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全球化潮流,地理間隔被消彌,傳統社會結構正崩解,世界各國紛紛針對文化資產進行保護。立法委員陳碧涵國會辦公室長期關注文資保護議題,多次透過質詢、臨時提案、國是論壇及院長總質詢的機會,呼籲文資法修法與文資保護的重要性及急迫性。
〈文資法〉自1982年施行以來,因在無形文化資產保存上缺乏具體的作為與規範,於是在2005年公告修訂版本,納入無形文化資產維護之概念與思維。然而,該法經施行後近幾年實務操作之結果,發現部分條文與實際執行上確有產生窒礙難行或不合宜之處,主要包括文化資產之分類及其定義內容、列冊遺址之監管保護、為保護或研究遺址而進入公、私有土地之限制、遺址定著土地之所有權移轉、公有古物之管理維護、毀損暫定古蹟之處罰及其他有關問題,亟待修正。
再者,目前聯合國相關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中,若干文化遺產之種類、定義及其保存方式等規範,亦有未明定於文資法中,尚待補充與調整。此外,時至今日,台灣的無形文化資產仍未完成全數普查,分類架構及有形、無形文化資產的保護邏輯仍未明確劃分,導致國內文化資產的破壞與消殞事件頻仍,實為全民文化價值的一大隱憂。
因此,本次修法勢將影響未來文化資產保存的關鍵走向,為求審慎,本辦公室特邀約各位專家學者與會,共同研商相關議題,以弘揚人類智慧結晶與文化精神血脈,挽救日益凋零的珍貴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