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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推動性別平等之重要決議事項彙總報告

二、重要決議事項彙整 日期:115年10月 報告名稱: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推動性別平等之重要決議事項彙總報告 目錄大綱:二、重要決議事項彙整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許福添

經查閱本院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其中有助推動我國性別平等之重要決議事項共計76項,謹摘錄相關決議內容,詳如下表:

項次

決 議 內 容

1.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行政院】

(二十六)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6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2,195萬4千元,較114年度1,108萬5千元增加1,086萬9千元;主要包括辦理CEDAW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性別平等政策趨勢調查研究、性別議題委託計畫及性別主流化輔導考核等。性別平等業務應避免形成重複研究、重複宣導或僅以活動場次作為績效,應要求研究成果轉化為具體政策、法規修正、行政指引及部會採納率。爰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就115年度委託研究與國際審查會議預算明細、過往研究成果採納情形、各部會性別主流化改善指標及政策轉化時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行政院】

(二十七)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6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2,195萬4千元,督導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行政院目前正撰擬114年度行政院各部會性別預算執行情形報告,但檢視113年度行政院各部會性別預算,公務預算共編列921億6,667萬2千元,實際執行數為902億1,807萬4千元,執行率達97.9%;性別平等年度預期成果共694項,達成647項,達成率為93.2%,行政院應檢討上述約47項未完成之性別平等案件因之原因,並督促各部會確實落實計畫執行。爰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就各部會辦理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性別預算辦理項目及實際成效,定期檢討並予以公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3.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行政院】

(二十八)115年度行政院歲出預算第6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預算2,195萬4千元。行政院有關於性別平等業務,相較去年度預算費用增加了1,086萬9千元,請行政院出具相關業務報告,據實以告針對114年度性別平等業務執行成效,以檢視該增加預算是否為必要支出預算。如成效不如預期也請告知原因為何,和增加115年度預算是否有必要關係。爰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內政部】

(十四)鑒於國軍義務役役期已恢復為1年,兵役制度之公平性備受國人關注。經查,我國目前免役率高達約16%,相較於其他實施徵兵制國家(如新加坡約3%、韓國及以色列約5%)顯著偏高。為防杜逃避兵役並兼顧制度公平,內政部與國防部雖已啟動「體位區分標準」之通盤檢討,然相關修正草案目前仍處於研議階段,尚未公告實施,致使基層役政單位與役男無所適從。此外,內政部表示將進一步依據役男身體條件與實際需求,細緻區分替代役體位之服勤單位與勤務性質,並承諾將持續強化性別友善之服役環境,確保役男入營受訓期間之健康照護與人權保障。上述政策之落實,皆仰賴相關營區設施改善預算之編列、役政人員之教育訓練,以及完善的配套管理機制。為確保兵役公平性,並保障役男服役期間之各項權益,爰要求內政部(役政司、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於3個月內,針對「『體位區分標準』修正進度與免役率檢討之預期效益」、「替代役體位分發勤務之精進機制」,以及「建構性別友善服役環境與醫療照護之具體預算編列及執行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警政署及所屬】

(五)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58億2,949萬3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300萬元,俟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115年度警政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58億2,949萬3千元。經查,近期出現之「裸聊詐騙」新興犯罪模式,犯罪者透過社群平台側錄私密影像後,於Telegram群組或論壇販售,甚至集體鎖定特定對象,嚴重侵害民眾性隱私及人身安全。惟多次陳情反映,第一線警察機關受理此類案件時,執法流程存在嚴重落差。部分案件警方僅以「通知書」要求嫌疑人到案說明,於現場初步查看手機未果後即讓其離開,未同步聲請搜索或扣押,導致嫌疑人有充足時間湮滅證據。此外,針對此類組織化、網路化之性影像犯罪,各地警察局缺乏統一之偵查SOP。針對大規模性影像資料(如單一案例即高達萬片影像)之案件,亦缺乏明確之「專案成立標準」,導致偵辦步調不同步,恐使行為人湮滅證據可能。爰此,為促使警政署落實數位性別暴力案件之偵查品質,請內政部警政署針對「性影像犯罪偵查精進方案」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制定性影像案件優先聲請搜索扣押之統一SOP流程及建立跨區域聯繫同步偵辦機制、制定性影像專案小組成立標準,及加強第一線人員對男性被害人之性平教育訓練。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6.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警政署及所屬】

(三十九)全國多數縣市警察局之「性騷擾調查委員會」外部委員比例,除了台北市、高雄市比例有過半數之外,多在縣市皆在30%左右,部分甚至低於10%。外部專家學者參與比例不同的情況下,恐難以確保性別平權意識與調查程序的公正客觀。警政署必須通盤檢討各縣市警察局性騷擾調查委員會之組成結構,並輔導各地方警察局將外部委員比例逐步提高至具公信力之標準(例如至少三分之一)。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警政署及所屬】

(四十)根據監察院114社調0015「跟蹤騷擾防制法執行成效案」: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欠缺對被害人之安全保密空間,以致無法確保當事人的隱私;各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平均需11.9日,影響及時遏阻效果。警政署雖稱空窗期間「視案情採取必要之強制手段」、「家防官會與被害人聯繫,視個案需求加強犯罪發生地之巡邏、通知雇主加強工作場所之安全措施或是校園協助輔導」等措施,以加強保護被害人,但因無執行之依據,致仍有約一成行為人做出踰矩不當的行為;高達數千件的跟蹤騷擾行為是透過網路或通訊軟體實施,社群軟體、APP或是影音平台,各公司或管理者對於接受警察機關之調查,有不同規定及程序。為避免網路跟蹤騷擾的「保護傘」,警政署應會同數位發展部,積極研議對網際網路業者課予防治及資料調取義務。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警政署及所屬】

(四十二)……。警政署應提供員警認知性犯罪加害人的專業知識,使其執行查訪勤務時,除了從犯罪治安角度查察人口外,能特別注意相關的危險因素及再犯因子,尤其加害人若有特別針對兒童侵害之模式,對於加害人與兒童接觸之情況應具有高度敏感,需謹慎留意加害人住家附近或其是否從事與兒童有關之工作。請警政署及所屬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9.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警政署及所屬】

(四十三)近日接連發生警察人員涉入性侵及性騷擾等重大警紀案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媒體報導指出,彰化縣警察局一名偵查佐於偵辦毒品案件期間,涉嫌利用執行職務機會對未成年女性嫌疑人為妨害性自主行為,相關案件已由司法機關偵辦中;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周姓警員於勤餘期間涉及性騷擾案件,經地方警察機關召開考績委員會後決議記二大過免職。相關案件雖仍應依司法程序及調查結果認定事實,惟已嚴重損害警察形象及社會信賴。請警政署及所屬,研議精進警察養成教育、在職訓練,強化性別平等教育、專業倫理及法紀教育內容,並評估建立督導及通報機制,以預防類似案件再次發生,維護民眾權益及警察執法公信力,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移民署】

(九)人口販運是對人性尊嚴最嚴重的侵害之一。被害人可能是被迫從事性剝削的女性,可能是在高壓債務與仲介控制下工作的移工,也可能是在漁船、工廠、家庭照顧或非法場域中被剝削的人。115年度移民署編列防制人口販運工作經費,包含庇護安置、社區式及個案式安置、通譯、法律協助、偵訊陪同、醫療協助、心理輔導、被害人補助、國際工作坊及宣導等項目。此一預算不只是執法經費,更是國家對被害人伸手接住的承諾。惟被害人安置、心理復原、法律協助與勞動剝削鑑別,均需要穩定、專業、長期且跨部會合作的支持。爰要求移民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與勞動剝削防制書面報告。一、人口販運防制不能只看查緝案件數,更應重視被害人能否被正確辨識、及時安置、安心作證、獲得醫療心理支持及重建生活。若被害人因語言、身分、恐懼遣返或不信任政府而不敢求助,案件即難以浮現。二、勞動剝削案件常隱藏於移工、漁工、看護工、非法工作場域及跨境仲介鏈中,辨識難度高。移民署應與勞動部、農業部、海巡署、警政署、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合作,建立共同鑑別指標與轉介流程。三、庇護安置與社區式安置應依被害人需求分流,提供安全住所、通譯、法律扶助、心理輔導、醫療服務、就業支持及陪同偵訊。尤其心理輔導與創傷復原不宜僅列為附屬服務,而應視為被害人保護的核心。四、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與宣導應與第一線訓練相連結,將國際經驗轉化為執法人員、社工、檢察官、勞檢員、移民官及NGO共同使用的教材與SOP。五、爰要求移民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與勞動剝削防制書面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被害人鑑別流程、安置量能、通譯與法律協助、心理及醫療服務、勞動剝削案件分析、跨部會合作機制、NGO合作模式、國際報告建議事項回應及年度KPI。

11.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主管-國防部】

(二十二)查行政院於100 年12 月頒布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經過106 年及110 年2 次修正,除最初納入之女性權益外,也陸續將性別主流化、及對多元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等之平等概念納入。為了解國防部及國軍部隊在性別平等工作上之作為,並督促國防部加強國軍各部隊對多元性別之認知,爰建請國防部於3 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2.

【經濟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十三)為推動並落實性別主流化政策,行政院自98 年起推動「性別影響評估計畫預算」,並自109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全面實施性別預算制度,且經費規模呈逐年增加之趨勢。顯示政府積極推動並落實性別主流化政策。然經查,近年兩性勞動參與率差距雖已縮減,但中高齡及高齡女性勞參率仍明顯低於男性,且與鄰近國家相比仍存落差。為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檢討並優化女性就業環境,落實雇主提供適當托育設施,進一步建構性別友善之工作制度與職場環境,俾確切落實性別主流化政策及提高國家競爭力。

13.

