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衝撞立法院
民進黨立委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被提名人資格,過程爭議不斷,尤其部分被提名人出現資歷誇大造假情事,明顯已經不適任,卻不停止審查,因此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李昆澤及鄭麗君等人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有關同意權規定之立法尚有缺漏,應立即修正之。
NCC被提名委員陳元玲日前提供一頁履歷送審備受爭議,特別是經歷涉及造假,民進黨立委鄭麗君指出,陳元玲根本沒擔任過「日本Nikkei CNBC電視台總監」,日本Nikkei CNBC電視台也正式回函,表示「查無陳元玲任職記錄」,這樣事證明確了,行政院卻不撤回提名,使得審查委員會爭論不斷,徒然浪費國家及社會資源。
因此吳秉叡從法律的層面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其中第三十條第五項增列被提名人如在審查期間所提供之資料,如有虛偽不實之情事,形同藐視國會,該被提名人之人格與道德亦有重大瑕疵,立法院應停止審查,並咨請總統或函請提名機關撤銷其提名。
而即使通過審查就任了,事後發現資料造假也不行,因此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新增被提名人經立法院同意後,如發現其於審查期間所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提報院會通過者,視為其自始未獲同意,是立法院同意權行使程序有重大瑕疵,該被提名人自動解職。
鄭麗君補充說,上述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提出,可謂「陳元玲條款」,未來若有類似學經歷造假或資格不實者,該被提名人應被撤銷提名,若已經就任,則應自動解職。
其他相關修正包括,「相關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就被提名正、副首長之被提名人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以使審查對象之行使規範更為周全,以及為使民間人士得提供同意權行使之意見,增訂委員會得決議以公聽會形式進行審查。
此外被提名人之財產、稅務、刑案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提供立法院參考,審查時,得要求被提名人提供或填寫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