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1╱台灣新生報╱第03版╱交通新聞╱【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台聯提案修共同管道法
--------------------------------------------------
有鑒於現行共同管道法第十一條,對於新開發發地區及重大工程,僅規定「優先」施作同管道,立意不夠明確,導致共同管線推動緩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昨(十)日表示,已經聯署提案,要求新興都市所有重劃區及重大工程開發,凡是路寬十五公尺以上道路,都強制要求施作共同管道。
台聯立法院黨團副總召集人黃文玲、黨團幹事長林世嘉,及黨團副主任兼執行長劉國隆昨天召開「讓人民免於人孔蓋的危害」記者會。
黃文玲表示,人手孔蓋影響道路平整向來受詬病,以台北道路來說就有二十八萬個人、手孔蓋,全台更高達二百萬個,主因在於開發時未施作「共同管道」。目前台灣完成共同管道建設僅有二十六處。
依台聯黨團所提「共同管道法修正草案」,規定新市鎮開發等重大工程,實施範圍內,道路寬度十五公尺以上,都應施作共同管道。若未施作者,處工程主辦機關「該共同管道總工程造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