【財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財政部主管-財政部】

(二)115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外聘委員出席費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審查等」預算5萬3千元及「性別平等教育訓練」預算2萬元,合計7萬3千元,係為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相關作業,惟依該部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所定目標,應提升所屬國營事業董、監事任一性別比率達三分之一,以強化決策參與之性別平衡,然查112及113年度成果,該部所屬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輸出入銀行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國營事業之達成率均未達年度目標值100%,且截至114年8月底止,監事部分僅3家達標,達成率為75%,董事部分僅2家達標,達成率為50%,顯示推動成效仍有精進空間,未能充分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目標,為促使主管機關強化性別平等推動機制並提升國營事業決策層之性別多元性。爰凍結財政部本部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100萬元,俟財政部就國營事業董監事性別比例未達標原因、改善策略及具體推動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4.

【財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財政部主管-財政部】

(七)115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9,935萬1千元。財政部雖訂定推動財政部性別平等推動計畫(111至114年),目標使所屬4家國營事業董、監事任一性別比率達三分之一。然經查其成果報告,截至114年8月底,董事達成率僅2家,監事為3家,成效較114年同期毫無進展。其中中國輸出入銀行與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女性董事比率更分別僅29%與27%,明顯未達標。爰要求財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5.

【財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財政部主管-財政部】

(二十二)經查財政部有訂性別平等計畫,並以其所屬4家國營事業董、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作為目標值。此外,財政部亦有編列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外聘委員出席費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審查等經費5萬3千元及性別平等教育訓練相關經費2萬元。然截至114年8月底止,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董、監事之任一性別比率尚未達三分之一目標值,董事、監事達成率分別為50%、75%,可見於促進公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之政策目標上,其成果仍未達設定的目標。爰要求財政部於2個月內就落實性別平等政策之推動,促進所屬國營事業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達成目標之期程與改善計畫內容之書面報告。

16.

【財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財政部主管-財政部】

(三十四)我國於107年訂定臺灣永續發展指標,將實現性別平等及所有女性之賦權及增加上市櫃公司女性經理人之比率,並輔導鼓勵女性擔任企業代表人列為核心目標及細項指標之一。財政部訂定財政部性別平等推動計畫(111至114年),並就行政院層級性別議題一、促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訂定國營事業董、監事任一性別比率達三分之一為目標,包含該部所屬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輸出入銀行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國營事業。惟依財政部112及113年度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成果報告,連續2個年度財政部4家國營事業董、監事任一性別比率達三分之一之達成率,均未達各該年度目標值,顯示過去幾年推動性別平等成效容待審酌,允應持續改進,以落實性別平等政策之推動,爰請財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7.

【財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財政部主管-財政部】

(四十)針對財政部經管之4家國營事業,迄至114年8月底止,其董、監事之任一性別比率尚未全面達三分之一之政策目標。為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及我國性別平等政策,促進公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爰要求財政部應賡續督導所屬國營事業改善董、監事性別結構。2015年聯合國通過2030永續發展議程,將性別平等列為確保婦女有公平機會參與各階層決策領導之核心目標。我國亦於107年訂定臺灣永續發展指標,將增加上市櫃公司女性經理人之比率,並輔導鼓勵女性擔任企業代表人列為核心指標。財政部據此訂定性別平等推動計畫(111至114年),明定其所屬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輸出入銀行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國營事業,董、監事任一性別比率應達三分之一。惟查財政部112及113年度性別平等推動計畫成果報告,該部4家國營事業連續2個年度之董、監事任一性別比率達三分之一之達成率,均未達年度目標值100%。復查截至114年8月底止之最新情形,監事部分僅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標(達成率75%);董事部分,中國輸出入銀行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女性比率分別僅29%及27%,均未達標(達成率僅50%)。顯示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距離性別平等政策之目標值仍有落差。綜上,為具體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促進公部門決策層級之多元參與,財政部允宜檢討現行派任機制。爰要求財政部提出具體改善對策,以期儘速達成國營事業董、監事任一性別比率達三分之一之目標,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8.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新增(宣讀本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十)115年度教育部預算案於第5目「學務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編列預算數2,954,764千元,其中負責督導學校落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及調查處理工作、校園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培訓大專校院調查處理專業人員並強化調查專業人才庫人員之專業知能、事件當事人處遇輔導工作、行為人防治教育推動工作經費17,889千元,提案凍結預算400萬元,俟教育部於1個月內建立性平人員合理人力配置標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性平人員待遇提升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9.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新增(宣讀本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十一)教育部於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業務項下「03性別平等教育-業務費」編列預算4,634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0.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國立故宮博物院】

(七十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資源豐富,近年持續展出女性藝術家作品,並聚焦過去較少被關注之女性藝術家及其文化成就;亦透過具女性元素之文物與藝術創作,探討古文物所蘊含之性別意涵及其與當時社會文化之關係。惟展覽策劃不應僅止呈現女性相關文物或女性藝術家作品,亦應進一步結合當代性別觀點,重新詮釋歷史脈絡,破除性別刻板印象,讓觀眾理解不同時代中性別、權力、文化與藝術之關係。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持續強化展覽策劃及教育推廣中之性別觀點,於未來辦理相關展覽、數位內容及公共教育活動時,深化女性藝術家、女性歷史經驗及文物性別意涵之研究與詮釋,並結合當代觀點與多元媒介,發揮國家級博物館之公共教育功能,使故宮典藏成為促進性別平等、文化平權與社會對話的重要平台。

21.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

(五十一)核能安全委員會推動性別主流化與性別平等業務,可持續蒐集國際間涉及核能之性別議題、發展趨勢與對策,及檢視國內有關政策、法令與措施,並就相關性別統計進行性別分析,提報會議討論,做為未來精進之參考。

22.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七十)115年度教育部預算案於第5目「學務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性別平等教育」編列預算5,028萬2千元。教育部每年皆編列「性別平等教育」預算,然依教育部統計,各級學校性騷擾通報總案件數,自109年1萬681件,113年暴增至2萬995件;性霸凌通報總案件數,自109年277件,113年亦增加至581件,通報案件數除逐年增加外,更於5年內增加一倍之多,顯見教育部推動性平教育計畫成效不彰,實有檢討之必要。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3.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七十一)查教育部統計處數據,性平事件通報量呈持續上升趨勢,性侵害案件、性騷擾案件及性霸凌案件均逐年增加,顯示現行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實際成效有待評估。教育部就性別平等教育政策之課程設計是否有效提升學生性別意識、教師實施成效評量,以及針對校園性別案件增加之改善方案,均應詳細說明。爰建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4.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七十二)115年度教育部預算於第5目「學務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性別平等教育」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3,795萬元。《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迄今已逾20年,惟課程、教材及教學內容幾乎未曾修正,實務上性平教育多流於融入式宣導,缺乏系統性教材與教師專業支持,導致教學成效與制度目標間存在落差;同時學生權益保障亦長期未檢討,包含生理假制度落實不一、影響成績與評量等問題,顯示基本權益保障尚未到位。此外,近年校園性別事件通報量大幅增加,制度資源卻未同步提升,第一線承辦人力不足、專業支持系統薄弱,導致案件處理負荷沉重,亦增加被害人二次傷害風險;實務上更存在資訊不對等、通知方式揭露身分及缺乏創傷知情處理等問題,顯示被害人保護機制仍待強化。綜上,現行性平制度過度偏重事件處理,忽略教育預防與支持體系建構,與「教育優先」之立法精神有所落差。爰要求教育部應進行通盤檢討,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5.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七十三)115年度教育部預算案於第5目「學務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性別平等教育」中「獎補助費」編列預算393萬8千元。近年校園性別事件呈增加趨勢,尤其在2023年MeToo運動後,許多學校出現案量暴增情形,加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後調查規定更加嚴格,皆使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支出上升。造成部分學校需挪移其他性平教育活動或推展業務經費來支應處理性別事件,甚至需向其他處室尋求外援,甚或向家長會募款。經查,教育部雖透過「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學務輔導工作相關業務經費計畫」補助各地方政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修法後調查小組全部外聘所衍生之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經費及相關人力經費,惟成效似尚未明確;另針對大專院校似尚未有相關規劃。請教育部瞭解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性別事件調查現況及經費來源、支用情形、是否排擠其他需求,並具以研擬問題回應規劃、期程及經費需求解決方案。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6.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一一七)鑑於近年校園性別事件型態日益複雜,涉及數位性暴力、權勢關係、師生互動、同儕霸凌、網路散布影像、申訴程序及被害人支持等多重面向,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機制,仍有程序過於冗長、跨校案件權責不清、調查人才不足、人才資料庫更新與運用機制不夠完善、被害人保護與陪伴機制不夠完整、學生與家長對申訴流程不熟悉等問題。為強化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效能,教育部應全面檢討現行性平法制及校園性別事件處理實務,盤點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運作情形、調查人才培訓量能、人才資料庫建置、審查、更新及退場機制、申訴案件處理期程、被害人支持措施及數位性暴力因應機制,並納入學生、家長、教師、性平專家及民間團體意見,研議《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子法是否有修正必要,以建立更即時、友善、專業且具被害人保護觀點之校園性別事件處理制度。爰要求教育部於3 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性別平等教育法制檢討、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機制及性平調查人才資料庫精進書面報告。

