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林國慶、謝欣霓、高建智昨天下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出示,八十八下年度台北市政府市長特別費支用情形明細表,其中預算金額為每月三十四萬元,馬英九在九月份的憑證核銷金額已為二十四萬元,照理領據支用只能十萬元,但明細表仍列十七萬元,超過預算溢領七萬元。
謝欣霓說,特別費以憑證核銷主要項目為宴餐、禮品、賀奠儀及犒賞員工,但九月份的核銷項目中,只有禮品的七萬九千七百元及犒賞員工十六萬零三百元,馬英九家犬馬小九在八十八年九月份出院時的支出若不是以禮品項目核銷,難道是以犒賞員工的項目核銷?
高建智說,台北市政府主計處認為馬英九因公務認養馬小九,可以特別費支付,審核上沒有問題,但若馬小九是以公費認養,算是公物,馬英九帶回家養,就是侵佔公物,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若不算公物,以特別費支付私用,馬英九就是挪用公款,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
謝欣霓說,支出收回必須於預算業務尚在執行中,有剩餘款才能收回,七年前的預算早已關帳,審計處完成審核、市議會完成決算,若馬英九支出收回模式成立,審計處官員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三條,明知貪污卻庇護、不舉發。
林國慶說,台北市新聞處長羅智成聲稱馬小九七年來花費十八萬元,除前兩年三萬多,之後每年花費兩萬多,但若非公務預算,羅智成怎麼會對這筆帳如此清楚?
謝欣霓指出,台北市政府每年編列經費二萬五千元給馬小九,才會有如此詳細的帳目。並表示若馬英九願意公布所有領據支出的款項用途,前高雄市長謝長廷也願意一併出示市長任內特別費領據支出明細。
對於謝欣霓等人的指控,石素梅接受記者訪問時說,市長特支費是每月三十四萬元,憑證核銷限額是十七萬元,但核銷上不可能每月剛好十七萬元,因此,單月核銷金額可能因活動多寡而有不足或超過時,是可累計下月或留待下月支用核銷,只要不超過全年預算數,是絕無可能有所謂「溢領」的問題。
至於馬英九於八十八年九月領養流浪狗「馬小九」回家前,所花九千九百元的原始憑證,石素梅說,經秘書處洽審計處調閱支出憑證顯示,當年報支特別費的兩張黏貼憑證,一張記載「市長認養馬小九各項費用七千四百元」,並黏貼有兩張收據,包括犬隻治療費用六千八百元及犬用水瓶、營養膏、鈣粉六百元;另一張記載「市長認養馬小九各項費用二千五百元」,也黏貼有兩張收據,包括拍照留置費一千九百元及狗提籠、飼料、罐頭六百元。
至於謝欣霓等人質疑羅智成為何知道「馬小九」每年花費約二萬五千元?羅智成笑說,當然是聽馬英九自己的預估。他說,馬英九已是有首長特支費使用上,通過最多檢驗的人,希望特定人士不要再炒作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