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清條例滿週年 卡債族重生了嗎?!」
法院審理效率低 受惠者僅1%
徐中雄擬修法設立專責法庭
施行一年 受惠者少
「法院同意我的更生方案了,下個月10號開始還款,這幾年來,第一次知道原來我還有活下去的希望。徐委員…謝謝你!」這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徐中雄辦公室接到第一通喜極而泣的感謝電話….
推動立法的徐中雄說,自去年4月11日債清條例施行後,被債務壓的無法喘息的卡債族們,能有更生的機會、再度燃起對生命的希望,是對他最大的鼓勵,也是送給債清條例施行滿週年最好的禮物。但是他也指出,雖然這些獲得更生認可的債務人已努力工作還款,準備迎接重生機會,他們卻僅只是聲請更生者中1%的少數個案。
根據司法院統計數據顯示,向法院聲請更生的1萬9438件案件中,只有222人獲裁定認可更生;聲請清算案件共1425件,但僅有3人獲准免責。每件更生案件從申請到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平均一件要花105.77日,開始更生後到更生方案認不認可,平均需要121.5日,等於一件案件從聲請到結束,需要227天,即7個半月。
徐中雄也公布各地方法院對債務人的友善調查,他特別讚許友善度前三名的屏東、苗栗、台中地方法院,並感謝這三個法院的惠光霞院長、蔡烱燉院長、李彥文院長對債務人的支持、以及為債務人開闢重生之路的貢獻。但他也點出運作一年,更生方案通過人數竟掛○的南投、基隆、花蓮、宜蘭地方法院,不該成為與銀行站在同一陣線,扼殺債清條例。
法官審案輕率 債務人斷希望
背負260多萬債務和400多萬元房貸的阿美,在95年參加一致性協商方案,但2萬6千元的薪水,銀行卻要她簽下每月還款2萬2800元的不平等條約。為了還債,她身兼三份工作,勉強支應協商款和生活費。直到去年9月她因長期勞累,身體無法負荷,且房貸展延到期,必須本息攤還而增加支出,只得申請更生。
從送出聲請資料後,她等待3個月法官才開庭審理,但在審理過程中,法官便開出清單,要求她補正10多項資料,而且只給10天時間準備。她詳閱內容,卻發現其中已經有好幾項資料早已是附在聲請文件中,法官沒翻閱就要求補件,還要她繳交6,000元房屋鑑定費。阿美說:「決定更生時,我身上連600元都沒有,繳不起鑑定費,最後我只能選擇撤回案件。我以為債清條例能給我活下去的路,但法官卻是斬斷我希望的劊子手。」
標準不一 法院問題多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律師則指出,經法扶一一清查被法院駁回的更生、清算案件,發現各地方法院對債務清理案件有以下問題存在:
一、駁回更生清算案件的見解不一,寬嚴亦不一致,對於95年一致性協商毀諾者之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認定嚴苛。
以95年曾達成一致性協商之更生聲請人而言,當時還沒有債清條例做為後盾,銀行不願意放寬協商門檻,許多債務人為了還債,被迫簽下無法負荷的還款條件,卻因無力負擔而毀諾。但相同情況的更生聲請案,部份地方法院認定是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而裁定進入更生╱清算,部份地方法院則駁回債務人之申請。
二、各地法院對聲請人先行繳交之費用之認定不一。
部份地院僅需聲請人負擔聲請費一千元,例如台中地院;部份地方法院則要求聲請人先支付鑑定費、郵資等,甚至台南地院竟規定每件二萬元的費用標準,無力負擔者只得放棄。
三、各地法院要求聲請人補件之內容十分細瑣,補件時間亦不夠充裕。
部份地院要求聲請人補正過去二年提供予父母扶養費之收據,甚至有法院要求提供過去二年的每日飲食收據、消費清單,簡直要求債務人上演不可能的任務戲碼。且各法院給予之補件期限不一,短則7到10天,最長也不超過20天,弱勢的債務人若無專業律師協助,根本無法達成要求。
四、消債案件聲請程序期間過長。
債務人自申請更生╱清算案件至判決完成,另加前置協商法定3個月作業期間,平均每人需等候約10個月才能完成消債案件的聲請程序。期間銀行高利循環利息繼續計息,反使債務人負債情形雪上加霜。
設立專責法庭 落實立法宗旨
徐中雄就批評,更生案件目前隸屬由民事廳法官審理,很多法官不了解債清條例的立法宗旨和背景,且礙於審理的訴訟案件包羅萬象,不是每位法官都願意深入研究消債條例,也無法體會卡債族被逼債到走投無路、工作不保、家庭破碎的困境,才會做出許多令人匪夷所思的裁定。
林永頌也說,多數債務人是處於社經弱勢地位,智識程度也不見得能完全理解法律規定和法院的要求,如果讓無法同理債務人處境的法官審理案件,無疑是判債務人死刑!
對此,徐中雄提出解決方案,他將在近期內拜會司法院,要求該院應密集為法官舉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講習課程,加強法官對社經弱勢者的關懷與同理心,不要成為葬送債務人生路的法棍。並將增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五條之一條文,在各地方法院成立「債清條例專責法庭」,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施行更貼近台灣社會民情,提供合情合理之流程與判決標準,協助債務民眾順利完成法律程序,簡省社會及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