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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食品安全預算配置、跨部會治理及執行成效探討

二、近年進口食品輸入批數有增加趨勢,允宜依食品類別、來源及產品風險等因子強化現行邊境輸入食品管制查驗與應變管理措施,俾有效防範高風險食品危害事件 日期:113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食品安全預算配置、跨部會治理及執行成效探討 目錄大綱:參、問題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果廷

輸入食品管理,可分為「源頭管理」、「邊境查驗」及「後市場管理」三部分,邊境查驗措施為其中重要環節,其目的在於抽查、檢驗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狀況以及獲取輸入貨品相關資訊,除使邊境查驗不符合相關標準或規定之來源地國食品不得輸入地主國外,亦能掌握通關輸入產品資訊,以利輸入後管理,藉此確保食品衛生安全,保障國民健康。目前國際間主要國家或地區如美國、歐盟及日本食品邊境查驗,多依照產品特性區別其風險,針對不同風險者採取不同強度之查驗措施,我國邊境查驗措施亦採類似原則,主要分為「一般抽批查驗」、「加強抽批查驗」及「逐批查驗」三個等級風險,作為區分不同強度之管理。經查:

(一)國際間輸入食品安全衛生邊境查驗以風險管理為原則

1.美國由食品安全檢查署(FSIS)及食品藥物管理署(FDA)執行相關邊境查驗:FSIS係負責管理禽畜肉品、蛋品及其包裝標示,查驗方式依據公共衛生資訊系統(PHIS)中之來源國家、產品分類(原料物種、製程類別、產品類別等),區分常態抽樣、增強抽樣及強化抽樣(係針對查驗不符紀錄之產品)3種查驗措施,並依據產品類別實施不同查驗項目(藥物化學物殘留、食品化學分析、致病原、物理性狀檢查、證明文件核對及標示檢查),抽樣量以每年預估進口量為基準。FDA則負責管理非屬FSIS管轄之食品與相關產品,對於列入進口警告系統(管制清單)之輸入產品可進行免驗查扣(DWPE),並依據雲端軟體進行風險排序判定,年度查驗計畫則以件數為目標而非頻率。

2.歐盟針對特定風險貨物類別、特定來源國產品強化查驗管制措施:歐盟要求各會員國就現有可用科學評估及任何與動物及貨品有關風險資訊,訂定貨證相符查驗與實體檢查之基礎查驗機率,另針對管制系統與能力嚴重不足國家,可提升基礎查驗機率,或針對特定風險貨物類別,調高查驗率。此外,考量到第三國某些非動物源性食品及飼料所帶來之風險及該貨品類型受邊境拒絕次數,針對特定來源國之特定產品,訂定暫時增強管制措施及實體檢查查驗率。

3.日本依輸入食品查驗情形區分查驗類型:日本依其輸入食品查驗情形,可歸納為3種查驗頻率:原為命令檢查者(違規率高者進行逐批查驗,即抽中率100%,檢驗費用為業者自行負擔,結果未確認前不得輸入),產品需2年內無違規或是1年內300件檢查符合規定,則可調整為加強監視檢查;加強監視檢查者,產品持續1年無違規紀錄或是60件查驗合格者,調整為一般監視檢查(訂定年度計畫,依據食品特性進行可能之檢測,必要時可進行加強監視檢查,將抽中率提高為30%,監視檢查查驗費用由政府支應,並允許進口商無需等待查驗結果即可先提領貨品)。此外,針對初次進口、已有違規案例,或運輸途中有事故發生者,查驗人員得依現場檢查狀況,判定是否變更查驗方式。

(二)我國邊境查驗係依食品輸入情形、國際警訊及後市場監測等因素進行評估,並主要區分三種查驗頻率

關於邊境查驗,我國依據風險管控原則以及產銷鏈中各類食品之風險特性,查核抽驗自國外輸入之邊境食品,例如微生物、農藥、動物用藥、食品添加物、環境污染物、天然毒素、食品加工生成之污染物等檢驗。輸入食品到達我國各邊境港埠時,報驗義務人(即輸入食品之業者)均須依食安法第30條第1項與「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下稱輸入查驗辦法,係依食安法第33條第3項規定訂定),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相關資訊,並由食藥署依輸入查驗辦法第8條至第13條規定執行各種查驗,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查驗通過後始得輸入。

