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煜傑的父親林嘉譽老師在4月26日的立法院記者會中,提起這段發生在11年前特教老師重傷特教學生導致雙眼失明的事件,仍滿心憤怒與不滿。11年來林父四處陳情訴訟,即便一審有罪,但在教評會師師相護之下,傷人的林立嫈老師仍持續執教,甚至年年考績甲等!
特殊教育學生遭受特殊教育老師動輒搧耳光、拳腳相向已不是新聞,除林煜傑一案外,不到10天前嘉義縣一名智障生遭老師連甩3個耳光,導致耳膜破裂的案例也還歷歷在目。眾多案例捬拾皆是,但據智障者家庭總會統計,89年到94年中,全國只有292名不適任教師被停聘、解聘或不續聘,平均一年才處理36名不適任教師!
即便84年教師評審委員會開始設立,但人數佔過半的教師代表,使得教評會處理不適任教師議案時,師師相護、息事寧人,以致更多具暴力傾向的老師還在校園中穩執教鞭,但受害者及其家庭面對的卻是一輩子無法復原的傷害與哭訴無門。
自84年起於彰化縣二林中正國小擔任啟智班導師的林立嫈,當時才13歲的林煜傑正好在此接受特殊教育。林父說,煜傑本來是個樂觀快樂的孩子,喜歡看書,常常一個人看著書本笑得好開心。但是林立嫈卻對這些無力回手的小孩動用體罰,甚至經常拳腳相向,煜傑就是被林立嫈長期體罰而造成視力愈加退化,甚至用手指直接戳煜傑的雙眼,導致失明。甚至曾有學生指控林立嫈動輒抓住兩名學生相互撞頭。
林煜傑遭到體罰時林家已知此情況,再加上林母與林立嫈原本就熟識,常常要求林立嫈不要對小孩子施暴,林立嫈往往應允或甚至簽悔過書後又故態復萌,最後還是戳瞎煜傑,甚至之後還是不斷出現體罰事件。林家一怒向彰化地檢署提出控告,林立嫈88年間被處以有期徒刑4年,90年二審同樣判決有罪,目前為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中。
林父林母走過10年追討公義的漫長路途,林立嫈竟也在該校持續任教,即將退休。煜傑現在也已經25歲,但當年那個愛看書的煜傑已不復見,心理的創傷已讓煜傑出現情緒不穩與極無安全感的後遺症,無法言語的他只能從不斷抓東西放到包包?堙B抓破書本報紙等行為宣洩所受的暴力待遇。
陪同召開記者會的立委王榮璋怒斥,教評會中師師相護的現象,造成許多不適任教師得到庇護及保護,連對學生構成重傷害的老師都還能持續教學,考績年年甲等,甚至迄今已將退休,一旦林立嫈領到退休金揚長而去,林家還能向誰討一個公道?彰化中正國小及教評會都欠林家一個交待,要求教評會立即對林立嫈予以停聘處置。
他進一步指出,教師要求組工會他並不反對,甚至支持,因為教師也是勞動者!但是不能只要求權利卻不受規範,明明已是不適任的教師,卻繼續在校園封閉的共生生態下繼續存在。要全民支持教師組工會的同時,教師會也必須對於不適任教師的處理,給予全民一個合理可接受的說法。
智總副祕書長孫一信也沈重指出,即便林煜傑雙親今年初再向彰化縣政府陳情,彰化縣教育局「中正國小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不適任教師案」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決議中含蓄而間接地要求教評會處分林立嫈老師,但教評會仍決議不予處分。煜傑的雙親都是老師,林母甚至自己也是特教老師,但面對龐大又私心相護體制也無力扭轉,更遑論一般家庭在面對不適任教師及校方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無力及痛心。
30分鐘的記者會,林父一直抓緊麥克風沈痛的道出當年煜傑所遭受的暴力對待,桌上滿滿的照片及資料都是10年追討公義的痕跡,資料愈積愈多,無力感也愈沈愈重,直到媒體開始收起腳架、關掉攝影鏡頭,林父還是緊抓著麥克風喊著「請各位媒體為我們主持一個公道」。
終於,人還是都散去了,終於,林父放下麥克風,獨自一人收拾散落在桌上的資料,收綴出整整三大本資料薄,硬塞進已經放滿資料的環保袋中,從袋身澎脹的程度,這袋子的沈甸可想而知。林父用右肩盡力的頂起這袋子,左手牽起煜傑,與林母領著煜傑緩步走向回家的路,期待公義早日能得以伸張。
【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教育部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台人(二)字第0920072456號函訂定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三、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七、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八、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者。
九、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十一、重病或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