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反寵物歧視,提高虐待動物刑責!
立委王育敏擬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禁止管委會以規約限制住戶養寵物
另修正《動物保護法》,虐待動物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稿日期:102年7月2日
「寵物搭電梯,四肢不得落地」、「寵物進入社區公共區域,腳要擦乾淨」、「本社區自明年起禁養寵物,請飼主儘速處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種種「鴨霸」規定,已造成許多寵物飼主的困擾。立委王育敏今(2)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台灣養寵物的人數不斷攀升,相關法規卻不合時宜!王育敏表示,下會期將提案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管委會不得以規約禁止住戶飼養寵物;並修正《動物保護法》,針對虐待動物的初犯與再犯者,刑責分別提高為一年與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王育敏也要求農委會,應督促各縣市打造友善寵物環境,全面拆除公共空間禁止遛狗立牌。
王育敏指出,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公寓大廈得以規約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但據農委會統計,目前台灣家貓、家犬總數高達154萬隻,而全國家戶數為766萬7,619戶,平均每4.9戶就有1戶養寵物!養寵物的人口如此龐大,但飼主卻常被以「次等公民」對待,不但寵物活動範圍受限,管委會也常以修改社區規約的方式,禁止住戶養寵物,嚴重侵犯寵物的居住權。王育敏表示,許多想認養流浪動物的民眾,由於居住的社區禁養寵物,只好打消認養的念頭,這種禁養寵物的規定,等同是對寵物的「歧視條款」。
從本(七)月起,台北市推出「寵物友善月」計畫,結合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寵物友善協會、寵物商業同業公會及計程車隊的力量,推出寵物友善計程車等服務。王育敏指出,從政府到民間,都努力打造友善寵物的環境,但許多公寓大廈管委會卻禁止住戶飼養寵物,根本就是一種歧視!除了為寵物爭取權益,王育敏同時也呼籲飼主應善盡管理責任,如順手清理寵物糞便、遛狗時繫上狗繩或採取防護措施,維護環境整潔與安全。
此外,近來虐待動物的事件層出不窮。 6月29日,宜蘭縣一名男子與妻口角而重摔幼貓致死;6月30日,台北市也傳出貓被人以繩索活活吊死在公寓陽台的驚悚新聞。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表示,每天都有虐待動物的通報案件發生。依現行《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對於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的情形,僅處以10萬至50萬元罰鍰並得公布姓名的處罰;5年內再犯,才會面臨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責。王育敏指出,相較世界各國對虐待動物的處罰,如加拿大初犯即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德國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日本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1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我國動保法的罰則明顯過輕,不符世界潮流。
對於禁止寵物歧視及防止動物受虐的議題,立委王育敏提出以下三點訴求:
1.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規約不得禁養寵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擬修正條文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但飼養寵物不得列為禁止事項。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係自民國92年由施行細則移列至母法規定,使公寓大廈管委會得以規約的方式,禁止住戶飼養動物,已不合時宜。王育敏將提案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列「飼養寵物不得列為禁止事項」,以符合養寵物人數與日俱增的社會現況,並維護寵物居住的權益。
2.修正《動物保護法》,提高虐待動物刑責
對於虐待或傷害動物的行為,《動物保護法》的現行罰則明顯過輕。為了遏阻虐待動物的惡行,立委王育敏主張修正動保法第25條,加重虐待或傷害動物者的刑責,初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5年內再犯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3.農委會應督促地方政府全面清查禁止遛狗立牌並儘速拆除
依現行《動物保護法》第20條之1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適當的公共場地,供飼主攜帶寵物活動與使用。早在民國97年,該規定即通過施行,但目前仍有部分縣市的公園,設有禁止遛狗者進入的立牌,不僅造成飼主不便,亦違反動保法規定。立委王育敏要求農委會應督促各縣市政府,全面清查各公共場地尚未拆除的禁止遛狗立牌,還給寵物開放的活動空間,打造真正友善寵物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