,學校應給予公(差)假、課務排代、施測費、跨校評估費,以及每份評估報告給予至少1,100元。
三、明定培訓課程時數:為使各地方政府規劃培訓課程內容之一致性,明定培訓課程名稱及時數,並規範各地方政府應互相承認證書效力。
四、完備行政支持網絡:各地方政府特應建置鑑定評估教師支持系統,並簡化鑑定評估報告格式、強化培訓與增能課程、提供充足之鑑定測驗工具。以協助鑑定評估人員進行評估作業。
五、增置鑑定評估人員:增置專責辦理鑑定評估之特殊教育教師,及將已具鑑定評估人員資格之退休教師或教保員納入可進行評估之人員,以協助案量較多或無評估人員之學校、幼兒園進行鑑定評估作業,以減輕現職教師負荷。
資料來源:教育部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