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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報告

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報告

日期:102年9月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編號:102083
  • 壹、審核報告

    • 一、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按主管機關別編報,於法未合並已限縮本院決算審議權
    • 二、審核報告未列有績效報告之審核專章,無法完整呈現政府整體施政績效成果
    • 三、法定應注意之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審核事項,未切實就行政院所提施政重點(方向)考核效能即下結論,恐欠妥適
    • 四、依決算法第29條所定應予列示之「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資訊,於審核報告中未有表達,應予增列補正
    • 五、審核報告未載明各校務基金之審核結果,且綜計表亦未揭露各校務基金之審定數,允宜檢討改善
    • 六、國庫向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專戶之調度,尚未建置適當管理機制,允應儘速改進並揭露周轉金額,俾符公共債務法所定規範
    • 七、財團法人決算編審程序未有一致性規範,審計部僅針對部分財團法人決算進行查核,審計及究責功能未能有效發揮
    • 八、法律明文規定決算應循決算程序辦理之財團法人,宜依法予以審定
    • 九、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對於政府補助之資本收入,帳務處理方式分歧,有礙評估及比較各機關之經營績效,宜予具體規範
  • 貳、公務預算部分

    • 一0、經濟預測失準連連,致經濟、財政政策之擬定失據,應研謀改進
    • 一一、政府組織再造推動進度緩慢,未法制化機關依然存在
    • 一二、中央各主管機關未參據本院決議整併訓練機關(構),造成資源重複投入,且有虛飾辦理成效之虞,均欠允當
    • 一三、政府儲蓄連續3年為負數,顯示實質經常收支已成短絀,宜檢討政府資源之應用及配置
    • 一四、101年度經常收支賸餘較100年度降低,且101年度經常收入決算數較預算數減少,政府應改善稅課收入無法充分支應各項施政所需之現狀
    • 一五、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欠缺法源依據,相關主管機關應積極檢討改進
    • 一六、軍公教人員退休轉任受政府補助私校,形同政府直接或間接補助其部分再任薪資,並保障其再退休權益,允宜建立妥適規範
    • 一七、政府遲未依法公告地質敏感區,並依本院決議公布重大建設與公共設施是否位於地質敏感區,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欠妥適
    • 一八、近10年來政府花費近3千億元治水經費,惟水患災害及損失情形未有減緩趨勢
    • 一九、河川及海洋污染整治計畫投入鉅額經費,惟成效有待檢討
    • 二0、氣候變遷加劇已對農民與農業造成重大衝擊,惟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制度亦未臻完善,允宜研議改善
    • 二一、我國研發產生創新矛盾,尚未展現經濟成效及帶領產業轉型
    • 二二、每年耗費鉅額科學支出,惟科研資源未能貼近產業需求,無法掌握關鍵知識與技術,致難以鞏固產業核心動能
    • 二三、近年來我國對於綠色能源所投入預算經費,與提升利用率間容有明顯落差,資源配置效能恐受質疑
    • 二四、近十年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投入資金已逾2百億元,惟文化創意產業產值成長趨緩且出口落後,國際競爭力不足,整體績效尚待提升
    • 二五、高等教育部門之研發經費主要來自政府部門,審計單位宜加強對其查核,以發揮審計積極功能
    • 二六、政府推動台日及台美產業合作以強化招商,卻未能提振日本與美國在台投資,執行成效有待加強
    • 二七、「98-101年促進就業方案」經費龐大,仍未能達成於101年失業率降至3%之目標
    • 二八、各級政府對於土地徵收案件之提出、審核及後續開發追蹤均未審慎確實,致所圈劃土地尚有逾萬公頃處於閒置狀態,實有未洽
    • 二九、大量國有房地產閒置或被占用未產生應有效益,部分部會每年卻須耗費數十億元公帑另租房舍,宜檢討整體資源之配置及運用效益
    • 三0、都市更新規範未臻完善,社會爭議頻傳,恐偏離都市永續發展原意,並影響區域均衡發展
    • 三一、愛台12建設之第1期優先推動都市更新計畫均未能完成招商作業,未達成預期目標,有待檢討及落實辦理
    • 三二、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原財務指標已不敷基金監理需要,惟新指標未建立前即停止舊指標運作,顯非合宜
    • 三三、近10年來社會保險政府保費補助大幅成長,97年起更呈加速成長態勢,國庫負擔日趨沉重,有影響政府施政效能之虞
    • 三四、各主辦機關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核有部分案件獲核定後未能執行、執行率欠佳及績效仍待強化等情事,影響實際運用成效
    • 三五、緩起訴處分金運用之缺失,經審計部及監察院指正,迄未能有效改善
    • 三六、募兵成效欠佳,致國防部主管年度決算人事費有鉅額賸餘,102年度上半年仍未見改善,未來實施募兵制堪慮,應妥謀因應對策
    • 三七、釋股預算保留金額龐鉅且期限過長,核有欠當,應確實檢討保留之必要性
    • 三八、審核報告未忠實表達部分公務機關賒欠債務,允宜檢討改正
    • 三九、歲出應付及保留數頗鉅,且以前年度保留數之執行成效欠佳,影響資源有效配置,允宜檢討改進
    • 四0、總決算審核報告所列歲出應付保留數原因分析及表達過於簡略,未能允當表達預算執行情形,亦不利績效評估
    • 四一、近年來總決算歲出決算修正數多為減列數,而與法令規定不合之剔除數極少,審核成效尚待加強
    • 四二、對第二預備金雖提出審核意見,惟對多數動支內容缺乏實質檢討,容應賡續改進
    • 四三、對各機關施政執行計畫是否確實依據分配預算所定進度辦理,審計部宜依法提出審核意見
    • 四四、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案件之憑證免送審比率達79.96%,與特殊情形得免送審之規定不合,且免送審補助案抽查比率偏低,審計部應加強查核
    • 四五、連續虧損之轉投資民營事業家數眾多,應持續積極監督退場機制之執行
    • 四六、審計部允應就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於董事會出席及相關重大議案參與情形,提出具體審核意見,確切落實效能審計之職能
    • 四七、部分機關將公權力執行之業務委託財團法人辦理,卻未依規定認列委辦收支並繳交國庫,審計部應加強查核,以符法制
    • 四八、中央未善盡督導之責,坐視地方財政缺口及債務問題日趨惡化,甫經監察院於102年再度提案糾正,亟待確實檢討改善
    • 四九、各地方政府對社會福利業務經費之會計處理不一,未能允當表達科目金額,宜積極促請改善
  • 參、特種基金及財團法人部分

