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轉播中心使用要點 立法院議事轉播中心使用要點 立法院議事轉播中心使用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院長核定修正 一、為維護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議事轉播中心秩序及公平利用資源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議事轉播中心開放時間限於本院院會及委員會開會期間,申請使用者得於會議時間前三十分鐘起向本院登記使用,並於會議結束後三十分鐘內離場,其餘時間不開放。 三、申請使用者應憑本院核發採訪出入證件或個人身份證明文件親自至委員研究大樓一樓會客櫃台臨櫃辦理,並填寫「議事轉播中心申請表」,經登記後始可進入,並應遵守本要點相關規定。 入座依申請時間之先後次序排定分配;滿座後尚有候補者時,須待有人離座後,再依序遞補。 四、為發揮中心應有功能,並保障其資源設備之公平妥善運用,使用者應遵守下列規定;倘有違規情形,依第五點辦理: 五、使用者違反前點規定事項,初次給予規勸處理;屢次違規(三次以上)者,依情節輕重,本院得暫停其採訪出入證三天,必要時得註銷其該會期採訪出入證。 六、使用者之私人物品應自行保管,本院不負保管責任。 七、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 (一)基於個人衛生習慣考量,應自備耳機設備。 (二)室內嚴禁喧嘩及其他影響視聽權益之行為;行動電話應設為震動模式,如欲通話應至中心外,並縮短通話時間。 (三)不得有騷擾或影響使用者其他權益之行為。 (四)不得有吸菸、飲食、隨地拋棄垃圾、躺臥、衣衫不整等不雅行為。 (五)使用者應維護中心內環境品質,不得攜帶違禁品、食物、飲料(飲用水除外)等入內。 (六)中心席位以一人一位為限,不得預佔或一人佔用數個座位,亦不得拒絕他人隔鄰就坐。凡離座者,應將個人貴重物品攜離。 (七)使用者離座以不超過十分鐘為原則;候補者經通報管理人取得逾時證明後,得移開其座位上物品坐下使用,原使用者不得異議。 DownLoad 立法院議事轉播中心使用要點(doc) (odt) (pdf) 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