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日報 ╱第4版╱綜合新聞╱謝俊平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會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豁免民國九十五年底之前首長、副首長與涉及報支、核銷首長特別費相關人員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為早期行政首長的行政特別費核銷問題出現解套機會。
財委會昨日初審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說明指出,近年各級政府機關首長特別費問題頗受矚目,歷經數十年特別費報支及核銷程序已成行政慣例,對負責報支、核銷等相關人員的行政慣例行為,需給予善意保護,提案免除相關人員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
立委費鴻泰表示,條文涵蓋範圍包括九十五年底前首長、副首長與涉及報支、核銷首長特別費的相關人員;初審條文明訂,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各機關支用的特別費,負責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都視為解除,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另外,財委會也通過預算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各機關重大工程投資計畫,從現行超過五年沒動用預算,預算應重新審查,調降為超過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