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民國100年底廢除滿一年申請「殘廢給付」的規定
鄭汝芬委員 辦公室
立法院院會今(05)日三讀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鄭汝芬委員表示,此次修正草案將使得農保被保險人的權益獲得更周延之保障,其中最具突破性的進展在於修正農保條例第36及37條,廢除原本滿一年申請「殘廢給付」的規定,明文授權另訂「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表,以使身心障礙給付認定之標準更符合時代潮流,進一步讓農民之給付權益獲得更完善之保障。
鄭汝芬委員指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的殘廢給付的條件是「器官切除」;或得病後繼續治療滿一年,經醫師判定永遠不能復原者,方可申請殘廢給付,但有很多農民發現罹患癌症時,就是末期,不用一年便去世了,根本無法請領殘廢給付。
為了保障農民的權益,於是鄭汝芬委員提案將第36條「殘廢給付」一年的限制取消,只要投保人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經醫師診斷不能復原者,就可以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但這需要立法授權給內政部,讓內政部能夠以行政命令訂定「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表,以便能夠隨時根據社會與疾病的變化,給予農民最大的保障,不受到要滿一年才能申請的限制。原本內政部表示要三年才能訂定新的「身心障礙給付」標準,但在鄭汝芬委員強力要求下,縮短為兩年就要訂出新的「身心障礙給付」標準,並配合廢除一年才能申請的規定。
為了保障農保被保險人的加保權益,亦進一步修正農保條例第5條,明定「農保被保險人如於97年11月27日以前因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會員資格者,亦得於本次修正條文公布後2年內向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農會)重新提出資格審查,經審查符合農保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得溯自喪失會員資格之日開始」。這也彌補了97年11月26日農保條例通過以前,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所產生的法律空窗時期。
但為了確保農民的權益只能有增無減,鄭汝芬委員並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將來訂定新的「身心障礙給付」標準,不應低於目前農保條例的「殘廢給付」標準,例如現行的醜形、洗腎患者等依身體損傷程度給予之給付,仍應予以給付,鄭汝芬委員會繼續監督內政部,要求內政部在民國100年底前就能如期實施新的「身心障礙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