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結構型商品係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工具所組合而成的金融商品,透過者兩者的結合,所投入資金與其投資報酬率會與連結標的產生連動效果。可連結的標的眾多,包括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組合所衍生之交易契約。但是根據現行的「證券交易法」與「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有關結構型金融商品尤其是海外連動式債券,其定義是相當不明確的,因此也無法被視為有價證券。所以,行政部門認為消費民眾與販賣的金融機構若有爭議時,將之視為民事事件,直接由法院裁定,行政部門便可毫無作為。
台灣結構型商品的發行、募集與販賣,主要是證券商、銀行、投信業與保險公司。其中由國外金融機構發行,經由國內銀行、或投信公司公開銷售的海外連動式債券,通常以外幣計價,連動標的為利率、匯率、股價或一籃子股票,然而,由於其發行機構與保管銀行的資格,並不受國內的法令規範,故其資金運用透明度較低,因此投資人所承擔的風險相當大。
由金管會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2007年11月的「結構型商品賦稅衡平性研究及其對我國金融市場之影響」委託報告中的資料顯示:截至2007年2月,我國結構型商品通路狀況,銀行業佔整體的75%、信託業佔18%、壽險業5%、與證券業的2%。且無論在銀行業、證券業或是保險公司所提供的結構型金融商品,最大宗的還是屬於利率相關契約,但是信託海外連動式債券市場上,以股權及指數相關契約為主流。也因為不斷的衍伸連結不同的標的,以致於複雜度升高,透明度相對降低,於是其風險也大幅提昇。
去(2007)美國次貸風暴延燒,根據金管會的統計,截至2008.2月底止,台灣包括銀行及保險業次貸相關商品投資部位為712.28億元,較;另銀行及保險業結構型投資商品 (SIV)投資部位為193.05億元,再扣除部分重覆部分,加計銀行及保險的次貸投資部位合計為896.99億元。本國銀行與保險公司持有與美國次貸商品相關的投資總損失為新台幣313億元,此次美國次貸風暴,也燒出了國內結構型商品高風險的本質,也因此在此刻,許多消費者的投資也因此付諸流水,於是結構型商品的問題浮現檯面。
因此,余政道特提出以下呼籲:
一、銀行分級、客戶分級
金管會應推動設立民間評等機構,並定期評分、定期公布,依據客戶申訴狀況,界定出銀行銷售端的差異,主管機關便可據此分級並給予不同的管理。另外,目前銀行業銷售結構型商品,是依照金管會2005.1.27備查的「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對客戶風險揭露自律規範」,有關販賣銷售皆有一定規範,不過消費爭議層出不窮,顯見其規範之內容與執行,一定有其疏漏。有關「門外漢」條款也就必須加以討論,也就是曾經有過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投資經驗,亦即,如果第一次投資就想買連動債,原則上銀行就不能販賣,風險太高、複雜度太高的商品,也應禁止販賣給一般散戶。另外,有關於錄音方面,連動債交易過程要全程錄音,且要保留一定期間,應該是政府勢在必行的政策方向。
二、每月公布、每月對帳
目前金管會的網站,連動債相關統計資料付之闕如,更無相關資訊的揭露。依照「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9條第三項規定,「信託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所以投資人可以隨時查得到每天共同基金的淨值,而且每個月都會將對帳單寄給投資人。當然連動式債券有其特殊性,但是有些金融機構賣出連動債後,有在一季或一年後才收到對帳單,或是根本不寄給客戶,同時對帳單根本沒揭露淨值。另外在閉鎖期間,(3-12個月不等),完全不公布淨值,因此,要求主管機關即使在閉鎖期間內,也應約束業者每月公布連動債淨值,並主動寄出淨值對帳單給客戶。
三、管理專職、窗口單一
金管會對於結構型商品的管理,分別於銀行局、證期局、保險局,事權顯然未定於一,屬於多頭馬車狀態,無法即時作一整合性的列管。而市面上,金控公司憑藉其金融百貨公司特性,以銀行為通路,進行證券、基金或保險、甚至組合型的商品。可是目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負責證券及期貨糾紛申訴;而「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則專責保險糾紛;另「銀行同業公會」則受理銀行部分的糾紛協處,難免會有球員兼裁判之嫌,金融商品日新月異,多為各種衍生商品的組合,非只單純一種金融商品,故行政部門應即成立橫跨證券、債券、及保險糾紛整合的單一窗口,專責處理消費者的申訴事件。
四、要求正名、理專證照
包含公債、金融債券、公司債等,都是屬於固定報酬的金融商品。但是目前的連動債,已經不是真正的債券,連接到一籃子股票、股票指數、甚至房地產信託基金REITs,到期日的報酬未必成正數,有時更大幅虧損。可是對於民眾而言,看到「債」這個字,就看到了定額報酬,因此要求金管會對於類似商品不得以「債」為其命名。同時,各金融機構的理專,應朝建立連動債證照制度,僅能允許持有證照者並接受一定時數的訓練者,方能銷售相關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