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立委王育敏提「童星保護條款」,籲勞委會勿推諉卸責
發稿日期:102年10月17日
近年來,許多孩童紛紛站上表演舞台,盼一圓明星夢。然而,童星看似光鮮亮麗,實際上他/她們的權益卻常常被忽視。立委王育敏日前接獲童星小彤(化名)家長陳情指出,劇組為了「搶天光」拍攝,要求年僅6歲的小彤,凌晨4點就要到公司梳化,從早上6點開機,連續工作到翌日凌晨2點,工時超過20小時,其間不准小彤睡午覺;有時甚至為了趕戲連拍好幾天,小彤都不能休息。過程中,家長屢次要求劇組讓小彤休息,但劇組強硬表示,為了趕進度,不可能特別為了童星一個人而中斷拍攝,雙方因此鬧得不愉快。
除了童星工時過長、過早、過晚的問題之外,小彤的家長也向立委王育敏爆料,有些導演為求戲劇效果逼真,拍攝危險鏡頭時,竟要求3至8歲小童星必須親自上陣,但現場毫無安全措施;冬天時,劇組要求小童星穿短袖泡冰水、冒寒風或在雨中拍攝長達數小時,導致童星感冒生病;甚至為了戲劇效果,劇組工作人員常在無預警的狀態下直接嚇小童星,或以言語刺激,讓童星受驚或哭泣。
王育敏表示,去年2月她剛就任立委時,便曾召開「童星權益誰來把關?」記者會,指出過去曾發生童星演出追逐火車的劇情,意外跌倒遭火車輾傷,導致腳骨碎裂的事故;媒體也曾報導某位剛上幼稚園的童星,到校上課3天卻請假8天的情形。對於這些真實的案例,立委王育敏表示,國內的童星正面臨「工時過長過早過晚」、「工作環境危險」、「傷害兒少身心」、「影響就學權益」等四大危機,備受媒體關注的童星尚且如此,其他領域的童工更容易被漠視,在在顯示國內童工權益問題亟需關切。
王育敏指出,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國家應規定最低就業年齡,並訂定有關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的適當規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3項也明定,凡是僱用兒童及少年從事對其道德或健康有害、或有生命危險、或可能妨礙正常發育的工作者,均應依法懲罰;國家亦應訂定年齡限制,凡出資僱用未及齡的童工,均應禁止並應依法懲罰。王育敏認為,國家有義務制訂保護童工規範的義務。
王育敏表示,我國現行法規對於童星的保護極為模糊、粗糙。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規定,原則上雇主禁止雇用未滿15歲的兒童及少年,但當事人若已國中畢業,或者經勞工主管機關認定,兒少的工作性質和環境不會妨礙其身心健康,則可例外允許。然而,「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要如何認定?認定的標準為何?主管機關勞委會並未訂定明確的做法。另外,主管機關所謂的「認定」,究竟是要童星的家長或監護人事先報備許可?還是只能由各縣市政府勞工局事後裁處?也存有不少模糊空間。再者,勞基法規定15歲以下受雇兒童少年準用童工保護規定;換言之,勞基法規定童工每天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夜間8點至早上6點不得工作等規範,也可適用於15歲以下的童星。但王育敏質疑,以此標準來看,年僅5歲的小童星,難道也適合每天工作8小時?現行勞基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
相形之下,國外的立法則較周全和細緻。王育敏指出,日本的勞動基準法規定15歲以下童工的工作時間,含學校上課時數在內,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美國聯邦公平勞動標準法案對於童工的工時規定,則區分為「學期中」和「放假日」兩種時段,不同年齡的童工,各有不同的工作時數與禁止夜間工作的時段。舉例來說,美國法律規定14至15歲的童工,在學期中每天工作不得超過3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18小時,夜間7點至早上7點之間不得工作,這些規定明顯都比我國的法令更嚴格,也更重視兒少權益的保障。
王育敏強調,目前實務上需要雇用未滿十五歲勞工的工作,幾乎都是演藝事業或商業演出,也就是所謂的童星。但根據勞委會的解釋,童星若透過經紀合約從事演藝工作,由於不是典型的雇傭關係,所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形成童星保障的漏洞。王育敏指出,美國加州政府對於6歲以下的嬰幼兒從事演員、歌手、模特兒等娛樂表演工作,訂出極為嚴格的限制;像是6個月大的嬰兒,每天只能在鏡頭前演出20分鐘(如拍攝尿布廣告),而且最多只能在工作現場待2小時,也不可以讓嬰兒曝露在超過100燭光的燈光下逾30秒,美國政府對於童星的保護可見一斑。
王育敏表示,香港的「雇傭條例」雖明文禁止雇用未滿十五歲的兒童,但考量娛樂界、廣告界或演藝相關行業的僱主,必須聘用不同年齡的兒童參與製作,因此特別制定「僱用兒童藝員指南」來保障童星。
立委王育敏表示,有關童星權益的保護,美國、日本和香港等地都是由勞工相關部會主管,也在該國的勞動法規中有明文規定,值得我國仿效。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天(17日)下午審查勞基法第45條修正草案,提案立委王育敏要求勞委會,應確實負起保障童星工作權益的責任,勿一再敷衍推託。王育敏提案修法重點如下:
1. 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須經勞工主管機關許可。
2. 授權勞委會依據不同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的時間等因素,訂定未滿十五歲童工的工作標準。
3. 簽經紀約的童星,雖然不是雇傭契約,仍適用勞基法對未滿十五歲童工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