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彙整近3年(110至112年度)造成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大幅超逾預算數之主要稅目,均同為所得稅(含營所稅及綜所稅)、營業稅及證交稅,謹就該3項稅目之相關徵收依據、稅率及近10年之實徵概況等簡述如下:
(一)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1條至第3條規定,所得稅分為綜所稅及營所得稅,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分別依該法規定課徵綜所稅及營所稅,其課徵範圍、所得額內涵及稅率等主要相關規定彙整如附表2-4。
經彙整近10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實徵數逾預算數中,所得稅之占比情形(詳表2-5),除110年度外,占比均高達5成以上,顯示財政部對稅課收入預算之估列失準以所得稅為最。若細究近3年中央政府所得稅實徵數逾預算數分別為1,049億元、3,561億元及1,595億元之原因,其中110及111年度係因109年度受COVID-19疫情影響,營所稅暫緩繳稅款回補;我國出口暢旺,上市櫃公司獲利大幅成長,故以營所稅實徵數優於預期金額最鉅(各達798億元及2,593億元),而112年度則因上市櫃公司獲利新高之遞延效果,股利及薪資所得成長,爰以綜所稅實徵數高於預算數1,324億元最鉅。
表2-4 營所稅及綜所稅課徵範圍及稅率彙整表
項 目
營所稅
綜所稅
課徵範圍
1.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
2.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所稅。
1.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課徵綜所稅。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方式
1.營利所得:取得地(取自境內公司、合作社、獨資合夥事業之股利或盈餘)。
2.勞務報酬:勞務提供地(在境內提供勞務)。
3.利息所得:取得地(取自中華民國政府、境內法人、境內居住個人所支付之利息)。
4.租賃所得:財產所在地(境內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5.權利金所得:使用地(在境內提供他人使用)。
6.財產交易所得:財產所在地(境內財產因交易產生之增益)。
7.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營業經營地(在境內經營)。
8.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所得:舉辦地(在境內舉辦)。
9.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取得地(在境內取得)。
所得額內涵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1.個人之綜所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
2.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其他所得,合併計算之。
課徵稅率
1.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所稅。
2.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1.綜所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1)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2萬元以下者,課徵5%。
(2)超過52萬元至117萬元者,課徵2萬6千元,加超過52萬元部分之12%。
(3)超過117萬元至235萬元者,課徵10萬4千元,加超過117萬元部分之20%。
(4)超過235萬元至440萬元者,課徵34萬元,加超過235萬元部分之30%。
(5)超過440萬元者,課徵95萬5千元,加超過440萬元部分之40%。
2.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3.綜所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計算後公告之。
資料來源:彙整自所得稅法、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實務」。
表2-5 103至112年度中央政府稅課收入、營所稅及綜所稅實徵數與預算數差異情形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中央政府稅課收入實徵數逾預算數金額(A)
所得稅實徵數逾預算數
金額(B=C+D)
B占A比率
營所稅實徵數逾預算數金額(C)
C占A比率
綜所稅實徵數逾預算數金額(D)
D占A比率
103
721
391
54.23
134
18.59
256
35.51
104
1,457
1,454
99.79
630
43.24
824
56.55
105
938
935
99.68
602
64.18
333
35.50
106
536
513
95.71
537
100.19
-24
-4.48
107
617
346
56.08
267
43.27
79
12.80
108
390
608
155.90
265
67.95
343
87.95
109
-742
-1,276
171.97
-1,486
200.27
210
-28.30
110
3,252
1,049
32.26
798
24.54
251
7.72
111
4,002
3,561
88.98
2,593
64.79
967
24.16
112
2,934
1,595
54.36
271
9.24
1,324
45.13
說 明:表列數據均僅列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部分,且因金額計算有四捨五入進位之尾差,故103年營所稅與綜所稅實徵數逾預算數金額各自占「中央政府稅課收入實徵數逾預算數金額」比率之加總數為54.1%與該2稅實徵數逾預算數金額先行加總後再計得之占比54.23%,略有差異。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官網、財政部財政統計資料庫。
(二)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10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其稅率除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5%,最高不得超過10%。復依同法第11條規定,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5%;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1%;經營銀行業、保險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及銀行業、保險業以外其他金融業之專屬本業銷售額稅率為2%;至金融業經營非專屬本業銷售額稅率為5%。且自10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金融業繳納之稅款,除銀行業、保險業經營本業銷售額稅率3%部分之稅款撥入國庫外,其餘均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