27.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五十八)近年國內外研究皆指出,國民教育階段之部分男性學生面臨學習退縮、情緒壓抑、社會孤立及暴力風險增加等「男性困境」,並可能進而形成「有毒的男子氣概」,其成因包括性別刻板、情緒教育不足與網路極端社群影響。幾本專書或文章如, 「Toxic Masculinity: Men,Meaning,and DigitalMedia」、「Masculinities and Discourses of Men’s Health」、「男性廢退:失落、孤僻、漫無目的」、「有毒的男子氣概:從希臘英雄到現代新好男人」。有毒男子氣概造成之情緒壓抑、羞於求助,與衝突處理失衡,亦已對校園安全與學生心理健康產生衝擊。惟現行課程與教師培訓仍偏重女性與一般性別平等議題,缺乏系統性的男性困境研究與教材。為健全性別教育內涵,並強化學生情緒適應能力,爰建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就該議題如何形成教材、如何鼓勵社會討論,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8.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青年發展署】

(十五)青年公共參與之目的,在於讓青年意見能被聽見、被回應,並進一步進入政策形成與公共決策過程,而非僅止於辦理論壇、培訓、活動或提案發表。相關計畫除應重視參與人次與活動成果外,更應建立政策回饋、後續追蹤及成效檢核機制,讓青年清楚知道其意見是否被採納、如何被處理,以及後續是否形成具體政策調整。另青年公共參與、志工服務及公共事務培力活動,常涉及外部講師、業師、帶領人、合作團體及青年法人等多元對象,過去青年培力活動曾因外部講師管理及性平事件處理不足而引發社會關切,顯示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在活動安全、性平防護、講師業師遴聘管理、風險通報及事件處理流程上仍有強化必要。青年願意參與公共事務,前提應是安全、透明且值得信任的參與環境。爰要求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3個月內,就青年政策參與提案之採納情形、政策回饋機制、學生會及公共事務培力成果、青年志工服務安全、外部講師與業師遴聘管理、性平防護措施、活動風險通報與處理流程、社區行動後續追蹤、青年法人輔導及風險管理機制,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9.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青年發展署】

(十七)青年百億海外圓夢基金及相關青年海外體驗計畫,目的在鼓勵青年自主規劃、拓展國際視野及累積國際行動能力,惟近期已出現網路販售攻略包、非官方單位冒名招攬收費、海外執行期間青年權益與安全爭議,以及外界對審查標準、計畫公益性及成果追蹤之疑慮。上述問題顯示,青年海外補助計畫除提供經費與名額外,更應強化官方資訊辨識、防詐宣導、合作單位審查、海外安全與性平保護、費用爭議處理、審查品質控管及成果追蹤,避免青年在申請與海外執行過程中承擔不必要風險,並維護計畫公平性與政府公信力。爰要求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3個月內,就青年百億海外圓夢基金及相關青年海外體驗計畫之官方資訊揭露、防詐宣導、非官方冒名收費監測、合作單位審查、海外安全管理、性平保護、費用爭議處理、審查品質控管、申訴回饋機制及返國成果追蹤,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0.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運動部主管-運動部】

(三十一)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編列預算13億0,324萬9千元。監察院於5月針對體育班制度提出調查報告,指體育班長期存在權力不對等、威權管教、不當體罰、奪牌導向、學力低落、重訓練輕學習等問題。報告並指出,111至113學年度國中會考中,體育班學生英數「待加強C」比例均超過五成;113學年度棒球專長學生,更有近36%五科皆未達基本門檻,對比全國考生平均的6.62%,高出近6倍之多,顯示體育班學生基礎學力落差問題亟待正視。運動部允宜加強與教育部合作機制,改善體育班權力不對等、重訓練輕學習、基本學力落差等問題,強化畢業銜續發展與生涯規劃機制,及落實教練與教師研究倫理規範等準則,改革權威式管理與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以兼顧學業發展與運動技能養成,保障學生運動員之基本權益。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運動部主管-運動部】

(四十七)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競技運動」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3億6,763萬5千元。經查,本項經費包含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針對近期台中市爆發國小運動教練性侵學生、大專院校運動教練爆發霸凌、性平事件等,顯見運動部對於相關運動教練之管理機制仍有待改進之空間。爰此,請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及相關規劃報告。

32.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運動部主管-運動部】

(六十五)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國際運動事務」編列預算10億2,322萬3千元。本項預算包含補助相關體育團體辦理運動外交相關事務,惟目前為止運動部將運動外交窄化為競技運動外交,顯見運動部未有運動外交之詳細規劃與策略性行動,恐浪費我國運動外交之優勢。又,我國運動性平極具運動外交優勢,但運動部卻消極對待IWG相關1873活動申請,恐自我設限,更不利相關運動外交推展。請運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3.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運動部主管-運動部】

(七十四)115年度運動部預算案於第2目「國家運動推展」項下「推展國際運動事務」中「獎補助費」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編列預算5億1,101萬7千元。經查2017年運動部於體育署時期,發布《推廣女性參與體育運動白皮書》;2020年簽署《2014年布萊頓暨赫爾辛基女性與運動宣言》;2024年亦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第5條修正草案,要求各機關應推動運動參與性別平等,然近年女性參與運動賽事仍遭受許多不公平對待。不論是瓊斯盃籃球賽男女籃出賽費同工不同酬、足協遭爆逼迫女足國家隊簽訂不平等合約、紐西蘭與台灣女足邀請賽,因足協場地安排與維護不當,導致女足被迫在非正式場地練球,最終又因正式場地不堪使用取消賽事等,都顯示出單項協會對於落實運動平權之法治觀念仍有很大改進空間,要求運動部積極督促協會落實運動平權之責任。

34.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運動部主管-運動部】

(九十九)有鑑於運動部將「運動平權」列為施政重點,並引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等國際公約作為政策基石。惟審視現行政策與計畫,多仍停留在「鼓勵」與「輔導」之行政指導層次,缺乏法治強制力、處罰機制與科技應用落地;導致實務上特定體育團體仍得以「選不出人」為由消極抵制女性參與決策,且中央補助地方興整建之661案運動場館,亦屢屢出現無障礙廁所遭上鎖、堆置雜物等維運亂象,高度依賴地方政府自行填報之普查數據更往往失真。為確保我國運動平權不淪為口號,並強化行政執行、數據治理與績效管理之透明度:1.修法層次:應研擬修正《國民體育法》第39條,將「任一性別理事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直接入法,並增訂「該性別專業人才培育計畫」作為無法達標之交換條件;修正《國民體育法》第31條,強制將定期修習性別平等、兒少身體自主權及身心障礙運動指導課程,列為教練發證與換證之必要條件;另應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將企業捐贈身心障礙賽事、女子職運175%費用加成減除或修繕無障礙設施明確納入100%抵稅優惠。2.績效管理(KPI):應建立可追蹤之量化指標,包含「體育團體決策性別平衡率(目標116年100%達標)」、「身心障礙者規律運動人口成長率(目標年增長3%-5%)」、「補助場館友善設施合格維運率(目標經神秘客抽查達95%以上)」及「女性運動科研應用轉化數(每年至少3項)」。此案旨在要求運動部將平權觀念從一次性、口號式的行政指導,提升為具備法治強制力、科技引導與數據治理的永續制度。爰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研擬具體研議報告與執行期程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35.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運動部主管-運動部】

(一○一)女性運動員及兒少選手之安全保護,涉及性別平等、兒少權益、教練管理、協會治理、校園及競賽場域安全、申訴救濟與心理支持等多重面向。運動部作為中央運動主管機關,應就女性及兒少選手在訓練、住宿、隨隊、賽事、移地訓練及國際參賽過程中可能面臨之性騷擾、霸凌、不當對待、權勢壓迫及申訴不利等風險,建立具體可執行之防護機制。經查,運動部業務概況報告已將強化協會決策組織性別平權、建立安全運動環境及汰除不適任運動教練列為競技運動制度重點,並說明教練講習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運動訓練安全課程、每週查詢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勾稽查詢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協1891會延宕時得透過停止撥款或減列經費處理,以及研修《國民體育法》相關規範等作法。爰要求運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女性運動員及兒少選手性平安全保護機制之現況、近3年度不適任教練查詢、註銷、通報、裁罰、停止撥款及減列經費案件統計,協會延宕處理之行政責任,訓練與住宿場域安全檢核,隨隊人員與教練講習之性平及兒少保護課程成效,申訴管道、保密機制、心理支持及追蹤保護措施,並提出115年度後續法制及行政精進時程。

36.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運動部主管-全民運動署】

(四十四)查包括自由潛水在內,就潛水運動項目,交通部觀光署及運動部已有分工。其中運動指導人員部分由運動部依《國民體育法》負責,而基於自由潛水屬極限運動,應由全民運動署主責。故請運動部全民運動署建立潛水教練證照的管理與資訊揭露制度,針對重大安全事故、永久停權、性平案件等建立資訊透明機制,避免不適任教練「被A系統拔牌、轉往B系統繼續教學」之漏洞。

