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淑英委員國會辦公室
「被國家拒絕的國民—HIV感染者」記者會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但我們卻發現,有一群人,雖然他是中華民國國民,但是他卻被國家拒絕,無法在台灣定居、設籍,或甚而因此被驅逐出境,只因為他感染了HIV。
黃淑英委員於12/1日上午召開「被國家拒絕的國民—HIV感染者」記者會,他表示,日前,辦公室接到陳情,有一些感染者表示,他們原本能夠獲得免費治療,但卻在最近去醫院的時候,被醫院追討他們的治療費用,因為HIV的治療費用回歸公務預算,只有領有身份證的國民才能獲得補助,他們以後要拿藥,必須要自費,而這一年的治療費用,可能要被追回。感染者表示,當他們要申請身份證的時候卻發現,因為他們是HIV感染者,所以永遠無法設籍、領取身份證。
原來,在台灣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一條規定,健康檢查不合格者無法申請居留證,亦無法申請定居證,無法申請定居證,則無法申請戶籍登記及請領身份證,而是否感染HIV又成為健康檢查合格與否之原因。申請居留證與定居證的健康檢查項目,是根據衛生署訂定的「乙表」,申請人必須進行:1. HIV抗體檢驗、2. 胸部X光檢查肺結核、3. 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4. 癩病檢查,而其他三種疾病都是可以治癒的傳染病,唯獨HIV抗體,是無法經由治療消除的。也就是說,一旦感染了HIV,無論年齡、無論他在台灣住了多久、是不是早已有家人在此,這些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具有我國國籍的國民,都必須因此離開台灣,永遠無法在台灣定居,即使回來台灣,也僅能短期停留十四天,因為在台灣,沒有擁有過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被視為外國人。
黃淑英委員表示,這些「無戶籍國民」,可能因為父母親是外交官、留學生、台商,在國外生下他們,因此他們在台灣沒有擁有過戶籍,他們可能跟隨父母回來台灣,準備長期定居,正在申請戶籍。卻會因為體檢發現他們感染了HIV,居留證就會被取消,甚至會被驅逐出台灣,被迫與父母分離,這是相當不公平的事情,主管機關應該要重視這個問題。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林宜慧秘書長表示,若這些國民完全符合移民法規的其他規定,理應可以申請居留證與定居證,進一步取得戶籍,但卻只因為他感染了HIV,就無法申請,這是對於愛滋病明顯的歧視。
入出境管理局第二組組員蔡碧霞小姐則表示,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無戶籍國民的確會因為身體檢查不合格的原因無法獲得居留證、定居證。而境管局法規小組組員陳漢平先生則進一步補充,因為他們感染的HIV,必須按照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但黃淑英委員則質疑,該條規定的對象是「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擁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只是沒有戶籍,為什麼會適用這條條文?
境管局則表示,這必須要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的主管單位衛生署如何解釋。疾病管制局第三組組長楊世仰表示,由於台灣是世界上少數使用公務預算負擔感染者治療費用的國家,對於這樣的資源必須要更珍惜、更審慎的使用。黃淑英委員則要求,疾病管制局、內政部與入出境管理局必須在一個月之內研商出解決方案,務必保障我國國民的權益。
最後,黃淑英委員表示,雖然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宣示了HIV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不得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在無法定居、無法申請戶籍的狀況下,連居住的基本權利都沒有,更毋論就醫、就業、就學或其他公民權利。WHO對於愛滋病的議題,呼籲各國必須同時關注人權、預防、治療三方面。在世界愛滋日的今天,我們更要呼籲,國家不能因為特定疾病為由去拒絕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