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法官之憲法職責不容輕忽
依憲法第七十八條與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因此,司法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權力分立正常運作所不可或缺,其正副院長與大法官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為確保司法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至今年九月三十日止,包含翁岳生院長在內六位大法官之任期將屆滿,加上先前請辭的城仲模先生及轉任公懲會的楊仁壽先生,將有八位大法官之缺額。總統府已於八月三十一日,正式向立法院提出了正副院長(賴英照大法官與謝在全大法官)及八位大法官人選(葉賽鶯、林錫堯、池啟明、蔡清遊、劉幸義、李震山、許志雄與葉俊榮),正待立法院進行人事審查,以決定是否同意任命之。
二、立法院應積極行使憲法所賦職權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32號明白揭櫫,「憲法機關不行使其職權、不履行其維護憲政體制之忠誠義務,致另一憲法機關不能組成及正常運行發揮其憲政功能者,已破壞憲政體制之完整性,為憲法所不許。」為避免司法院與大法官會議,步上監察委員從缺所致憲政體制跛行之窘態,享有人事同意權的立法院,更應一秉履行憲法所賦權責之忠誠義務,積極行使大法官人選之審查與同意權,以維繫司法權之正常運行。若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司法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勢將再次重創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違背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不僅為憲法所不許,政黨為政治權謀而濫行議事杯葛,也將違背人民對立法委員之期待,尤有甚者將影響台灣作為法治社會在國際間的視聽。因此,立法院應積極行使大法官被提名人之同意權,莫再任由立法怠惰癱瘓憲政機關,讓國家機器繼續耗擺空轉。
三、立法院應以理性、謹慎的態度行使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之同意權
大法官扮演憲法守護神之角色,人選之良窳自影響我國司法甚鉅,鑑此,立法院對於大法官被提名人之審查,更應以理性、謹慎的態度行使同意權,以避免立法委員之審查過於空洞,或過度強調政治意識形態,而流於非理性之提問,甚而作秀、謾罵、對大法官被提名人進行人身攻擊等,使本應超然獨立的大法官審查,淪為政治角力的競技場。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人選聯盟於九十二年由國內重要法政領域之社會團體發起成立,聯盟除針對人選公開向總統提出呼籲,於總統提名後,即對被提名人進行個人評鑑,並由專家學者擬具三大領域三十六道憲政議題,供朝野立委審查人選時之參考,另由學者及律師組成觀察團,監督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過程,以充分發揮體制外的監督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