至稅額之計算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加值型係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過程中所增加之價值課稅,意即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稅額,減去其購入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稅額即為應納稅額;非加值型則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總額課稅(金融業屬之)。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經彙整近10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實徵數逾預算數中,營業稅占比及營業稅之年度預算達成情形(詳表2-6),營業稅除104年度外,均達預算目標,且近3年度實徵數高逾預算數之比率,及超出數占各該年度中央政府整體稅課收入超出數之比率均達1成以上。若再進一步探究其原因,110及111年度係因國內產銷活動平穩,進口電子零組件、礦產品、基本金屬及其製品、化學品、小客車等稅額增加;而112年度則因央行升息挹注金融營業稅所致。
表2-6 103至112年度中央政府稅課收入實徵數逾預算數中營業稅之占比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中央政府稅課收入實徵數逾預算數金額(A)
營業稅收入
預算數(a)
實徵數(b)
達成率(c=b/a)
實徵數逾預算數金額(B=b-a)
B占A比率
103
721
1,812
2,051
113.19
239
33.15
104
1,457
2,077
2,055
98.94
-22
-1.51
105
938
2,149
2,171
101.02
22
2.35
106
536
2,155
2,215
102.78
60
11.19
107
617
2,280
2,393
104.96
113
18.31
108
390
2,398
2,416
100.75
18
4.62
109
-742
2,415
2,513
104.06
98
-13.21
110
3,252
2,479
2,884
116.34
404
12.42
111
4,002
2,620
3,146
120.08
526
13.14
112
2,934
2,698
3,265
121.02
567
19.33
說 明:表列數據均僅列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部分。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官網、財政部財政統計資料庫。
(三)證交稅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條、第2條之1及第2條之2之相關規定,凡買賣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應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法定稅率向賣出人徵收證券交易稅(以下簡稱證交稅),其中買賣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買賣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另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促進國內上市櫃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展;避免證券市場成交量偏低,影響資本市場籌資功能等,分別自99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交稅、自106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停徵投信公司募集發行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交稅、自106年4月28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107年4月28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賣出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交稅(以下簡稱當沖證交稅減半)。
經彙整近10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實徵數逾預算數中,證交稅占比及證交稅之年度預算達成情形(詳表2-7),自106年4月28日實施當沖證交稅減半起,證交稅實徵金額除106及108年度外,均超逾千億元,110年度甚高達2,754億元,致對該年度中央政府稅課收入實徵數超出預算數之貢獻度躍居首位,高達47.79%。其中110年度因資金寬鬆,股市交投熱絡,平均日交易量創歷史紀錄,證交稅實徵較109年度劇增1,248億元(或82.8%);112年度則因AI議題延燒,市場預期美國聯準會升息循環接近尾聲等,激發臺股交易量能,致證交稅實徵數較預期增加422億元。
表2-7 103至112年度中央政府稅課收入實徵數逾預算數中證交稅之占比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中央政府稅課收入實徵數逾預算數金額(A)
證交稅收入
預算數(a)
實徵數(b)
達成率(c=b/a)
實徵數逾預算數金額(B=b-a)
B占A比率
103
721
871
887
101.84
16
2.22
104
1,457
940
820
87.23
-120
-8.24
105
938
888
709
79.84
-179
-19.08
106
536
977
900
92.12
-77
-14.37
107
617
992
1,012
102.02
20
3.24
108
390
1,129
912
80.78
-217
-55.64
109
-742
1,065
1,506
141.41
441
-59.43
110
3,252
1,200
2,754
229.50
1,554
47.79
111
4,002
1,768
1,756
99.32
-12
-0.3
112
2,934
1,551
1,973
127.21
422
14.38
說 明:表列數據均僅列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部分。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官網、財政部財政統計資料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