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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陳憲中、王塗發、陳重信針對現行之中央統籌分配制度,分配原則欠缺公平性,直轄市及各縣市資源差距相當懸殊。同時,工業進駐地方所帶來的環境成本,以及造成民眾健康損害的健康維護成本,均未被妥善地考慮,有「稅收繳中央,汙染留地方」的弊端。因此特於7日舉辦「創設符合社會正義、分配公平之環保課稅公聽會」,公聽會中特邀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代表以及多位專家學者參與討論。議題鎖定在三個方案:一為優先提撥一定比率的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予高污染工廠所在地的縣市。二為增加課徵「環保稅」(列入國稅或直轄市及縣(市)稅),由中央統一分配。三則交由各地方以「特別稅課」的方式課徵。
由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是地方重要的財源,依現行普通統籌分配款分配比率,直轄市為43%、21縣市為39%、鄉鎮市為12%;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獨厚直轄市的情況下,相當於全國400萬人口擁有43%統籌款的財政資源,其餘1,900萬人只享有39%的統籌款,而且台北市一年拿到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約佔全部的百分之36,比全台灣18個縣市加起來還多,分配原則欠缺公平性,資源差距相當懸殊。同時,工業進駐地方所帶來的環境成本,以及造成民眾健康損害的健康維護成本,均未被妥善地考慮,有「稅收繳中央,汙染留地方」的疑慮。
立法委員陳憲中表示,以六輕所在的雲林縣為例,台塑六輕廠93年上繳中央達270億元稅收,但是地方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所分配稅收僅約4億元,94年上繳中央之稅收,約350.37億,占所繳之全部稅收98.87%,而繳交地方房屋稅與地價稅僅約3.9億元,僅占1.13%。然而雲林縣肝癌死亡率高居全國之冠,境內北港溪更被環保署列為全國嚴重污染河川之首。上繳中央稅收是地方付出親水權、環境權、健康權的代價,地方包容工業進駐,也是希望工業能帶動地方以及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然而國家的稅負分配卻如此不公平地對待地方。所以,要求稅負合理分配,是地方共同的心聲!
雲林縣政府財政局局長趙玉興表示,目前雲林縣政府所提出的「雲林縣碳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是參照「污染者付費原則」,針對二氧化碳的排放徵收「碳稅」,並因應京都議定書生效及溫室氣體減量的目標,以排放二氧化碳量較高的煤、石油焦、燃料油列為課徵的標的,產生的二氧化碳每公噸100元為課稅標準。立法委員陳憲中認為,台灣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平均每年成長總排放量239萬公噸,總量名列全球的22名,開發案諸如石化業等排放量佔全國總量的五分之一,工業部門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佔全國總排放量的56%,如果現行政策未調整,2020年推估會到460.76百萬噸。因此,為了抑制工廠排放二氧化碳量,雲林縣政府「以價制量」地課徵碳稅在統籌分配稅款還沒有通過之前,交由地方課徵特別稅是盡速並有效解決當務之急的做法。
王塗發委員認為,以2003年各縣市轄內工廠營業收入來看,台北市為3,341.20億元,而幾個工業重鎮,台北縣為17,814.25億元、桃園縣為23,953.72億元,均為台北市的5倍以上,甚至較貧困的雲林縣也有4,333.51億元,高出台北市1/3弱。對於承受汙染的縣市而言,犧牲大卻得不到相對應的補償,如此的稅收分配顯然不公平。因此,王塗發委員特別建議,可利用各縣市轄內工廠之產值,來評斷該縣市工業使用量,也就是造成環境及民眾健康維護成本的參考值。因此,使用各縣市工廠營業收入(工業)和商業營業收入(服務業)之比例做為分配之依據,應可增進稅收分配之公平性。
陳重信委員則認為西方國家很多都是地方分權制,所以比較沒有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的問題,日本的「農村地域工業等導入促進法」、「低開發地域工業開發促進法」以及地方政府主導之補助金額不高,具象徵意義,名目為:「產業再配置補助金」(針對移往非過度集中地區之廠商,限制在:福利、環保、公安等措施)、「地域雇用給付金」(補助在特定地區創造就業機會之企業)。台灣現行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的分配公式的確有問題,不僅擴大城鄉差距、而且中央收取過多稅賦分配,並沒有實際協助透過財政手段來解決地方政府的污染防治問題。
陳憲中委員表示,地方為了提升國家整體經濟、促進社會繁榮所付出的環境代價應該視為「社會成本」的概念。所以直接承受工業污染、犧牲居住品質的地方,應該取得合理的稅賦分配,也就是「環保稅課」一定要納入稅制分配中,至於由統籌分配稅優先提撥一定比率給高污染所在地的縣市或由中央統一課徵環保稅,或由地方以特別稅課的方式課徵,需要中央財政單位配合環保署研擬適切的解決方案,才能達到分配正義,因為環境遭受污染的地方需要付出更多心力,環境污染的影響遠及下一個世代,也唯有分配正義才能促使世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