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四4/2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因應即將於6月1日上路的家事事件法及家事法院,排入審查司法院的相關修正草案,其中有關各界期望甚深的家事服務中心,司法院也終於「從善如流」在這次的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中,增定第19條之1做為成立家事服務中心的依據。但是,該增定的條文卻明文規定司法院只需負擔家事服務中心的「場地及設備」而已。我們必需說:司法院又讓我們失望了!
「家事服務中心」的運作,寄託著人民對法院處理家事紛爭的期待,不要只是單純的審判,司法院應該還可進入訴訟之前或審判之後做的更多,讓家事紛爭的處理可以更圓滿、更符合當事人的需求。與會來賓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常務監事紀冠伶律師舉例,一個法院中單純子女親權改定的非訟事件,其背後可能源於夫妻關係失和或子女教養、子女行為偏差等因素,若這個源頭關係的處理可以透過家事服務中心的運作加以調整,或許跟本就無需透過法官裁定,就可以獲得符合當事人需求的結果。婦女新知基金會培力部主任陳玫儀亦表示,以跨國婚姻訴訟為例,語言是許多外藉配偶進入訴訟的第一個障礙,而多元語言的訴訟協助(例如書狀的書寫)及訴訟障礙的排除,應是司法院應該負責的,而這部分可以由家事服務中心來承擔。
為什麼我們需要在法院設置「家事服務中心」?
當電視新聞不斷播送著名人之間從離婚官司打到財產分配、損害賠償訴訟,再打到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我們看到了典型的家事紛爭所必然衍生出各種訴訟、非訟事件的情況。但是當一段關係不幸破碎,這個連當事人都剪不斷、理還亂的紛爭在被迫從「情感」走進「法律」一件一件地被法院釐清之前,她/他要不要做這個決定?她/他除了走進法院之外難道別無選擇?有沒有什麼資源可以幫助調整這段關係?若真的要走入法院,她/他將在所謂「非訟與訴訟交錯的法院家事程序」或「家事紛爭一次決解性的法院家事程序」面臨怎樣的狀況呢?有什麼是她/他可以向法院聲請或主張的權利?面對這些種種的疑慮,我們都需要一個家事服務中心!
當去年5月台中發生一起遭前夫家暴並被刺殺身亡的陳姓女子案件令我們的社會痛心不已時,赫然發現身亡的她曾經非常努力地想要尋求法律的庇護,所以她申請家暴令、訴請判決離婚,盡她一切的可能想要結束這段關係。但我們的法院卻只願意制式地依法給她一紙公文書(家暴令及判決書),彷彿在告訴她:「很抱歉,這就是我們(法院)所有能做的」,但法院為什麼不可以再前進一點點地告訴她「法律」除了訴訟之外還可以有什麼社會資源可以繼續幫助她,法院為什麼不可以再主動一點點成為提供社政、警政、醫療等的連結的中心,讓她與他之間紛亂的死結關係可以在法律之外慢慢地打開?面對這樣的疑問,我們需要一個家事服務中心!
當政府在99年12月8日公布了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又在100年1月11日公布了家事事件法,我們就期盼六月即將上路的家事法院,可以用嶄新的視野,將「審判」視為家事法院解決家事紛爭功能的「一環」而非「全部」;我們期盼這個司法院下的家事法院,可以用更積極的態度、更高的層次及更人性且溫暖的態度,主動引進家事法律諮詢服務,包括向當事人或關係人(子女)介紹瞭解法庭程序以消除其緊張感,以及引入專業婚姻諮商師、心理諮商師,警察機關、衛政單位、社會局等各界資源整合,因此我們需要一個由司法院主責的家事服務中心!
司法院卸責 使家事服務中心的定位不明
面對上述各界期盼的家事服務中心,日前司法院的回應就僅僅是提出「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增訂第19條之1,依該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得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但編制員額較少之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這明白表示司法院對於「家事服務中心」,只打算責成各地方法院單純出借場地及設備,至於家事服務中心運作最核心的人力的配置、人員訓練,業務經費等事項,司法院則置身事外,完全複製了現行各地方法院的家暴服務處,法院只單純出場地,卻由社政單位(中央內政部及地方社會局) 共同分擔人事經費,受委任的民間團體則負擔社工及部分人事費及全部業務費用的克難運作模式。
但第一個家暴服務處自民國91年於士林地方法院開辦至今,當年原本想要藉由「社政與司法的結合」,來協助法院在家暴案件司法審判上的公正性,建立友善司法環境的美意,卻因為司法院的消極,只願意負擔場地與設備,而完全不願意負責任何有關人力配置、人事費、業務費、人事訓練與服務規劃等事項,造成家暴服務處提供諸如法律服務、陪同服務、聯繫相關單位、轉介、子女問題協助、其他處遇(通報、心理諮商、提供社會福利資源資訊)等理應由社政與司法共同合作的服務,竟變質為社政單獨負責。而承接家暴服務處的民間團體(如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等)也因此面臨經費不足(目前僅由內政部、各縣市社會局等社政單位提供部份人事費)、業務量過重的困境,同時在法律服務部分,也因為相關業務多由社工背景的人而非法律背景的人擔任,而較難處理複雜的法律諮詢服務問題。更因為司法院的消極,造成十年後的今天,全國21個地方法院目前也只有18個地方法院設有家暴服務處。
由此可知,我們所期待的家事服務中心,如果再次讓司法院重蹈家暴服務處的覆轍,只會讓各界、民間團體及家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司法院再次失望,更會讓家事服務中心成立後,會在司法院撤守之下,出現「家事服務中心」人事空轉的危機。對此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好表示,以高雄地方法院為例,勵馨目前承辦家暴服務處僅以3個人力就要消化一年3千多件家暴案件,實已達滿載程度,未來高雄少家法院成立後,預計家事服務中心每年將有20,000件家事案件,這樣的服務量實在非現行制度下民間團體可以負荷與承擔。
我們的訴求:
司法院在家事服務中心裡扮演的角色不應該只是單純的場地、設備提供者,而應該是主動規劃及設置家事服務中心的主責單位,負起相關的服務人員的人力配置、人事費用、業務費、人員訓練及服務內容規畫等事項,讓家事紛爭的當事人及關係人可以得到真正所需的一般及專業之家事事件諮詢、輔導、資源整合連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讓人性而溫暖的家事法院可以因為家事服務中心的設計,又向前跨出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