37.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文化部主管-文化部】

(八十七)……。爰公視應全盤檢視現有之補助、委製、採購合約,納入性平相關條款,規範不得有遭行政調查屬實或司法判決定讞者涉入案件中,如經查有重大性平案件情事者涉入案件,應追回補助款項,並將申請者納入不得補助、委製、採購名單中。2025 年 10 月 15 日台北車站大廳發生性侵案件,相關案情隨後遭多家媒體大幅報導。其中,公共電視於第一時間將性侵事件發生當下之監視器影像公布於社群媒體,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與批評。事後雖經網友提醒下將該影片下架,惟公共電視迄今並未就事件經過提出完整說明,亦未向社會大眾或受害者公開致歉,罔顧新聞專業倫理,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恐成不當示範。爰請公視就本次事件提出事發經過、內部流程、責任釐清及後續改善措施之詳細說明。同時,文化部亦應督導並協同公共電視檢視與強化其內部審稿與內容控管機制,管控可能造成受害者二度傷害、危及兒少權益或涉及性剝削之影像與內容,確實落實公共媒體應負之社會責任與專業義務。我國影視作品近年在國際表現亮眼,背後卻隱藏極高的職災風險,職災率甚至是一般產業的八倍以上。文化部與勞動部於 115 年 3 月共同發布新聞稿,指出將加強安全管理作為,包括影視製作補助評選及處罰機制,也承諾將整合跨部會及民間資源,建置第三方輔導機制。然上開之改進措施僅限於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各類製作補助要點,經陳委員培瑜國會辦公室彙整公視近 3 年投注於影視產業之資金,公視占比約 20-25%,顯示其份量之重。爰請文化部偕同公視研議將職安規範及改進措施納入所有補助、投資、委製合約。小公視於開播後面臨節目新製與自製率不足之問題,113 年於總時數 7,300 小時中僅有約 600 小時之新製節目,約占總時數 8%;114 年則提升至 1,823 小時,約達總時數 24.9%;自製之新製節目達 655 小時、委製節目達 284 小時,合計約達總時數 12.8%。顯示雖已有改善,但仍難謂充裕。爰為達成小公視長久營運及扶持我國兒少影視產業之目的,公視應持續增進新製節目比例。此外小公視亦肩負產業人才培育之任務,小公視應持續辦理人才培育計畫、活動、工作坊及實習機會。

38.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文化部主管-文化部】

(一六一)臺灣為亞洲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曾選出亞洲首位非政治家族出身之女性總統,國會女性議員比例更數年達四成以上。依行政院最新發布之「性別不平等指數」(GII),我國表現高居全球第七、蟬聯亞洲第一,性平表現卓越。臺灣推動婦女與性別人權數 10 年來,多個性別人權重要事件促使進步法案通過,累積無數文物與行動歷程,然至今仍缺乏國家級專設場館呈現其全貌。經查,關於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郭委員昱晴國會辦公室建請文化部研議設置國家級婦女與性別人權場館之預算提案,文化部回覆認同婦女與性別人權議題具高度跨領域特性,設置國家級功能場館確有其必要性。然查,針對郭委員昱晴國會辦公室於該次提案中,要求文化部進行 3 個民主國家之婦女與性別人權館案例研究與比較,文化部最終回覆卻僅聚焦於丹麥經驗,仍缺乏其他民主國家之比較分析。爰請文化部參酌至少 3 處民主國家之婦女與性別人權館進行國際案例研究與比較,並於 3 個月內向郭委員昱晴國會辦公室及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9.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文化部主管-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四)115 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案於第2 目「電影事業輔導」編列預算9 億2,776 萬7 千元。在AI 時代,雲端上的主權至關重要,然而當今大語言模型中僅有約1%的訓練語料為繁體中文,未來台灣在雲端上有被消失的可能性。所謂的訓練語料絕大多數來自各國的文化內容產業,亦即「AI 是機器,內容是驅動機器的燃料」。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已承諾願意編列預算協助內容產業將語料轉換為AI 可讀模式,然目前內容產業仍未被官方納入AI 產業的一員。爰為力挽狂瀾,文化部應主動對接各內容產業(如:影視、廣播、音樂等)建立合理的內容語料格式化機制,並向行政院爭取將內容產業的專家學者或產業代表納為「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之諮詢委員。我國影視作品近年在國際表現亮眼,背後卻隱藏極高的職災風險,職災率甚至是一般產業的八倍以上。文化部與勞動部於115 年3 月共同發布新聞稿,指出將加強安全管理作為,包括影視製作補助評選及處罰機制,也承諾將整合跨部會及民間資源,建置第三方輔導機制。然首先,上開之改進措施僅限於影視局各類製作補助要點,經陳委員培瑜國會辦公室彙整文化部、文化內容策進院、公視近3 年投注於影視產業之資金,文策院與公視皆各占比約20-25%,顯示其份量之重。若僅有文化部顯為故此而失彼。其次,第三方輔導機制或機構為影視從業者及民間團體引頸期盼之措施,若未來成立第三方輔導機制或機構,將可補足現今於影視拍攝現場事前預防、事中檢核、事後補救等階段的職安缺漏,並建立更完善的職災預防及從業者支持的制度性措施。爰請文化部辦理以下措施:1.偕同文化內容策進院、公視研議將職安規範及改進措施納入所有補助、投資、委製合約,含前開提及之事前預防、事中檢核、事後補救等措施。2.偕同勞動部共同研議落實第三方輔導機制或機構之可能性,內容須包括:產業職安及性平培訓認證、請領補助款前之高風險計畫改善及執行檢核機制、安全衛生人員入場輔導及訪視等相關措施。爰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3 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0.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七十六)臺灣運動文化研究專案計畫旨在藉由推動跨領域運動文化研究,以提升運動場域中之多元平權。運動之多元平權,應當包含性別、兒少、勞動權益等多元面向涵蓋其中,惟第一階段之研究案選擇見相關主題較為缺乏。對此,建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鼓勵未來研究中之提案,應當加入性別、兒少、勞動權益等視角於研究之中,以其增加研究多元視野。綜上,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運動文化研究鼓勵增加性別、兒少、勞動權益等面向」提出書面報告。

41.

【交通委員會-歲出部分-交通部主管-民用航空局】

(十二)115年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預算第2 目「空運管理業務」編列相關經費。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肩負國籍航空公司之營運與飛安監理職責,對於從業人員之職業安全與平權權益亦應予以高度重視。據傳媒報導,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前向國家人權委員會申訴,控訴多數國籍航空公司限制女性空服員必須穿著窄裙制服、絲襪、高跟鞋及規定妝髮等,違反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國家人權委員會已正式提出調查報告,認定航空公司對空服員的服裝儀容規範構成性別歧視,並促請國籍航空公司儘速增加女性空服員的褲裝制服選項。工會及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亦指出,裙裝在緊急狀況下恐限制行動導致摔倒,影響飛航安全防護;且長期穿著高跟鞋更易造成空服員拇趾外翻及足底筋膜炎等健康風險與職業傷害,國家人權委員會已具體建議政府應積極訂定服儀指引,加強保障空服員的職業安全與健康。

為澈底消除性別刻板印象、保障客艙組員勞動權益並兼顧機艙內之飛航安全,爰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正視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調查結果,詳細說明督導各國籍航空公司全面提供空服員褲裝選項及開放著用平底鞋等服儀彈性化之執行成效,並於3 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2.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新增(宣讀本部分)-法務部主管-法務部】

(四)鑑於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法務部調查局近年接連發生職場性騷擾、權勢性騷擾,以及所屬人員涉及強制猥褻、偷拍私密影像等重大違法案件,顯示內部管理、紀律監督、性別平權教育及申訴處理機制均有重大缺失,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及人民對司法機關之信賴。爰要求法務部全面檢討調查局性騷擾防治、權勢性騷擾防範、申訴保護、內部督導及人員考核機制,研提強化主管監督責任、完善吹哨者保護、落實性別平權教育訓練及違法違紀懲處等具體改善措施,並建立定期稽核及追蹤管考制度,併同執行期程及績效指標,以重建廉能紀律及維護人民權益,防杜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於3 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總統府主管-總統府】

(八)總統府設置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係國家重大氣候治理及淨零轉型政策之重要諮詢平台,所研議事項涉及淨零路徑、能源轉型、公正轉型、國土調適韌性及永續生活等重大公共政策,對不同世代均有深遠影響。惟氣候變遷所造成之極端氣候、空氣污染、災害風險、居住環境變遷及未來產業轉型成本,將長期影響兒童及少年之健康、受教育權、生活環境及未來發展機會;且兒少雖為氣候政策之重要利害關係人,現行公共決策過程中仍較缺乏兒少觀點之制度性納入機制。

爰建請總統府於「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議題設定及會議運作中,應強化兒童及少年觀點之參與及代表性,積極納入兒少權益、教育、健康、環境 及世代正義等相關專家意見,並研議建立兒少意見蒐集及回饋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現行兒少觀點納入情形、參與機制及後續改善情形,以確保氣候政策兼顧世代正義與兒少權益保障。

44.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總統府主管-總統府】

(十)我國推動性別主流化已逾二十年,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皆已設置專責單位推動組織內部性別平等。總統府身為我國政治中樞,自102 年起亦陸續舉辦27場相關講座,積極投入內部同仁之觀念提升,其投入意識培力之初衷實值肯定。

然總統府之組織文化具關鍵之示範效應,為顯示中央政府對性別平等價值之一致肯認,現行機制仍有可精進之處。

首先,總統府現雖設有「性別平等小組」,惟相關運作情形並未公開上網,民眾難以了解;其次,為響應國家性別主流化策略,總統府實宜增加資源投入,以深化內部人員之性別敏感度與意識培力。

爰建請總統府針對上述精進作為,就「性別平等小組資訊公開可行性」以 及「強化內部同仁性別意識培力之具體計畫」,做成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4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人事行政總處】