查驗調控原則係依據產品風險程度而定,經由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考慮風險因子,包括不合格紀錄、產地來源、國際風險訊息、國內外重大衛生安全事件、高關注或高風險食品等予以分級,核判風險等級決定查驗方式及比率,其中逐批查驗其查驗頻率為100%,即對每批次產品都進行查核或抽樣檢驗。至於抽批查驗則分為一般抽批查驗(抽驗率為2%至10%)與加強抽批查驗(抽驗率為20%至50%),另就部分國家或地區已檢驗不合格特定食品及相關產品加強查驗。此外,將視上一年度輸入食品查驗結果,參酌相關風險因子與政策考量後,訂定年度查驗計畫,就各中分類產品訂出一般抽批查驗抽驗率,特別節日如春節、中秋節、端午節,亦會針對特定產品或產地實施加強抽批查驗。茲就我國食品邊境查驗頻率、調整查驗頻率及其查驗依據之相關規範整理詳表3-5及3-6。

表3-5 我國食品邊境查驗頻率之相關規定彙整表

查驗方式

定義

適用情形

查驗

頻率

查驗依據

逐批查驗

對申請查驗之每批次產品,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依國內外產品衛生安全資訊或科學證據,對人體有危害之虞。

依食藥署所定產品年度查驗計畫(下稱查驗計畫)列為逐批查驗。

查驗機關認有必要予以逐批查驗。

100%

查驗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9條

抽批

查驗-

一般抽批查驗

對申請查驗之產品,依抽驗率執行抽批;經抽中者,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非採逐批查驗、加強抽批查驗、驗證查驗或監視查驗之產品。

2%至10%

查驗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目;同法第11條

抽批

查驗-

加強抽批查驗

同上。

依查驗計畫列為加強抽批查驗。

查驗機關認有必要予以加強抽批查驗。

20%至50%

查驗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同法第10條

例外規定:查驗機關基於衛生安全,就抽批查驗未抽中者,得予臨場查核或抽樣檢驗;就逐批查核者,得予抽樣檢驗。

查驗辦法第8條第2項

說 明:驗證查驗,依輸入查驗辦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與輸出國輸出產品之衛生安全管制主管機關簽訂協定或協約所定合格驗證廠商,以該廠商檢具符合協定或協約規定之證明文件所為查驗。

資料來源:本中心彙製。

表3-6 我國食品邊境查驗視檢驗結果調整抽驗比例之相關規定彙整表

調整查驗方式

適用情形

查驗頻率

調整依據

調整為逐批查驗或逐批查核

報驗義務人前一批為加強抽批查驗之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採監視查驗之產品,連續2批檢驗不符合規定,調整為逐批查驗。

報驗義務人輸入產品經臨場查核結果不符合規定,再次輸入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經第8條第1項第2款抽批查驗為未抽中者,採逐批查核。

由20%至50%調升為100%;100%

由2%至10%或20%至50%調升為100%

輸入查驗辦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

輸入查驗辦法第12條第1項

調升為加強抽批查驗

報驗義務人前一批為一般抽批查驗之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由2%至10%調升為

20%至50%

輸入查驗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

調降為加強抽批查驗、一般抽批查驗、一般抽批查驗之最低抽驗率或僅以書面審查辦理

原屬逐批查驗之申請查驗產品,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5批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皆經檢驗符合規定,可調降為加強抽批查驗。但該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5批符合規定產品之前一批為檢驗不合格產品,則連續輸入5批合格產品之數量應達該前一批不合格產品之3倍量。

原屬加強抽批查驗之申請查驗產品,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5批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經檢驗符合規定,可調降為一般抽批查驗。但該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5批符合規定產品之前一批為檢驗不合格產品,則連續輸入5批合格產品之數量應達該前一批不合格產品之3倍量。

報驗義務人向食藥署提出輸入產品品管計畫,經核准同意錄案,且1年內採一般抽批查驗,連續10批檢驗符合規定;或輸入產品於1年內採一般抽批查驗,連續20批檢驗符合規定、2年內採一般抽批查驗,連續30批檢驗符合規定,得以一般抽批查驗之最低抽驗率(2%)為之。

