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盧秀燕國會研究室97年 7月15日新聞稿】
立法委員盧秀燕曾於本(第七)屆立法院第一次會期第七次會議中,針對修正前的《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未隨著《兩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的新修定,將「陪產假」由二日增加為三日,盧秀燕據此積極向行政院提出質詢,終於在本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動委員會公佈此一新修正規定,將法律執行依據修正為三日。
盧秀燕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為了因應社會性別多元發展的趨勢,已於去(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包括育嬰留職停薪範圍擴大、家庭照顧假範圍擴大、陪產假增加、罰則提高等婦女團體關心與期待之重大議題,並對女性或男性在工作與家庭責任的兼顧上提供更多的支援。
其中,為了因應相關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規定,自然產健保給付的住院日為三日,剖腹產為六日,故將第十五條的陪產假由二日增至三日。
然而,盧秀燕質疑,既然母法法條已變更,作為補充與執行之用的行政命令應與時俱變;以此來看,《性別工作平等法》乃為現行相關規定的母法,而《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則為行政機關補充、執行母法的行政命令,即謂子法,故子法應以母法為準。
因此,在立委盧秀燕積極督促下,在這次公佈的《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新修正法規,已將第七條第一項之「二日」改為「三日」,解決法令適用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