    • 五0、石油基金等特別收入基金之用途須符合特定目的,惟各機關為便宜行事,運用基金未符法令規定
    • 五一、台灣中油公司歷年來固定資產專案投資計畫金額龐鉅,惟部分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或未達預期效益,影響經營成效及財務健全,允應積極改善
    • 五二、多項電能建設之實際效益與預期效益差異懸殊,或辦理過程迭經修正,凸顯前置作業未臻核實周延
    • 五三、部分國營事業績效獎金預、決算數差異甚鉅,凸顯預算編列欠覈實,與本院決議意旨未符;另經營績效獎金及其配合政策因素影響數額,審計部宜依法予以審定
    • 五四、已申設自由貿易港區之海空港,未達預期營運績效,計畫之規劃及執行,尚欠覈實
    • 五五、部分本島西部航空站維持成本過高,收入及營運量未相對提升,宜評估裁撤可行性
    • 五六、保險安定基金未編列國華人壽標售案之借款及相關收支預算;又該基金與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算均未揭露該項或有負債,與預算法等規定不合
    • 五七、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政府未能儘速有效調整農業結構,恐難以因應未來農業貿易自由化之衝擊
    • 五八、政府編列鉅額經費進行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惟營運結果連年短絀,復與鄰近產業園區同質性高,恐影響後續經營成效
    • 五九、部分特別收入基金應收逾期未繳規費或罰鍰收入金額頗鉅,允應依法積極催繳,以確保債權暨維護公權力
    • 六0、特別收入基金決算科目及會計科目未盡相符,且決算用途別等科目名稱欠缺定義及說明,允宜改善
    • 六一、部分財團法人之資產管理及運用欠佳,主管機關未有效監督,審計部允應提出審核意見督促改善
    • 六二、部分財團法人未衡酌營運結果或財務自籌能力發放相關福利,誠屬未當
    • 六三、自訂行政規則允許作業基金超額賸餘免予繳庫,與預算法規定未合,並有規避賸餘解繳國庫之嫌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