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資產管理公司催收債款應建立合理利息計算方式今委員會通過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審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委管碧玲在會中發言表示在她處理民眾的債務協商中,發現許多民眾的債務都被銀行以2-3折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但是這些資產管理公司卻還是以過去高利率時代動輒10%以上的利率標準計算債款,利上滾利的結果,十多年債務的累計利息動輒高於本金,甚至倍數於本金,顯然不合理;此外還有許多民眾因一時還不出債款,就面臨自用住宅被法拍,流離失所的困境,希望銀行給予緩衝期,使其不致馬上面臨房屋被拍賣的窘境。
因此她特別在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兩項附帶決議,一是要求行政院與金管會等主管機關應在一個月內針對資產管理公司催收債款的利息計算方式進行全面的調查與了解,並制定一套合理的利息計算與管理機制以供遵循。另一項是基於政府應保障人民的基本的居住權,如債務人無法在原約定清償期後清還債務,面臨唯一自用住宅被法拍的窘境,要求應可與銀行協商有六年以上緩衝期,使其仍可保有一生努力打拚的安身之所。上述兩項附帶決議在會中委員均無異議的情況下順利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