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潘孟安服務處新聞稿 100.10.17
為保障一般大眾的權益,立法委員潘孟安提案修改「法律扶助法」,基於法律扶助的宗旨是在保障人民權益,將爭取放寬扶助審查條件,讓中低收入戶及特殊情況者可獲得扶助機會,法扶基金會且不得以訴訟結果有無勝訴可能為準駁依據。
潘孟安指出,他接獲何姓女子陳情,她在民國98年底遺失提款卡,隔了2天才查覺,經與銀行聯繫始知帳戶已經變成警示帳戶,且遭詐騙集團盜用成人頭帳戶,最後檢察官以販賣銀行帳戶為由起訴何女,犯罪事實是何女在不詳的地點將提款卡和密碼交付給真實姓名年齡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
何女經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求助,法扶律師翻閱文件之後,建議何女既然沒有犯罪紀錄,就當庭承認,頂多就是罰款或是勞動服務,讓何女當場傻眼,「我沒做,怎麼可以叫我承認?」,何女之後補上資料申請扶助,但是最後依舊被駁回,理由是「為何詐騙集團會知道密碼?」
潘孟安得知此事,認為極不合情理,決定提案修改「法律扶助法」第16條,原本的條文規定,法律扶助之申請,如有「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不應准許,潘孟安強調當事人就是因為欠缺法律常識才會向法扶請求協助,因此力爭將「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刪除,且不得以訴訟結果有無勝訴可能為據。
根據法扶基金會2010年的統計,申請案件以「顯無理由者」駁回最多,占所有駁回案件1萬3254件的56.4%,多達7475件,不服駁回而提起覆議的案件2479件中,仍維持原決定者,也多達1610件,比率高達64.95%。
此外,潘孟安準備提案修改「法律扶助法」第 3條,原本的條文規定「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爭取修改為中低收入戶,並加上特殊情況者,有效落實法扶本於保障人民權益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