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獨立性風險評估,何來瘦肉精殘留標準?
在國人被萬物齊漲圍攻的情況下,馬政府又再次以瘦肉精牛肉議題突襲國會與人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於4月11日召開「食品衛生安全風險評估會議」,決議訂定萊克多巴胺(瘦肉精)ADI(Acceptable Daily Intake,人體每日可接受攝取量)值,引起社會嘩然。立法委員田秋堇與尤美女今日邀集專家學者召開記者會,馬政府在食管法還未進行審查前就逕自開會訂定標準,偷跑加偷襲,極度不尊重國會與台灣人民;且萊克多巴胺未進行獨立性健康風險評估,對應的食管法修法也沒做法案衝擊影響評估,便打算訂定標準,罔顧人民健康與安全。因此,田秋堇委員與尤美女委員也共同頒了「瘦肉精美牛,最佳銷售員」獎給馬總統。
曾代表公民團體出席第三次美牛專家會議的蘇偉碩醫師則質疑,食管局召開的「食品衛生安全風險評估會議」並非正式編制的委員會,會議究竟採取多數決或是共識決外界沒有人曉得,以及為何要在既有的食品安全和風險評估委員會之外另外召集會議,難免民眾質疑是為開放萊克多巴胺「量身訂做」的嫌疑。蘇偉碩表示,衛生署應該公布4月11日會議的法律性質、會議記錄、錄音逐字稿和委員的遴選標準與過程,否則社會大眾無法接受此一黑箱作業的「假專家、假共識」。另外蘇偉碩對於報導指出防檢局表示修法後就會「依法」解除瘦肉精的禁令一事表示,這顯示政府準備「全面」開放瘦肉精,完全背棄對國民健康與消費者權益的國家義務。而對於該會議參考美國萊克多巴胺的風險評估報告,根據猴子試驗結果進行風險評估訂定ADI值,這個經過「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AC)」連續多年討論都無法得到共識的健康風險評估結果,卻要決定二千三百萬人的食品安全,令人無法接受,甚至食管局還對外表示這是所有與會專家學者的共識。但蘇偉碩醫師已問過當天與會的臺大獸醫專業學院院長周晉澄教授,他則表示該ADI值根本不是會議共識,至少他是完全反對。蘇偉碩醫師補充道,過去食管局的態度是,只要農委會列為禁藥,食管局便不會制訂容許標準;現在卻反其道而行。
對此,田秋堇委員也出示一份2009年歐盟針對萊克多巴胺安全性的評估報告摘要,報告裡明白寫道,無論是以動物或人的試驗,都不足以作為訂定ADI的基礎,政府依據這些報告來訂定標準,叫人如何安心?尤其食管局委託學者進行萊克多巴胺獨立性風險評估結果也還沒出爐,就急著訂定ADI值,吃相又急又難看。吳焜裕副教授則質疑,為何當天會議ADI的數據會和美國的食品藥物管理局制定的數據一樣?難道這是抄襲?ADI代表的是人體每日每公斤可接受攝取量,這個數值訂了,在下一步便是最高殘留容許量(Maximum Residue Levels;MRL),對體重較輕的幼童,甚至嬰兒是影響最大的。政府一再以「專業決策」來要國人接受,其實開不開放早就已經決定好了,根本是「假專業」。
在這次萊克多巴胺問題中,暴露出台灣行政單位濫用科學證據,無法客觀執行一高科學性的健康風險評估,導致民眾對政府決策失去信心。綜觀台灣決策程序缺乏風險評估制度,此次修法版本中,僅田秋堇委員與尤美女委員納入風險評估概念,國立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吳焜裕副教授建議在法律和制度上應該仿效歐盟或日本,組成「獨立風險評估委員會」,確保其法律地位、客觀及科學性,如此才贏得民眾對政府決策的信賴,才能保障人民的安全與健康。
預防原則和風險評估的制定,符合WTO食品衛生和動植物防疫檢疫協定(SPS)之規範
本次食管法修法,尤美女委員和田秋堇委員的提案版本皆提到風險評估的法制化。尤美女委員指出,SPS第5(7)條提到「在某些情況下,相關的科學證據不足時,會員國以可取得的相關資訊為基礎(包括國際組織及其他成員國所運用的各種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措施),可暫時採取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措施。在這種情形下,各會員國亦應該尋求取得更客觀的風險評估之更多必要資訊,和在合理的期間內審查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措施」。儘管在WTO下之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未明確使用預防原則之用詞,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卻是明確讚許預防原則的使用。
既沒獨立性風險評估,也沒法規或政策之衝擊影響評估
另外,本次行政院表示將開放瘦肉精美牛事件,既未進行獨立性風險評估,亦未進行政策衝擊影響評估;是故,行政院在不知道開放瘦肉精美牛在經貿、外交、國人健康、國內產業衝擊之具體衝擊與利弊為何的狀況下,便以類似政令宣導的方式,一再強調瘦肉精可以有安全容許量、台灣必會遭到國際經貿與對美關係之困境,強迫國人接受瘦肉精的開放;甚至連農委會所做的瘦肉精美牛衝擊影響評估,竟然是「國民健康為政策最優先考量,尊重專業則為決策依據,依據舉辦三次跨部會技術諮詢小組專家會議結論,確保國民健康無虞的前提下,行政院提出『安全容許,牛豬分離,強制標示,排除內臟』政策方向」;簡直只是政令宣導!然而,93年「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提到「各機關研擬法案時,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包括成本、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等,應有完整之評估」;食管局和行政院卻對歷次食管法修法和本次食管法有條件開放美牛的條文,未做成本、效益及對人權影響之完整評估。相較於該注意事項同樣指出的「各機關研擬法案時應進行性別影響評估」,目前各機關皆有落實,尤美女委員批評,為何相同的注意事項,行政機關卻選擇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