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兒少司法正義,速審刑法修正案
立委王育敏與受虐兒家屬籲速審刑法第286條之1與之2
發稿日期:102年12月13日
立委王育敏與虐童案家屬王薇君,共同召開記者會表示,今年以來,重大殺童致死案的判決陸續出爐,判決結果不僅嚴重悖離人民的法律情感,更使受虐兒少的司法正義蕩然無存!從雲林葉小妹性侵致死案到王昊受虐致死案,一審時兇手均獲判死刑,但最終審卻都不約而同地翻案,分別改判無期徒刑及30年有期徒刑。為了替無辜枉死的孩童爭取應有的公道,這兩案都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但很遺憾的,都遭最高法院駁回。
王育敏指出,就王昊案而言,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在替王小弟施打海洛因時,曾互相討論「是否會出事」,可見被告早已預見對孩子餵毒會有死亡的危險,因而認定是「故意殺人」。但高院法官卻認為,被告「擔心」會出事,餵毒只是希望孩子停止哭鬧,並無殺人犯意,充其量只算「傷害致死」。王育敏質疑,對一個被連續凌虐20幾天的2歲幼兒施打一級毒品,竟不構成「故意殺人」?可見兒虐致死案在法條適用上,往往在故意殺人和傷害致死罪之間拉扯,實務上常因法官個別見解不同,導致加害人的刑度落差甚大,屢生爭議。
根據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的統計,歷年來發生的150件兒虐致死案件中,只有2案是以殺人罪判決定讞,且沒有加害人被判處死刑。王育敏與王昊姑姑批評,受虐兒少的生命價值,已被歷年的司法判決蔑視踐踏!
為了捍衛受虐兒少的司法正義,立委王育敏提出以下兩點訴求:
1. 未滿六歲的幼童無自我保護及求救能力,易遭凌虐甚或因而致死,王育敏於本會期已提出刑法第286條之1及之2增修案,針對凌虐孩童之情形予以加重懲罰,若孩童受虐致死,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受虐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王育敏表示,此法案已於11月29日一讀通過,送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盼能儘速排入議程,早日三讀通過。
2.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確定判決如果違背法令,即得提起非常上訴,並無任何限制,救濟被告的利益,只是非常上訴的附隨效果,非主要目的。但最高法院在97年9月2日作成「關於非常上訴之補充決議」,王育敏表示,該決議將得提起非常上訴的範圍,侷限在對被告不利的判決,自行擴張法院權限,已逾越法律的規定,應立即予以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