向食藥署提出輸入產品品管計畫,原以一般抽批查驗之最低抽驗率查驗者,自採一般抽批最低抽驗率之日起2年內查驗結果均符合規定者,得僅就查驗辦法第4條規定之文件進行審查。

由100%調降為20%至50%

由20%至50%調降為

2%至10%

由2%至10%調降為2%

由2%調整為僅進行書面審查

輸入查驗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

輸入查驗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

輸入查驗辦法第14條第1項

輸入查驗辦法第4條及15條第1項

暫停受理查驗

同一報驗義務人,6個月內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經檢驗發現有2批不合格者,或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於6個月內檢驗不符規定達3批,食藥署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或輸出國(地區)政府限期提供書面資料,說明不符合原因之改善或預防措施。如報驗義務人或輸出國(地區)政府未於前述期限內提供書面資料,或於收受前述通知後,再次申請查驗之產品,經檢驗仍不符合規定者,食藥署得針對相關業者、產地之產品,暫停受理查驗。

輸入查驗辦法第25條及第26條

資料來源:同表3-5。

(三)近年進口食品及相關產品報驗批數及檢驗批數有增加趨勢,惟檢驗不合格率下降,宜考量輸入食品類別、來源及風險因子即時調整查驗率並完善相關應變措施,防杜業者進口問題食品

為確保輸入食品安全,輸入食品與相關產品應依食安法第30條申請輸入查驗,並由食藥署依同法第33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查驗辦法進行查驗,近年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批數有增加趨勢,105年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報驗批數為67萬4,991批、112年增加為73萬5,752批,檢驗批數從105年5萬2,722批增加至112年6萬1,515批;該期間檢驗比率介於7.52%至9.07%之間且呈現波動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在報驗批數及檢驗批數均呈現增加之際,檢驗不合格比率則呈現下降趨勢,由105年1.74%概降至112年1.15%(詳表3-7)。

表3-7 105年至112年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情形表 單位:批;萬公噸;%

年度

報驗批數

檢驗批數

總淨重

報驗批數

成長率

檢驗批數

成長率

檢驗比率

檢驗不合格批數

檢驗不合格比率

檢驗不合格批數占報驗批數比率

105

674,991

52,722

882.9

7.81

915

1.74

0.14

106

694,372

56,604

896.9

2.87

7.36

8.15

808

1.43

0.12

107

682,575

58,915

895.0

-1.70

4.08

8.63

820

1.39

0.12

108

718,766

58,108

925.7

5.30

-1.37

8.08

786

1.35

0.11

109

697,247

52,434

891.3

-2.99

-9.76

7.52

832

1.59

0.12

110

715,929

57,601

890.3

2.68

9.85

8.05

846

1.47

0.12

111

724,180

65,680

893.7

1.15

14.03

9.07

664

1.01

0.09

112

735,752

61,515

882.8

1.60

-6.34

8.36

710

1.15

0.10

說 明:1.檢驗比率係檢驗批數占報驗批數比率。

2.檢驗不合格比率係檢驗不合格批數占檢驗批數比率。

資料來源:食藥署提供。

進一步分析我國主要食品輸入來源國發現,106至112年間自中國大陸輸入檢驗不合格批數占其報驗批數之比率均高於整體比率,其中106年及109年之比率各為0.2%、0.21%,相較整體比率該2年度皆為0.12%,高出將近一倍(詳表3-8);另檢視111年及112年度輸入報驗案件達1萬件以上且檢驗不合格比率達1%以上之產品,包括冷凍漁產品、生鮮冷藏冷凍蔬菜、生鮮冷藏冷凍水果、麵製品及食品器具、活生鮮冷藏水產品、調製蔬果等7類達此門檻,其中冷凍漁產品檢驗比率從111年14.4%調高為112年之17.4%,其不合格率亦從1.1%上升為1.3%(詳表3-9及3-10)。

