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立委王育敏催生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兒少法修正通過
發稿日期:104年01月23日
立法院今天(23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原性交易)防制條例」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主提案的立委王育敏表示,很欣慰能趕在本會期最後一天,三讀通過這兩項攸關兒少權益的重要法案,讓台灣的兒童人權保障進一步與國際接軌,使兒少的身心更能健全發展。
王育敏表示,保護兒少免於任何非法的性活動而遭致性剝削,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相關任擇議定書明定的兒少基本人權。去(103)年11月20日,王育敏提案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上路,如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可說是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該施行法的規定,國內第一個被審慎檢視並修正的兒少法規。
王育敏指出,兒少性剝削的定義,除了原條文已規範的「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外,新法特別增列「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以及「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並加重違反者的罰則。新法也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強化兒少對性剝削犯罪的認識,提高其自我保護的能力。
現行涉及性交易案件的兒童少年,依法須強制安置,無法依受害兒少的個別狀況提供適切處遇。王育敏表示,由於許多兒少是因一時好奇而遭到性剝削,為避免受害兒少被標籤化或衝擊親子關係,新法考量受害兒少的身心狀況及家庭功能,不再一律先行安置於緊急收容中心,改採多元處遇模式,視個案情形交由父母、監護人保護教養;主管機關並應指派社工人員前往訪視輔導至少一年,或至兒少滿十八歲為止。新法亦規定,不適合交由家長保護教養的受害兒少,才安置於適當場所或提供其他協助;經法院裁定受交付的中途學校或社福機構,應協助主管機關指派的社工人員,對受害兒少進行輔導。
甫修正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也有許多重大突破。王育敏表示,近來保母虐嬰、不當照顧幼兒的案件頻傳,為強化居家式托育服務的品質,新法明訂保母的消極資格,包括: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有虐待、遺棄兒童等行為,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罹患精神疾病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提供服務;受監護、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均不得擔任保母,以保障受托幼童的人身安全。
王育敏指出,近來曾有家長將年幼子女棄置於國道高速公路或快車道,使孩童倍感驚恐,亦對兒童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新修正的兒少法,增訂任何人不得迫使或誘使兒少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的環境。另鑑於對虐待或不當照顧子女的家長處以罰鍰,實際改善成效十分有限,新法針對不當照顧兒少的父母、監護人及實際照顧者,要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4至50小時的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藉此增進其親職教養觀念與能力,確保兒少最佳利益。
此外,新修正的兒少法,增訂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方圓200公尺內為賭博、色情、暴力「禁區」,不准新設酒家、特種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等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的場所;立院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經濟部在一個月內清查各縣市轄內距校園200公尺內的特種營業場所,後續並輔導其遷離或轉業。另為避免兒少長時間沉迷3C產品,新法明訂不得使兒少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以免危害兒少身心健康。
王育敏強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能順利三讀通過,她非常感謝台灣展翅協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兒童福利聯盟、勵馨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在修法過程中針對實務上所遭遇的困境與現況,提供許多寶貴的修法建議。王育敏表示,未來將持續為兒少發聲,提出更多保障兒少權益的法案,加強我國兒少福祉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