(二十四)經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辦理之中高階公務員培訓計畫,部分計畫參 訓人員之性別比例顯見落差。據人事總處統計,97至114年「高階人才培育」計畫(包含國家政務研究班、高階領導研究班、地方政務研究班),女性僅占參訓人員 35.88%,又「選送國外進修學位」人員,女性僅占29.63%。

復查我國公務員之性別組成結構,可見高階公務員中女性本就占少數。有鑑於此,如何使女性高階公務人才享有充足、優質的培訓機會,於女性公務員個人職涯發展及我國整體公務員體系的性別平等,都是至關重要的課題。

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過去5年中高階公務員培訓計畫,分項統計不同性別人員參訓狀況,並就參訓狀況有性別落差之部分進行研究,分析落差成因,並提出相應的對策,俾使我國公務員體系性別平等更進一步。請做成書面報告,於2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46.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人事行政總處】

(二十五)根據行政院114年性別圖像報告,公部門女性參與決策比率較10年前提升。全國公務員近半數是女性,顯示公部門職場漸趨性別平等,國家事務權力與影響力之性別差距逐漸縮小。各部會多年為公部門性別平等所做努力值得肯定,然就公務員受訓升遷方面,仍有進步空間。

據銓敘部113年底統計,我國具有委任/薦任/簡任官等別之公務員中,女性占總體 57.4%,男性占 42.6%。委任與薦任官等別,與整體性別比例 大致相當,然若單獨檢視簡任官等別,女性占比僅 39.7%,顯示中高階公務人員性別平等尚有進步空間。復查,升官等訓練人員性別比率統計,109至113年度,女性參與薦升簡訓練之人數皆少於男性(女性占45.6%,約631人;男性占54.4%,約752人),反映早在參與升官等訓練階段,就已出現女性公務員流失現象。

雖升官等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辦,然各機關公務員受 訓遴選作業與名冊報送皆由各機關人事處室辦理,於我國「人事一條鞭」體制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所屬各機關人事處室辦理業務實有監督之責,包含監督遴選作業流程是否落實性別平等原則。

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統計工作,研究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 方機關過去5年內,不同性別公務人員受薦升簡訓練狀況。報告中應分機關列出1.當年度薦任公務員之性別比率、2.當年度有受訓資格之薦任公務員 性別比率、3.實際獲得受訓資格之薦任公務員性別比率;並比較前述數據, 檢視各機關不同性別公務人員是否按比例合理獲得受升官等訓練機會?若 顯有比例失衡之情事,亦請研析成因,俾使我國公務員體系性別平等更臻完善。請做成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47.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立法院主管-立法院】

(八)有鑑於立法院院區及各委員辦公室樓層,現行育兒友善設施配置仍有不足,對攜帶嬰幼兒之家長、洽公民眾、媒體人員及院內同仁使用上造成不便。為營造友善育兒與性別平權之公共環境,並落實親職照顧支持措施,爰建請立法院盤點現有院區及各委員辦公室樓層相關設施配置情形,研議於適當樓層及公共空間設置一定比例之尿布台及相關親子友善設施,並就整體規劃、設置原則及後續推動期程,於3 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8.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司法院主管-司法院】

(二十七)司法院115 年度施政計畫已將「持續精進裁判書公開作業規定」列為重要目標,並強調應完善裁判書公開方式及相關遮隱措施,以平衡「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法益衝突,落實司法公開透明。此外,司法院亦曾於114 年5 月函請所屬各機關,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時,應切實檢視並妥適遮隱未成年人、被害人等依法不得揭示身分之資訊;另就民事保護令事件涉及性影像保護令款項者,提醒法院應特別注意性影像證據之隱私保護及卷證管理。

惟性侵害、性騷擾、家庭暴力、兒少性剝削及數位性別暴力等案件,具有高度隱私性及二度傷害風險。裁判書即使已遮隱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等基本個人資料,仍可能因案發地點、雙方關係、就學或工作資訊、家庭成員、社群對話、影像內容或其他案件細節,使被害人身分遭外界辨識。尤其數位性別暴力案件常涉及偷拍、散布、合成或持有性影像等情形,若裁判書公開內容未建立更細緻之遮隱檢核標準,恐使被害人在司法程序結束後,仍持續承受隱私暴露、網路搜尋的二度傷害。

裁判書公開制度固然有助於司法透明、學術研究及社會監督,惟公開不應以犧牲被害人隱私與安全為代價。對於性別暴力案件,司法院應進一步建立更明確之案件類型、遮隱範圍、公開前檢核、補充遮隱申請及教育訓練機制,避免各法院或承辦人員對「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判斷標準不一,影響被害人權益保障。

綜上,爰要求司法院應針對性侵害、性騷擾、家庭暴力、兒少性剝削及數位性別暴力等案件之隱私保護機制,建立更完善的制度,於5 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司法院主管-司法院】

(三十五)近年醫師性別事件頻傳,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依衛生福利部《醫師法》第25 條規定,醫師涉及利用業務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等情事,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衛福部雖針對相關案件於2025 年底建置「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揭露,但資訊限於判決確定後,對於地方政府衛生局於事件發生之時即可行政調查後啟動懲戒程序之時效過慢,甚或出現需透過媒體報導案件後,地方衛生局始啟動懲戒之情形。

近期,司法院已召開會議與法務部和衛福部再次針對如何串接資訊達成初步共識,然受限於現行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等資料庫未納入「身分證字號」,易產生同名同姓、查詢不易等情況,需以眾多書記官人工方式處理,亦有時效問題。

考量後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將納入「兒少工作證」,實務上亦會再次面對類似資料庫介接狀況。

爰建請司法院研究各國相關作法,評估於裁判書相關系統內部增置身分證字號資訊之可行性,以即時啟動醫師等醫事人員懲戒以及保障兒少避免接觸相關前科犯。請研擬研究、評估及相關規劃之期程,作成書面報告,於2 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50.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司法院主管-司法院】

(三十六)鑑於111 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第4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國際審查委員會關切臺灣的離婚案件高比例採協議離婚途徑,且離婚訴訟中調解的作法被強烈鼓勵,擔憂調解離婚可能使處於權力位階較低的一方(實務上常是女性)妥協或讓步,致使調解離婚結果存在性別不平等效果。

民間婦女團體建議,若全國各地皆有專責的少年及家事法院,投注專業人力與資源進行更加細膩的離婚調解程序,或可更妥善落實性別平等的調解程序及調解結果,則可更周延回應CEDAW 國際審查委員會的擔憂。

經查,司法院應於99 年11 月19 日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三讀通過後之5 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1 所少年及家事法院。其中,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已於101 年6 月1 日成立,其餘少家院則至今未見具體成立期程。

爰建請司法院盤點資源並明列北、中、東部少年及家事法院設立規劃,說明目前已完成事項與待完成事項之期程,以利更深入討論我國離婚調解制度之實務執行狀況,並請作成書面報告於6 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51.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司法院主管-司法院】

(三十七)根據111 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第4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國際審查委員會關切臺灣的法規鼓勵離婚案件調解先行。委員會擔憂,調解離婚可能使涉及家暴的案件中處於權力位階較低的一方(實務上常是女性)妥協或讓步,致使離婚結果存在性別不平等效果。

經查,司法院曾於第4 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行動回應表中指出,家事調解委員皆有接受專業核心能力課程訓練,內容包括家庭暴力處理、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等。此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 條規定,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但,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庭暴力防治之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式進行和解或調解等情形者,則不在此限。符合此但書規定時,將指定曾受家庭暴力防治訓練之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然僅宣稱「家事調解委員有能力進行公正調解」而缺乏實證,恐難以周延回應委員會的疑慮。

為更周延回應CEDAW 國際審查委員會之擔憂,爰建請司法院研議是否建置並追蹤相關指標,以利掌握我國調解離婚之執行狀況,指標包含但不限於:1.家事調解委員受性平意識培訓成效。2.家事調解委員受年度評鑑狀況。3.家事調解委員被陳情之次數、內容與結果。4.涉及家暴案件採調解途徑比例之統計。5.涉及家暴案件採調解離婚途徑的執行效果統計,如扶養費、親權、財產權的分配結果等。並請於2 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52.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考試院主管-銓敘部】

(十四)臺灣社會傳統觀念下,女性於婚後往往承擔較多家庭照顧及育兒責任,更容易因婚姻影響學業或職涯發展機會。誠如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 號一般性建議所指出:「學業和就業生涯的中斷以及育兒責任往往妨礙婦女走上一條足以在婚姻解體後養家餬口的有償就業之路」。該建議明確指出,「締約國有義務規定,離婚時雙方平等分割婚姻期間所累積的所有財產。締約國應承認任何一方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做出的非直接、包括非金錢貢獻的價值。」並且大力鼓勵「計算延付報酬、養老金或人壽保險單等其他因為婚姻存續期間所做貢獻而在解體後得到的支付的現值,作為可分割的婚姻財產的一部分。」

經查,我國年金體系中之第二柱職業年金,其給付水準高度反映個人之勞動成就。為肯定配偶於婚姻存續期間對他方職業成就之非直接貢獻,我國軍公教退撫制度已自2017 年起陸續納入離婚財產請求分配範圍。然查,目前勞工或其他職域之職業年金尚未修正納入離婚分配條文,導致國人離婚後經濟保障因「職業身分」而異,恐產生差別待遇。

