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立委王育敏催生彈性工時入法 育兒勞工受惠
發稿日期:104年5月15日
立法院今天(15日)下午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0、86條等條文修正草案,從明(105)年1月1日起,將全面實施週休二日、每週工時40小時、彈性工時等新制。提案立委之一的王育敏表示,縮短法定工時、全面週休二日,是許多勞工朋友等待已久的小確幸,也是馬英九總統競選時提出的政見,這項承諾如今終於兌現,可喜可賀!
本次勞基法第30條的修正,除了明訂每週工時40小時、全面週休二日之外,也納入王育敏提案的「彈性工時」制度。王育敏指出,台灣少子化問題嚴重,勞工要兼顧工作和家庭大不易,根據主計總處102年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發現,曾經離職的已婚女性中,有7成是因為「照顧子女」而離職;這項調查也指出,提供彈性工時等鼓勵生育的工作環境,是提升育齡婦女生育意願的主要因素之一。
為了擴大照顧育兒勞工,立委王育敏在立院衛環委員會初審本案時,特別提出修正動議,增訂雇主可依勞工照顧家庭成員的需要,允許勞工在不變更每天8小時的正常工作時數下,在1小時的範圍內,彈性調整上、下班的時間。
王育敏強調,勞基法增訂彈性工時制度,有助於打造友善勞動職場,提升勞工生育的意願,也可幫忙勞工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進而提高婦女勞動參與率。王育敏表示,彈性工時、每週工時40小時、全面週休二日等新制,將從明(105)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這是勞工權益的一大突破,也是台灣建立友善勞動環境的新里程碑。
甫修正通過的勞基法第30條,條文內容如下: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