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為求一份長期工作,向台北市勞工局長蘇盈貴下跪甚至磕頭,卻換來勞工局一句「礙於中央法令,只能提供工作期6個月」。乍聽之下,外界極易認為中央法令過於嚴苛,毫無協助身心障礙或其他弱勢者長期就業之誠意。然而,經立法委員王榮璋與台北市議員徐佳青進行瞭解後發現,台北市勞工局所引用的「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是由中央提供6個月的津貼補助,補助期滿後,勞工局即可自行留聘,並無勞工局所稱「只能工作6個月」的限制。
立委王榮璋與台北市議員徐佳青7月13日聯合召開記者會,還原該辦法之立法本意,揭發勞工局曲解中央法令欺騙社會之真相。王榮璋表示,勞工局引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該辦法是針對非自願性離職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與負擔家計婦女,由勞委會提供「求職交通補助金、臨時工作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助、就業推介媒合津貼」等津貼補助。其中在「臨時工作津貼」的條文規範中,是由勞委會提供用人單位「每小時新臺幣95元,每月最高發給176小時,最長以6個月為限」的津貼補助,條文內容並無只能工作6個月期滿必須去職的強制規定。
王榮璋指出,依該辦法勞委會每個月補助勞工局16720元去僱用身心障礙者擔任臨時工,6個月後若該員表現良好,補助期滿後,勞工局當然可以用自己的經費預算繼續僱用!但勞工局不想花錢繼續進用,為求卸責,竟然曲解法令解釋,為「中央法令只能提供工作期6個月」,栽贓中央欺騙社會。
他舉例,就像超市提供試吃,試過後覺得好吃,當然要自己花錢買來吃。勞委會提供補助讓勞工局試用身心障礙者,若該員表現良好,勞工局就要自己出錢留用,那有要勞委會提供永久試吃的道理?
徐佳青進一步指出,勞工局明顯鑽就業促進津貼之漏洞,等到6個月的補助期結束,勞工局便一腳將這些弱勢者踢開,之後重新聘僱他人,再向勞委會提出補助申請,勞工局從95年向勞委會申請就業促進津貼至今,總計僱用7人次的臨時工,全部都只僱用6個月!等於勞工局一毛錢都不用出,就可以一直獲得勞委會的人力補助。
勞委會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導組組長周惠玲也強調,制定補助辦法之用意,是希望協助失業、弱勢者避免其離開職場過久,並獲得穩定的生活與工作,因此若用人單位經6個月的觀察,認為被推介者合適此一工作,勞委會的立場自然歡迎繼續留用。
王榮璋強調,就業輔導原則是以就業期超過3個月即可視為輔導成功,勞工局試用這些弱勢者6個月,在就業輔導記錄上都會被歸為成功案例,但事實上這些弱勢者6個月後即被解聘,不知流落何處。而蘇盈貴多次指稱「這位置有很多人在排隊」,王榮璋說,勞工局長的位子也有很多人在等,是不是也要輪流6個月換人坐坐?
徐佳青強調,台北市政府所轄之公務單位仍存在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的弊病,勞工局身為勞工權益捍衛者,勞工局不對這些單位開刀,卻回過頭來卡中央的油、消費弱勢者,證明蘇局長與郝市長所謂的關懷弱勢,只是嘴上說說的表面功夫,如何有顏面再去要求民間企業發揮愛心對身心障礙者足額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