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衛環及勞工委員會於今日(15日)審查工會法第四條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修正草案,鄭汝芬委員指出目前世界各先進國家未見有明文禁止教師組織工會,故我國基於保障勞動基本權與自由權之價值,應取消教師不得組織工會之限制,但為避免罷教影響學生受教權,以及家長的反彈,應一併配套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限制教師的罷教權。
立委鄭汝芬指出,工會法第四條是在民國十八年時訂定的,歷經了七十九年沒有修正,限制了憲法上賦予教師的結社自由,的確有修正的需要。其次,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勞工公約、世界人權宣言都認為人民的結社權與勞工的團結權是基本人權,是不容侵犯的,但因為國情不同,或許在其他權利上予以限制,如團體協約權、勞資爭議權,可是世界各國並沒有限制教師的結社權。
鄭汝芬委員並彙整各先進國家教師結社自由的狀況,指出如美、英、法、德,甚至鄰近的日本都沒有限制教師的結社權,而根據世界自由組織的評比,臺灣是百分百的自由國家,但我們的教師卻不能組織工會,真是一大諷刺!
鄭汝芬委員並針對教育部堅持教師的結社、協商等權益,一定要適用教師法,而允許教師組工會,就會涉及罷課、罷教,甚至勞資爭議等幾點疑慮指出:一、以老師身為知識份子的理性,對教育所懷抱的崇高責任感來看,即使有類似爭議,也應該可以理性處理。二、依照現行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來看,只要是權利事項,就不是調整事項;既非調整事項,就不需要調解;既不需要調解,何來罷工之虞?三、為了完全解除罷教的疑慮,國民黨團已提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限制教師不能罷教,以作為配套,因此對於罷教完全不用擔心。
鄭汝芬委員最後指出教師擁有結社自由是普世皆然,所有自由民主的國家均有運作正常的教師工會。在力求與國際接軌的同時,工會法再禁止教師組織工會是完全落伍與負面的,只要做好禁止罷教的配套,台灣就可以在教師組工會一事上走對的路,而有關恢復教師組織工會,除了是馬英九先生的競選政見,也是去年12月立法院各黨共識。所以鄭汝芬委員呼籲迅速修法,對於教師組工會予以支持,但也支持修法明訂禁止罷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