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監院檢舉 馬、蘇、吳迴避國會監督,濫權違法
《內容》
立法委員賴清德六日上午前往監察院,針對馬英九、蘇起、吳敦義三人明知台美《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對國人健康衝擊甚鉅,卻刻意迴避國會監督,不僅拒依立法院決議將議定書送立法院審議,更執意命衛生署公告施行,種種濫權違法行徑,已明顯違反憲法、預算法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要求監院應依職權予以糾正、彈劾。
賴清德在檢舉書狀中指出:
一、立法院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民意機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二0號解釋早已具體肯認其對於國家重要事項有參與決策權。而此參與決策權,即體現在憲法賦與立法院的各個職權當中;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立法院職權包括議決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
二、復依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及其解釋理由書,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故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包括主管機關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其他國家(包括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名稱用條約或公約者,或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三、立法院於第六屆第二會期第十九次會過通九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主決議,內容略以「針對開放美國牛肉進口乙案,衛生署應提出本土畜牧業者發展及消費者實用安全保障方案,並要求美方建立可信賴的『食品履歷』制度,以及派員全程駐美監督追蹤進口牛隻管理、牛齡辨識、加工廠處理方式等,並向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報告經同意後,始能開放進口」。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與預算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該決議未與法律牴觸,行政機關除應依法行政,更須依立法院決議內容執行。
四、我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與美國在台協會(AIT)於台灣時間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共同簽署美國牛肉書台議定書,擴大開放美國牛肉及其產品進口台灣。衛生署隨即於同月二十三日預告「修正美國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草案,並於十一月二日依《衛署食字第0980462389號令》公告施行且自即日起生效。影響所及,包括內臟、絞肉、脊髓、腦、頭骨、眼睛等有牛海綿狀腦病(BSE)風險且有高度健康疑慮之部位均得進口。期間,主導是項談判決策之總統馬英九、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蘇起、行政院長吳敦義等人,自始未將相關議定書送立法院審議,明顯抵觸立法院前開決議與憲法、預算法規定。
賴清德強調,前開議定書對國人健康衝擊甚鉅,然而馬英九、蘇起、吳敦義卻視立法院決議為無物,更抵觸憲法、預算法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使國人健康在毫無充分討論與監督的情況下,被迫承受高度風險。其迴避國會監督、濫權違法,事證明確,監察院實有必要儘速做出糾正、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