復查,銓敘部於立法院第11 屆第5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 次全體委員會議書面報告稱,本事項本質係離婚配偶間之財產分配,若能於《民法》統一訂定,方可解決各職域入法時程不一、規範內容不一的問題。惟法務部主張,各職業年金性質不同,難於《民法》統一規定,應由各主管機關研提。兩部會意見顯有分歧,恐導致軍公教人員與其他職域人員間的權益落差。

為落實CEDAW 精神並完善國人離婚後經濟保障,爰建請銓敘部會同法務部及相關部會,針對「職業年金納入離婚財產請求分配範圍」之修法方向(包含於《民法》訂定原則性規範或由各職域法規分別入法)進行研商,並提出可行方案之書面報告,於2 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5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法務部主管-法務部】

(十七)為保障未成年犯罪被害人權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犯保法)於2023年曾修正,將未成年犯罪被害人的補償金請求權時效,自犯罪被害發生時5年,修正為自成年起5年。然該次修法未涵蓋「請求權時效依舊法已消滅者」,民間司法改革團體指出,許多童年受害之被害人於2023年修法後滿懷希望提起請求,卻仍因時效限制遭駁回,權益保障未臻完善。

經查,法務部於2026年3月31日預告犯保法修正草案,擬增訂第100條之1,針對修法前時效業已完成者,在符合特定障礙事由(與犯罪行為人間有共同生活、監督、監護、扶助或照護關係;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致身心創傷;受犯罪行為人或他人之強暴、脅迫)前提下,賦予其再度請求補償之機會。此項修法方向回應社會期待,填補過往法律空窗期,值得肯定。

然查,針對2023年修法後至本次修法施行前,曾尋求救濟卻因法規不備而遭駁回之被害人,權益有所損害。若要求被害人自行隨時關注法律變更,恐課予創傷個案過重負擔。若由行政機關全面通知召回,地方檢察署量能恐難以負荷。若僅針對特定案情進行篩選通知,則可能引發未審先判之疑慮。基於前述考量,建請法務部研擬召回被害人之妥適作法,於2個月內做成書面報告,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54.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法務部主管-法務部】

(十八)行政院於2026年1月通過法務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將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追訴時效延長為自年滿20歲起算。這踏出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第一步,法務部努力值得肯定,然為更完善保障被害人權益,配套法規也須一併修正。

法務部於2026年4月14日所提交之答覆質詢書面報告中敘明,民法消滅時效制度刻正進行研修,其中包含與未成年性侵害案件賠償請求權相關修正,修正方向為「故意不法侵害他人生命、性自主、身體或健康之情形,時效為主觀5年、客觀20年。」如被害人為未成年人,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比照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方向,於成年前停止進行。並且「如被害人於時效終止前1年內有與加害人共同生活、監督或照護關係者,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於該關係消滅後1年內,時效不完成。」

然查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所規定之追訴權時效,最長可達30年。若民事賠償請求權時效修正僅延長至20 年,實務上可能出現被害人可提起刑事訴訟,卻無法請求民事賠償之情形。為更周全保障未成年被害人之權益,爰建請法務部參酌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研議將民事賠償請求權比照刑事案件之可行性。請做成書面報告,於2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5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法務部主管-法務部】

(二十)臺灣社會傳統觀念下,女性於婚後往往承擔較多家庭照顧及育兒責任,更容易因婚姻影響學業或職涯發展機會。誠如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所指出:「學業和就業生涯的中斷以及育兒責任往往妨礙婦女走上一條足以在婚姻解體後養家餬口的有償就業之路」。該建議明確指出,「締約國有義務規定,離婚時雙方平等分割婚姻期間所累積的所有財產。締約國應承認任何一方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做出的非直接、包括非金錢貢獻的價值。」並且大力鼓勵「計算延付報酬、養老金或人壽保險單等其他因為婚姻存續期間所做貢獻而在解體後得到的支付的現值,作為可分割的婚姻財產的一部分。」

經查,我國年金體系中之第二柱職業年金,其給付水高度反映個人之勞動成就。為肯定配偶於婚姻存續期間對他方職業成就之非直接貢獻,我國軍公教退撫制度已自2017年起陸續納入離婚財產請求分配範圍。然查,目前勞工或其他職域之職業年金尚未修正納入離婚分配條文,導致國人離婚後經濟保障因「職業身分」而異,恐產生差別待遇。

復查,法務部於立法院第11 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書面報告稱,各職業年金性質不同,難於《民法》統一規定,應由各主管機關研提。惟銓敘部報告則主張,本事項本質係離婚配偶間之財產分配,若能於《民法》統一訂定,方可解決各職域入法時程不一、規範內容不一的問題。兩部會意見顯有分歧,恐導致軍公教人員與其他職域人員間的權益落差。

為落實CEDAW精神並完善國人離婚後經濟保障,爰請法務部針對「職業年金納入離婚財產請求分配範圍」之修法方向(包含於《民法》訂定原則性規範及由各職域法規分別入法)提出不同方案之修法建議及可行性評估之書面報告,於2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56.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法務部主管-法務部】

(二十一)現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各類犯罪被害補償金額度,其中「性侵害補償金」額度遠低於「重傷補償金」。經查,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除謂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一肢以上機能或生殖機能外,還包含「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然事實上,曾有被害人因性侵害而產生驚恐、羞愧、憂鬱等嚴重心理創傷,甚或出現解離情形或自傷傾向,顯示性侵害亦可能對被害人造成相當於重傷之損害,爰性侵害補償金實有提高之必要。

經查,他國亦有將物理損傷與心理損傷一視同仁,提供充足補償以支持受害者復原之路的先例。如紐西蘭〈2001 年意外傷害補償法〉(Accident Compensation Act 2001)所定義「個人所受傷害」,即同時涵蓋「物理損傷」與「因為性暴力而生的心理損傷」,並且依不同損害程度,可請領的一次性補償金最高可達190萬元。又例如,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針對機構中未成年性侵害案件提出國家補償計畫,被害人最高可獲得約320萬元的補償金,國家也提供心理諮商與支援服務,陪伴受害人走過程序。

有鑑於此,我國可參酌他國經驗,研議將性侵害補償金比照重傷害補償金,酌予提升賠償額度之可能,以充分支持性侵害被害人的復原之路。爰建請法務部參酌他國案例,研究提高性侵害犯罪補償金額度之可能,請於2 個月內作成書面報告,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57.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法務部主管-法務部】

(二十二)近十年國內性侵害通報總數逾十萬件。現行《中華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自88 年修法以來,以處罰行為人採取強暴威脅等違反意願的手段為主,惟實務判決中,法官仍聚焦於當事人是否有機會抵抗而未抵抗、抵抗程度等。此舉忽視性侵害案件中的權力不對等本質,且因聚焦被害人的抵抗義務,也易使其於訴訟過程遭受二度傷害。

司法實務上,110 年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已納入積極同意之「明示同意」定義,否則即屬違反意願之性侵害犯罪行為。至今國內已有194件判決援引此觀點,顯示採納積極同意定義入法之必要性與實務基礎。

據114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5 次國家報告之獨立評估意見,性侵害案件具隱密性且舉證不易,110至113年高達95%性侵案件因嫌疑不足不起訴,凸顯現行要件舉證之難度。據此,政府應檢討《中華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成立要件,採納積極同意模式,促進司法人員於偵審過程尋求多元證據。

婦運團體自101 年起即已倡議採納積極同意定義入法,也為使我國法治符合國際CEDAW 精神,爰建請法務部研究各國相關立法作法,評估中華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成立要件採納積極同意定義入法之可行性,以落實保障性自主權。請研擬研究、評估及相關規劃之期程作成書面報告,於2 個月內提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58.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法務部主管-調查局】

(四)115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1 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訓練」編列預算4,650萬元。

法務部調查局肩負國家安全及犯罪防制重任,本應為執法人員表率。然近年來違法違紀事件頻傳,包括主管及同仁涉嫌性騷擾、強制猥褻、拍攝未成年性影像,甚至結群出入有女陪侍之場所。此類重大不檢言行嚴重玷汙司法公信力,顯見該局內部管理機制失靈,此事亦引起監察委員關注,申請自動調查。然而多起案件即便經查證屬實或遭檢察官提起公訴,調查局內部竟僅給予輕懲交代,外界質疑官官相護,未能建立有效之違失人員淘汰機制,組織文化亟待澈底改革。爰要求調查局針對風紀敗壞、性平教育落實不力等情事做檢討改善。

