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者:
尤美女 立法委員
林永頌 律師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周漢威 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受害人 蔡太太
羅麗芬 小姐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代表)
金管會銀行局 許誠佳專門委員/周怡玫科長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邱銘堂專門委員/陳忠光科長
一、蔡太太的故事
十多年前我向銀行借了50萬,十幾年努力還款,前前後後也還了銀行120萬,日前去法院調解,銀行卻說我還欠它150萬!到底何時才能有還完的一天?難道一時揹債,真要落得一世還債的下場嗎?
二、信用卡、現金卡的利息、違約金等三年一倍,甚至更高
台灣存款利率長期偏低,早在民國91年左右,銀行之定期存款週年利率就僅有百分之一點多。但是借款利率卻偏高不下,至今仍沿用民國18年所制定的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亦即法律明文允許銀行或其他債權人憑藉著經濟上的優勢與借款人「合法約定」18%、19%的高額利息。如果再將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或其他名目的費用算入,實質償還的金額更高達週年利率的30%或40%以上!銀行員公會出版的「塑膠鴉片」一書更發現年利率82%的案例。
而且,民法第323條明文規定,借款人還錢要先還其他費用跟利息,最後才能清償本金。因此,即使借款人已經非常努力還錢,但面對高利率的壓迫,幾乎三年、四年的利息算下來,就增加了相當於一倍本金的錢,所以大部分的借款人永遠只能停留在償還利息的階段,即使已還的利息早就遠超過當初所借的錢,也只能年復一年無奈地任由債權人吸血、剝削。與會的林永頌律師更指出,銀行在討債的過程中,永遠都不會主動提供借、還款的明細資料,所以借款人跟本不知道每月扣薪還款還的是哪一筆,只知道越還越窮,債務越疊越高。
三、參酌各國放款利率,台灣借款週年利率不應超過12%
參酌中央銀行金融統計各國基本放款利率資料,多數國家基本放款利率(Lending Rate)多在1.72%(日本)至6.13%(韓國)間。再參酌美國各州設有最高利率之約定,其最高利率之限約亦不過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八,台灣借款週年利率應修改民法及銀行法,不應超過12%。
四、不論違約金、手續費等名目,均應視為利息,年利率不得超過12%
日本利息限制法規定以金錢為目的之消費借貸行為中,債權人收受本金以外之金錢,如禮金、折扣金、手續費、調查費等,不問其名義為何,均是為利息。台灣民法及銀行法應仿效日本立法例,不論違約金、手續費等名目,均應視為利息,年利率不得超過12%。周律師表示他的當事人中,就有借款人一開始僅借款34萬,利息累計到60萬,另外還要付高達12萬的違約金。顯見如果不將違約金、手續費等名目視為利息,縱使法定最高利息上限修法調降,銀行還是可另以其他名目收取各種費用,還是無法防止被銀行、債權人剝削的情況。
五、逾法定利息之給付,得抵充本金,如本金已全數抵充者,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債務人如果支付之利息、違約金等超過法定利率,依日本金融業法之規定,超過之部分得抵充未還之本金,如本金已全數抵充者,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為落實保護經濟弱勢之債務人,應修改民法及銀行法,債務人就逾法定利息部分,而為給付者,視為抵充本金。如本金已全數抵充者,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六、金管局及法務部的表示:
金管會銀行局許誠佳專門委員強調,信用卡作是交易的支付工具並而非是供民眾融資之用,呼籲民眾仍應循一般消費性貸款的途徑取得所需之資金,若民眾對銀行收債行為有疑慮時,亦可打8968-9665之申訴專線。法務部邱專門委員表示,民法第205條為民事普通法,因此規範的對象不僅限銀行,還包括一般民間借貸,影響層面廣泛,因此對於修法係採開放立場,廣聽各界意見。對此尤美女委員要求,長久以來銀行劫貧濟富的行為,人民已經受不了了,法務部及金管會作為主管機關,應該負起主要主動修法,同時要求法務部應會同金管會及相關單位於一個月內提出修法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