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婦女節當天,立法委員廖婉汝為特殊境遇婦女爭取到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者,亦得以申請30﹪之學雜費教育補助,將原先的教育補助範圍規定,由現行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延伸至公私立大專校院。
廖婉汝表示,台灣經濟不景氣,失業率高漲的局勢已經持續好幾年了,困窘的大環境造成許多社會問題,包括離婚率提高、家暴事件頻傳、少女因種種原因而未婚生子,這些問題最後都反撲回鄉下地區。屏東地區本來就因為是農業縣,經濟情況已較其他縣市困難,縣內失業率又偏高,造成年輕人必須要到外地工作,而將子女留給年邁的雙親照顧。因此,小孩的教育問題往往成為鄉下地區的一大隱憂,對於那些特殊境遇的婦女而言,更是雪上加霜。
同樣身為女性同胞,廖婉汝深刻感受到特殊境遇婦女的難處,因此提案修正「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關於子女教育補助方面的規定,並在3.8婦女節這一天修正通過。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只要是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三、家庭暴力受害;四、未成年之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五、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子女或因離婚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六、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規定者,均得以提出申請。
符合申請資格者,其子女就讀經立案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者,得申請60﹪之學雜費的教育補助費;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者,得申請30﹪之學雜費的教育補助費。惟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關於特殊境遇婦女之身份,應每年申請認定。
廖婉汝表示,在3.8婦女節這一天能夠為特殊境遇婦女爭取到其子女就讀大專院校時,亦得申請教育補助,可算是送給婦女同胞一份溫馨的禮物,是台灣婦女的一大福音。廖婉汝並誠摯的說,日後,符合申請資格的婦女,只要有這個需要,都歡迎到服務處來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