請法務部調查局持續針對新進及在職同仁加強性平教育並務實檢討人事管理、風紀管理及風險控管等制度,以杜絕類似案件發生。

59.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二)115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883億6,275萬4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3.有鑑於我國目前生育主力年齡落在25至39歲區間,而若依據113年「本國籍全時受僱員工全年總薪資」回推,本國籍全時受僱員工25至29歲總薪資每月平均5萬3,166元、中位數平均4萬4,750元;30至39歲總薪資每月平均6萬2,916元、中位數5萬0,666元,而若與我國現行「就業保險」投保薪資上限4萬5,800元相較,目前就保投保薪資上限都不符合現在的薪資現況和政策需求,會擠壓到雙親請領育嬰留停津貼時的實質薪資替代率。而若再參考114年OECD統計,女性換算全薪育嬰假週數(有薪育嬰假週數X薪資替代率),同為東亞國家之日本為26.9週,南韓則為37週,相較我國最高20.8週(26週X80%),我國育嬰留停津貼之實質薪資替代率顯然仍有提升空間。為促進育嬰性別平等,保障雙親育嬰留停期間之實質薪資替代率,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883億6,275萬4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就「提升育嬰留停津貼實質薪資替代率」之具體精進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60.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十四)115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億9,915萬5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3.依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顯示,自106至114年間,每年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違法裁罰筆數:106年85筆、107年92筆、108年78筆、109年101筆、110年102筆、111年85筆、112年116筆、113年188筆、114年216筆。每年度事業單位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遭裁罰之筆數,除COVID疫情期間外,顯有逐年增加之趨勢。當然,違法遭裁罰件數之增加,除事業單位之違法事實外,也可能代表政府稽查次數之增加,以及勞工整體性平意識提升進而形成檢舉次數增加之結果。然而,無論如何,若非事業單位有違法之事實,主管機關也不會予以裁罰,而事業單位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遭裁罰筆數逐年增加之情形,終究是政府應儘量改善之現象。爰115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億9,915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就「強化性別工作平等法法遵宣導及輔導」之具體精進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61.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十五)115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億9,915萬5千元。育有子女之勞工,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經常面臨各種臨時性且不可預期之照顧需求,例如孩童生病需臨時請假照護,或學校因疫情、腸病毒等因素臨時停課,使家長需立即投入照顧工作,對於工時安排與職場穩定造成衝擊。然而,現行我國制度僅允許於子女滿3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在制度彈性或實際需求回應上,均顯不足,難以支撐育兒家長臨時性之照顧安排,亦與國際發展趨勢存在落差。觀諸國際制度演進,多國已逐步將育兒支持政策由「嬰幼兒照顧」擴展至「整體親職支持」,透過延長可申請年齡、提供彈性使用機制,回應家庭在不同育兒階段之需求。尤其2019年歐盟通過《工作與生活平衡指令》(The Work-life Balance Directive),要求會員國於3年內完成立法調整,其中即明確強調應保障家長於子女8歲前享有更具彈性的工作安排,以兼顧就業與照顧責任,反映國際上對於「長期育兒支持」之政策共識。在此趨勢下,我國有必要重新檢視現行育嬰假制度之適用範圍與設計邏輯。勞動部應審慎評估,於既有制度之外,研擬增訂具彈性使用特性的「親職假」,另規劃使家長得於子女12歲前,獎勵企業推動育兒彈性工時。不僅有助於減輕家庭照顧壓力,亦提升勞動參與穩定性,減少女性為了育兒而離開職場的情形,促進性別平等分工,並使我國制度逐步與國際接軌。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62.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十六)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6目「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中「業務費」編列預算313萬2千元。根據統計,職場性騷擾通報案件申訴人數由113年1,577人上升至114年2,527人,增幅明顯。以114年為例,職場性騷擾通報案件中,女性申訴人共2,162人,占約85.6%;案件型態則以敵意式性騷擾1,850件為最多,行為樣態以肢體行為1,666件、口語行為1,147件為主要形式,顯示職場性騷擾問題仍高度集中於女性受害者,且多發生於日常工作互動與職場環境之中。次查,雇主違反性騷擾防治義務之申訴案件,亦由102年103件上升至114年621件。雖性平三法修法及新制通報機制上路後,案件揭露與申訴量增加,代表制度能見度有所提升,然相關數據持續攀升,亦反映我國職場性騷擾文化尚未有效抑制,雇主防治責任、內部申訴處理機制、教育訓練及後續追蹤改善仍有不足。爰要求勞動部應針對職場性騷擾案件上升趨勢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包含強化雇主防治責任、提升申訴處理品質、加強高風險產業查核、落實職場教育訓練及防止二度傷害等措施;並應建立明確績效指標(KPI),例如案件處理時效、雇主違規改善率、教育訓練覆蓋率、再犯案件比例、裁罰及追蹤改善情形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執行成果報告,以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保障勞工安全與性別平等之工作環境。爰針對115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5億9,915萬5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63.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三十七)115年度勞動部預算案於第5目「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策辦勞工服務」編列預算424萬8千元。1.政府雖投入大量資源擴增平價幼兒園,但無法滿足現代雙薪家庭需求。全台雙薪家庭自2022年起突破六成,有54%家長表示幼兒園不在上班途中,職場父母每日仍需在送托與通勤間奔波。雖「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100人以上企業需提供托兒措施,但截至2023年,僅1.4%企業直接設置托兒機構,近三成企業甚至未提供任何托育支持。2.教育部自2019年推動「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放寬設置規範(混齡、無需戶外空間、樓層放寬至1至4樓),目的即是讓中小企業也能設立托兒服務。然而制度推動5年來,實際設置地點仍以公部門為主,企業響應有限,使政策成效明顯不足。公部門的示範案例,如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從規劃到啟用花費1,500萬元、歷時1年多,過程中需動用人資、工務、機電、政風等多個部門,顯示制度本身對企業形成高度門檻。學者指出,企業人資與總務普遍缺乏幼教與空間規劃專業,使得設置教保中心相當困難;即使勞動部提供補助,企業仍因高前期成本、法規複雜度、招生與課程規劃等風險,不願投入。此外現行主管機關尚未建立完整操作指引、評估工具與品質監督標準,導致企業缺乏可參考的示範模式,政策推行停滯。3.為提升政策效能、擴大私部門參與,建議勞動部針對下列事項完成研議:(1)提出完整政策指引:彙整近5年公部門示範經驗,將空間規劃、教保流程、課程設計、招生管理、家長溝通、外部活動規劃等統整為標準化操作手冊。(2)建立公開透明的品質監督制度:訂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的品質評量指標,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每年公布設置數量、招生情形、退場原因及稽查結果。(3)明確提出5年推動目標:提出提高私部門參與比例的具體數據(如企業設置比例、預估新增服務量),並說明如何降低企業成本與協助中小企業落實托育支持。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4.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四十八)115年1月起,政府正式推動育嬰留職停薪「以日申請」制度。制度上路後,115年1月至2月男性申請比率,已由過去27.8%提升至44.3%,顯示男性參與育兒照顧比例明顯增加;同時申請人數亦持續成長,3月申請人數為1,281人,4月增加至1,916人,單月成長近50%,顯示彈性制度確實有助於提升勞工使用意願,並讓家庭照顧責任的性別分工更加平衡,有效減輕過去女性單方面承擔育兒責任之壓力。劉委員建國認為,此項政策方向值得肯定,對於建構友善育兒環境、提升國人生育意願,具有正面意義。然而,目前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仍以3歲以下子女為適用對象,與政府推動「0至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方向仍有落差。鑑於幼兒於學齡前階段,家庭照顧需求仍相當龐大,尤其面對臨時停課、疾病照顧、適應期陪伴等情況,家長仍高度仰賴彈性照顧制度支持。因此,劉委員建國於115年3月17日行政院總質詢時,已向勞動部提出「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年齡研議放寬至6歲以下」之建議,並獲勞動部部長洪申翰允諾研議評估。惟目前進度為何,相關規劃期程以及何時上路,均尚未清楚。要求勞動部1個月內與地方政府溝通並儘速完成友善育兒措施修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5.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五十一)勞動部115年度於「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計畫下之「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編列業務費313萬2千元,勞動部因應性平三法修法增編經費,但考核指標高度集中於「辦理宣導場次」或「印製手冊數量」,對於實質的「案件審理效率」、「申訴結案率」或「受害者保護滿意度」缺乏具體追蹤。為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目的,強化職場安全,請勞動部就未依限完成調查之事業單位,要求地方政府進行查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6.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六十五)我國雙薪家庭已成主流,多數家長在職場與育兒勞動間疲於奔命,面臨嚴峻之「日常時間匱乏感」,根據衛生福利部調查顯示,高達37%的幼兒家長曾遭遇育兒困難,首位即為「沒時間陪孩子」,顯示時間已成為當代育兒家庭最稀缺之資源。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雖規定家長為撫育3歲以下子女,每日得減少1小時工時,惟據勞動部調查指出,全國勞工申請率僅2.9%,制度形同虛設。對此,民間團體已提出「取消企業規模限制」、「適用年齡延長至六歲」、「政府補助薪資」、「職務代理人津貼」等4項改革主張。從過去中華電信實施友善育兒減少工時制度之經驗可佐證,前述改革方向確可大幅提升申請率,員工幸福感與敬業度亦顯著提升,同時有助於員工留任與企業發展。為回應雙薪育兒家庭之迫切需求,營造友善生育職場環境,爰要求勞動部應儘速研提「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育兒減少工時制度之改革方案,並於3個月就研議進度與改革方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7.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工保險局】

(二十三)職災傷病給付每年都超過5萬5,000人;這裡面有很多是原住民的勞工朋友,以及勞動部部長一直很關切的外籍勞工,他們的職災至少高於全產業的四成,由其是近幾年,外籍勞工更高!爰此,陳瑩委員提出:不論種族、國籍、年齡、性別,是不是都有回到職場,以及回去職場以後,投保薪資有沒有受影響?應有正式統計分析。因此,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實施以來,針對原本有投保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的勞工朋友,不幸請領職災傷病給付及失能給付以後,有多少比例仍然繼續投保我們的勞工保險,以及平均投保薪資前後的差異;以便於評估他們的權益,有沒有受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保障。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提交正式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瞭解職災勞工續保情形。

