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民法繼承編修法解決了父債子還的問題,但2007年5月民法親屬編修法後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問題仍持續延燒,加上近兩年來銀行的強勢討債,許多家庭因而陷入困頓:
案例一:卡債族張先生不懂:「欠卡債,我願意承擔,但是銀行、法院為什麼要去找我太太討債?」(附件一)
案例二:單親媽媽陳小姐:「離婚時講好我給先生50萬,小孩歸我獨自扶養,其它財產他不可以要。為什麼離婚後,銀行還要逼我替他還債?」
說明:
2007年5月民法修正,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由原先只能由夫妻兩人互相行使的規定刪除,導致修法後夫或妻的債權人可以在夫妻間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不主動行使時,代位債務人(夫或妻)來行使此請求權。五年下來,我們發現這個制度已嚴重遭到銀行濫用!
司法院統計數據顯示,在2004年至2007年5月修法前,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它金融機構強迫夫妻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案件數為0件,2007年5月修法後當年聲請法院宣告的案件即增加為2件,2009年增加為23件、2010年增加為405件,2011年增加為2371件,至今年8月底已高達4536件,逾九成的案件都是銀行向債務人本人討不到債時,就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強迫夫妻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再進一步代替夫或妻行使此權利。(附件二)
回歸夫妻財產制本意,停止銀行強勢討債
本來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設立的目的是要讓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等婚姻共同生活的貢獻與協力可以獲得評價,因此要不要(或何時要)讓這些貢獻具體化為財產上的給付,應該優先尊重夫妻的決定。為什麼現行法律卻讓負債的夫妻無從選擇,甚至夫妻不願拖累另一半而自願放棄權利;或者兩人早已協議好要拿多少而和平分手,但銀行還是可以強迫夫或妻要一定要「拿足」這些權利?強迫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
張生先、陳小姐的故事絕對不是個案。至今的統計結果證實,2007年5月修法後,已讓修法之前原初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美意,淪為銀行強勢討債的手段!這些銀行暴衝的聲請案量背後,更代表許多家庭的辛酸與無奈。
因此,律師代表、卡債自救會及婦女團體站出來共同疾呼,民法相關規定應立即修正,務求杜絕讓銀行可以為了滿足債權就任意透過法院將手伸進家門的事情再繼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