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社會的「高速公路劫槍劫車案」,警方在最短時間內捉到第一位嫌犯陳榮吉,原本在上星期六幾乎將宣佈破案,突然間卻又變成大烏龍案一起,縱觀整個案件公權力執行過程的背後,更突顯整個逮捕、筆錄和偵查過程中對智能障礙者需求的忽視,檢、警龐大公務系統對於一個弱勢家庭、對一個智能障礙者的權益與人權的侵害。
立法委員王榮璋與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於3月20日為陳榮吉一案召開記者會,並邀請陳媽媽李惠卿女士為陳榮吉所受到之不法對待提出說明。陳榮吉本身為輕度智障與輕度語言障礙的多重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但檢、警在偵訊陳榮吉時卻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委請社工、律師等專業人士在旁協助,就逕自對一位智障者進行偵訊、製作筆錄,甚至將陳榮吉無辜羈押了3天之久,讓他獨自一人歷經嚴重誤解卻無人可供依靠,讓陳榮吉父母蒙受街坊鄰居的異樣眼光;整個心智障礙族群更因為媒體採訪不當的炒作,遭到標籤化與污名化。
對於當天的情況,陳媽媽先表示,陳榮吉與往常一樣工作後下午6點多就出門逛夜市,沒多久鄰居就跑來說陳榮吉的照片一直在電視上播,要陳媽媽快去找陳榮吉,找到之後,母子倆雖然一直看著電視,卻仍不知到底發生什麼事!沒多久十幾位警察就衝進家?堙A開始對陳榮吉搜身,並大肆搜索家?塈鈭j,結果找不到任何東西後就把陳榮吉押走,直到當下她還是不知道到底發生什麼事。
慌張的陳媽媽立即打電話給嘉義市智障福利協進會理事長洪界速,兩人四處打聽也沒結果,直到陳榮吉從警局打電話來,也只說警察要媽媽找律師到警局,但當時正是週末假日,兩人也不知道該上那?塈銕蒏v?
智障者總會副祕書長孫一信表示,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7條,身心障礙者涉案或作證時,公務員應就其障礙類別提供必要之協助;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2款中更明文規定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但是陳榮吉在受羈押的偵訊過程中,檢方並未依法委任律師陪同,更遑論請社工、特教人員到場,根本就是侵害智障者的人權!
對於當天的情況,陳媽媽先表示,陳榮吉與往常一樣工作後下午6點多就出門逛夜市,沒多久鄰居就跑來說陳榮吉的照片一直在電視上播,要陳媽媽快去找陳榮吉,找到之後,母子倆雖然一直看著電視,卻仍不知到底發生什麼事!沒多久十幾位警察就衝進家?堙A開始對陳榮吉搜身,並大肆搜索家?塈鈭j,結果找不到任何東西後就把陳榮吉押走,直到當下她還是不知道到底發生什麼事。慌張的陳媽媽立即打電話給嘉義市智障福利協進會理事長洪界速,兩人四處打聽也沒結果,直到陳榮吉從警局打電話來,也只說警察要媽媽找律師到警局,但當時正是週末假日,兩人也不知道該上那?塈銕蒏v?
智障者總會副祕書長孫一信表示,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7條,身心障礙者涉案或作證時,公務員應就其障礙類別提供必要之協助;刑事訴訟法第31條中更明文規定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第35條第3款也要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由輔佐人陪同在場」,此輔佐人包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但是陳榮吉在受羈押的偵訊過程中,檢方並未依法委任律師陪同,更遑論請社工、特教人員到場,連陳媽媽想在旁陪同都不得其門而入,根本就是侵害智障者人權行為的違法行為!
王榮璋委員對於陳媽媽與陳榮吉所受到的傷害相當不捨,他表示,從電視上看到陳媽媽求助無門,最後只能三跪九叩的求助神明,這是弱勢家庭最大的無奈。但早在十年前,民國84年間法務部已經發函各地方檢察機關,偵辦案件時應注意受訊人是否為智障者,如為智障者得許其家長、社工人員或其他適當之人在場協助陳述;如已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應依法斟酌其責任能力,以保障智障者在偵查程序中之權益!但十年來這個基本人權的概念,卻還沒落實到第一線的執行單位去!
智總副理事長陳節如更嚴厲譴責檢警不負責任,甚至罔顧法律!不僅陳榮吉一案,以往總會也接到許多智障者受偵訊時受到不法對待的前例,但事實上,沒有律師、社工在旁協助智障者,檢方所取得的筆錄根本就是無效!
對此一情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司法科科長李西河強調,就目前所知,警方同仁在偵訊時,並未發覺到陳榮吉為輕度智障者也沒有發現任何異樣;而法務部檢察司科長黃淑媛則表示,檢察官認為陳榮吉「並未完全無法陳述」,所以才未指定律師在旁協助辯護,因此法務部認為並無疏失。
但王榮璋委員立即反駁兩人的說法,指陳榮吉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警局都應該他的個人資料,沒有理由媒體都已經發現並報導,警方卻還不知情;另外,刑事訴訟法第31條所指,是以「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就應該由檢察官主動指定律師協助,絕非法務部所稱必須是「完全無法陳述」,法務部根本就是曲解法意!王榮璋更要求兩部會應就此案之疏失進行徹查。(上圖中為智障者總會副祕書長陳節如,左為法務部代表)
最後法律扶助基金會法規暨業務處主任郭怡青律師也強調,法扶今年起將開始推展輪值律師業務,陪同弱勢族群接受偵訊以保障其法律權益,但仍希望檢警單位加強相關訓練,儘可能主動查訪受訊者之身份,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精神,主動與律師聯繫,才能確保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