依113年3月4日立法院第11 屆第1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 次全體委員會議,衛生福利部就食安五環執行狀況及蘇丹紅事件處理檢討專案報告說明:「將運用食安大數據進行高風險食品相關分析,結合國內外開放資料及食品雲等,並串聯跨部會資料,研析出重要風險特徵因子 (如:生產國別、製造廠、產品等)進行資料演算,…,有效提高抽中違規產品命中率。」食藥署宜依輸入查驗辦法相關規定並參酌近年輸入品項來源國及品項類別檢驗情形,即時調整查驗頻率,並完善相關應變管理措施(例如進口產品違規案件多採退運方式處理而未予銷毀),俾落實源頭控管,防杜業者進口問題食品。

表3-8 105年至112年我國自主要國家或地區輸入食品查驗情形表(1)

單位:批;%

國別

年度

中國大陸

報驗批數

(A)

中國大陸

檢驗不合格批數(B)

檢驗不合格批數占報驗批數比率

(B)/(A)*100%

日本報驗批數(C)

日本檢驗不合格批數(D)

檢驗不合格批數占報驗批數比率

(D)/(C)*100%

105

90,920

131

0.14

154,109

165

0.11

106

96,369

191

0.20

154,142

142

0.09

107

80,151

136

0.17

155,122

154

0.10

108

97,155

121

0.12

156,493

122

0.08

109

98,900

211

0.21

156,288

147

0.09

110

99,433

189

0.19

179,661

138

0.08

111

101,979

170

0.17

180,712

114

0.06

112

112,205

159

0.14

181,783

86

0.05

資料來源:食藥署提供;本中心彙製。

表3-8 105年至112年我國自主要國家或地區輸入食品查驗情形表(2) 單位:批;%

國別

年度

美國報驗批數(E)

美國檢驗不合格批數(F)

檢驗不合格批數占報驗批數比率

(F)/(E)*

100%

其他國家或地區報驗批數(G)

其他國家或地區檢驗不合格批數(H)

檢驗不合格批數占報驗批數比率

(H)/(G)*

100%

總報驗批數(I)

總檢驗不合格批數(J)

檢驗不合格批數占報驗批數比率

(J)/(I)*

100%

105

83,453

116

0.14

346,507

503

0.15

674,989

915

0.14

106

82,245

51

0.06

361,616

424

0.12

694,372

808

0.12

107

84,578

83

0.10

362,724

447

0.12

682,575

820

0.12

108

85,777

55

0.06

379,341

488

0.13

718,766

786

0.11

109

81,744

58

0.07

360,315

416

0.12

697,247

832

0.12

110

74,434

51

0.07

362,401

468

0.13

715,929

846

0.12

111

70,218

33

0.05

371,271

347

0.09

724,180

664

0.09

112

65,186

72

0.11

376,580

393

0.10

735,754

710

0.10

資料來源:同表3-7。

表3-9 111年度食品輸入查驗主要中分類產品檢驗結果表 單位:批;%

中分類

報驗案件

檢驗案件

檢驗不符合案件

批數

批數

比率(%)

批數

比率(%)

FB02-冷凍魚產品

10,196

1,467

14.4

16

1.1

FC11-生鮮冷藏冷凍蔬菜

25,927

2,703

10.4

85

3.1

FC21-生鮮冷藏冷凍水果

31,881

3,999

12.5

158

4.0

FD06-麵製品

16,579

1,826

11.0

32

1.8

FE01-食品器具

127,722

5,505

4.3

92

1.7

說 明:為利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管理、查驗及統計,食藥署依產品屬性將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概分為肉品類、水產品類、農產品類、加工產品類及器具類等5大類,每一大類中再依據種類與特性細分為78個中分類。

資料來源:食藥署提供;本中心彙製。

表3-10 112年度食品輸入查驗主要中分類產品檢驗結果表 單位:批;%

中分類

報驗案件

檢驗案件

檢驗不符合案件

批數

批數

比率(%)

批數

比率(%)

FB02-冷凍魚產品

9,855

1,714

17.4

22

1.3

FB91-其他活生鮮冷藏水產品

12,252

1,102

9.0

11

1.0

FC11-生鮮冷藏冷凍蔬菜

30,028

2,630

8.8

68

2.6

FC21-生鮮冷藏冷凍水果

31,756

4,032

12.7

162

4.0

FD10-調製蔬果

27,595

1,830

6.6

25

1.4

FE01-食品器具

137,102

6,493

4.7

87

1.3

資料來源:同表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