68.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

(五)115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2,134萬2千元。

1.目前我國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率長期低迷(約21.9%),惟勞動部現行統計資料多僅以「性別」進行交叉分析,缺乏針對「年齡」、「學歷」、「障別」及「僅具特教鑑定證明而無身障手冊者」之細緻化數據。導致政策制定無法回應障礙青年多元之職涯需求。2.查現行定額進用制度雖有91.63%之足額進用率,但進用職務高度集中於製造業基層、文書處理或行政庶務等低職能職位,嚴重限制障礙者職涯發展。且缺乏對「適配度」、「留任率」及「工作滿意度」之統整調查,KPI停留在媒合人次之表面數字。3.且部分企業疑似利用「外包名額予大專校院」之方式,使障礙學生名義上擔任短期助理,實則規避雇主培訓責任。此外,政府對雇主之管理偏重稽查而非協作,導致雇主對「合理調整」意願低落,障礙者進入職場門檻仍高。4.現行「身障就業轉銜服務」會議頻率過低(半年一次),討論內容有限,難以對應障礙青年多元需求,導致基層社工與學校資源老師參與意願低落。5.故請勞動部針對「細緻化身障勞動力統計(含障別、學歷、特教生)」、「職種多元化與職涯晉升獎勵」、「專案清查企業規避進用漏洞並研議修法」,以及「強化雇主合理調整支持與障礙青年參與決策機制」提出書面報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69.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七)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20億7,222萬3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6目「保護服務業務」項下「推展性別暴力防治」編列預算1億3,733萬7千元。用以辦理被害人保護扶助、性別暴力防治及教育推廣等業務。惟查預算書對相關經費多以「推廣服務或活動」、「捐助國內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兒童及少年保護人身與網路安全推動等相關業務及推廣服務或活動」等文字概括說明,未具體呈現補助對象、補助項目、補助金額、執行內容及預期成效。性別暴力、兒少性剝削及網路安全防護均屬高度重要之保護服務業務,相關經費若大量透過補助或捐助團體辦理,衛生福利部即應建立清楚之績效指標與資訊揭露機制,使外界得以檢視補助資源是否確實用於被害人保護、預防宣導、案件協助及網路安全防護,避免流於一般性活動或宣導支出。爰針對115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20億7,222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70.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九十三)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6目「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2.0」編列預算19億1,771萬8千元。用以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保護性社工人力充實、兒少保護、脆弱家庭服務、性剝削防制及數位性影像被害人保護等相關業務。惟查保護性社工長期面對兒少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高風險家庭等第一線個案,工作內容具高度危險性、情緒負荷及法律風險。雖衛生福利部近年配合調整社工薪資,惟保護性社工待遇調整後約為4萬6,000元起,與其承擔之工作風險、專業責任及留才需求仍有落差。衛生福利部應檢討保護性社工人力進用、薪資待遇、危險加給、督導支持及留任機制,避免第一線保護服務人力流失,影響社會安全網穩定運作。另近年數位性影像、兒少性剝削、偷拍外流、未經同意散布及網路平台二次傳播案件層出不窮,性影像處理中心申訴量亦持續增加,衛生福利部除應強化性影像下架及限制接取機制外,亦應提升跨平台合作、兒少性影像比對移除、被害人心理支持及後續追蹤服務量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保護性社工人力進用、薪資待遇及留任機制、危險職務支持措施、性影像處理中心案件量能、跨平台移除機制及被害人後續支持服務提出書面報告。

71.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九十六)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6目「保護服務業務」項下「衛福數位基礎建設」編列預算300萬元。用以配合推動社政體系資料治理與智慧應用,執行保護服務相關資料標準化,並強化社政單位資料治理能力等工作。惟查本項預算說明僅概括載明「資料治理」、「智慧應用」、「資料標準化」及「提升效率」等內容,未具體說明實際建置項目、整合資料範圍、使用對象、預期改善之行政流程、績效指標及個資資安控管方式。保護服務業務涉及兒少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性剝削及其他高度敏感個案資料,數位化固有助提升行政效率,惟更應明確說明資料使用目的、權限控管、跨系統介接及地方政府實際使用需求,避免僅以數位建設名義概括編列經費,難以進行實質審查,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保護資訊系統之建置內容、資料整合範圍、績效指標、地方政府使用需求及個資資安控管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2.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一0四)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編列預算2,647萬9千元。1.衛生福利部作為「醫師法」及「藥師法」之主管機關,負有研擬醫事相關法規及辦理醫事人員懲戒之職掌。監察院日前針對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性平案提出糾正,指出衛生福利部長期怠於研提「懲戒權時效」之修法,導致醫師與藥師之懲戒權時效在司法實務上被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縮限為3年。經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黃姓醫師性侵案,因犯行發生至移付懲戒已逾3年,恐導致不肖醫師藉由時效漏洞逃避法律責任,使性平案件處分無法經法院維持,嚴重損及職業紀律並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2.爰此,為督促衛生福利部積極補正法律漏洞,避免不肖醫事人員藉由時效漏洞逃避性平事件責任,請衛生福利部針對「醫師法」及「藥師法」懲戒權時效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具體修法進度與草案規劃、在法律修正完成前之行政補救措施,以及如何強化醫療場域性別暴力事件之移付懲戒時效管控機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

73.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一0七)115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430萬2千元。衛生福利部建置醫事人員性別事件專區,原意在提升醫療安全與資訊透明,然過往官員於應對國會質詢時,對於平台運作多以持續優化回應,實際上卻存在系統分散與資訊未整合問題。現行性別事件專區與既有醫事人員查詢系統未互通,民眾需分別查詢不同平台,且資料標準不一,已降低實際使用效果;另對於經判決確定有罪之醫師,未建立主動通報及即時更新機制,使重大違規資訊無法即時揭露,影響病人知情權與就醫安全。再者,現行制度亦存在規避風險漏洞,例如醫師透過改名或跨縣市執業,即可能無法連結其既有懲戒紀錄,導致過往性平案件紀錄難以追蹤;同時,112年以前之性平判決資料亦未完整納入平台,使歷史案件資訊出現斷層。在此情況下,主管機關未提出制度整合或法制修正規劃,亦未說明如何確保資訊完整性與即時性,顯示現行揭露機制仍停留於片段建置,未能形成完整且可追溯之風險管理體系。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4.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二0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原係為保護受害兒童及少年,避免媒體、網路或公開文書揭露其姓名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惟實務上,該規範在部分兒少性侵害、性騷擾或校園性平案件中,可能因行政機關對受害者隱私保護與加害者資訊揭露之界線認定不一,反而造成加害者姓名無法公布,形成保護被害人本意卻也使加害者受到遮蔽之疑慮。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有身心虐待,或強迫、引誘、容留、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等行為;同法第97條亦規定,違反第49條第1項各款之一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惟近日民眾陳情指出,其案件經認定為校園性平案件,且衛生福利部相關會議亦曾確認校園性平案件可納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及第97條規範處理,惟因教育主管機關與社政主管機關間仍須再次確認案情,地方社會局最後卻因距離最後一次不法行為時間已逾「行政罰法」第27條所定3年裁處權時效,導致無法公布加害人姓名。查「行政罰法」第27條明定行政罰裁處權因3年期間經過而消滅,期間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若跨機關通報、移送、認定及處理程序未建立明確時程,即可能使兒少保護案件因行政程序延宕而失去裁處及公布姓名之可能。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69條及第97條於校園性平案件之適用疑義、加害人姓名公布之要件、受害人隱私保護與公共安全揭露之界線、跨機關移送及確認程序、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起算及中斷可能性、地方政府作業指引及未來修法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尤其應研議是否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相關子法中明定,校園性平案件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情形時,教育主管機關應即時通報並移送社政主管機關評估裁處與公布姓名之必要,避免因機關間反覆確認、程序不明或時效經過,使加害者得以迴避公開揭露,也避免再次加害受害人。

75.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二一九)鑑於衛生福利部組織即將改組,「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協商獲共識,擬將原隸屬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之「婦女福利及企劃組」提升至二級機關「司」級單位。為落實組織再造之精神,避免婦女業務遭長照資源稀釋或維持邊緣地位,請衛生福利部於該法通過後,應具體提升婦女業務之人力員額與預算規模。1.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範,新設之婦女相關科別(如:婦女權益保障及政策研究科、婦女福利及培力服務科等),並確保員額總數顯著高於原婦女福利科。2.為避免婦女業務長期資源不足(預算僅占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0.12%、員額僅7人)之困境,應確保婦女專責機制之預算編列高於原婦女福利科,並落實「獨立科室、獨立預算、獨立KPI」之編列原則,不得僅以性別暴力防治作為唯一政策核心。3.針對目前已發展之「婦女服務創新方案」,衛生福利部亦應編列專項預算支應,確保業務移撥後之延續性與交織性處境婦女之培力服務。前項規劃,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范委員雲辦公室提出書面報告。

76.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社會及家庭署】

(三十三)按衛生福利部統計數據,自106年以來,我國兒童性剝削通報案件自當年度之1,060件,成長為114年之3,430件,增長近三倍。又家庭暴力通報案件,亦自106年之5萬0,430件,成長為114年之6萬5,204件。上述事件足以見得,我國相關案件正處於上升態勢,社會安全網並未能夠即時攔截,而使許多兒童與國民受到性剝削與家庭暴力之傷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既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之業務,應檢討其施政內容,了解為何近年來家庭暴力與兒童性剝削案件呈上升態勢,並提出解決方案,以保護我國兒童免於遭受性剝削之魔爪,以及我國國民免於受家庭暴力之苦。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說 明:為利外界檢索,本表「決議內容」所列項款為本院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中「肆、審議經過及審議總結果」、「伍、新增院會通過決議」及「陸、各委員會審查結果」所列之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