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 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 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院長核定修正 一、本要點依立法院採訪規則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媒體採訪人員進入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採訪時,應配帶本院所製發之採訪證件,並攜帶服務單位證件或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採訪本院之媒體,應將採訪人員之姓名及聯絡電話等列冊,並附照片一式二張函送本院秘書處公共關係事務室,依本要點規定發給採訪證件。 四、本院發給採訪證件,以公營、依法設立之法人或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之媒體機構記者或社會各界專業人士為限,其採訪證件種類如下: (一)媒體機構記者採訪證:媒體機構以符合上述條件,且於提出採訪申請之前一會期期間內,每週發布本院議事、法案、公聽會及其他本院相關事務報導者為限,其區分如下: 通訊社:須檢具十家報社「訂戶訂稿證明單」,訂戶與該報系發行人為同一人者,恕不受理。 報社:以每日發行半開二張(含)以上,市面流通、零售或提供訂閱之日、晚報為限;凡屬剪貼、拼湊、影印者,恕不受理。 雜誌社:以市面流通、零售或提供訂閱,且定期定量發行之雜誌為限,凡屬剪貼、拼湊、影印者,恕不受理;其中定期出刊報導之雙週刊、月刊及季刊等,其發布報導原則,不受前開每週發布之限制。 廣播電台:以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有案者為限。 電視台(公司):以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有案者為限。 網路報:設有定期更新新聞報導(不含部落格)之公開網站中可供讀者閱覽之電子報為限。 國外新聞媒體記者:須檢附外交部國際傳播司製發「外國新聞機構駐台記者證」影本(港澳媒體則須檢附文化部製發「香港澳門新聞人員記者證」影本);其發布報導原則,不受前開每週發布之限制。 其他未依前二款規定取得採訪證而於申請採訪三日前已函送第三點所列文件、照片至本院秘書處公共關係事務室登記列冊者。 (二)專業人士採訪證:非第一款所列媒體機構之團體或個人,而有定期採訪需求之社會各界專業人士,得至遲於進行採訪七日前,函送採訪事由、預計供稿單位(平台)、第三點所列文件及照片等至本院秘書處公共關係事務室,申請專業人士採訪證。 (三)單日採訪證:下列人士請於採訪當日逕至本院中山南路大門會客室,出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單日採訪證,限當日有效: 第一款媒體機構之派出臨時支援人員。 已依前二款規定取得採訪證件而未攜帶者。 五、當日會議得入場採訪人數,由會議主席依會議室可採訪座位或空間,以適當方式(如依到場先後次序登記或其他方式)決定之。 六、本院採訪證件不得轉借或影印使用;其遺失補發或申請換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遺失補發媒體機構記者採訪證:由媒體機構來文證明並函附遺失具結書後補發 (二)遺失補發專業人士採訪證:由專業人士來文證明並函附遺失具結書後補發。 (三)遺失補發單日採訪證:由遺失者本人至本院中山南路大門會客室,出具遺失具結書後補發。換發媒體機構記者採訪證:由更換駐點採訪記者之媒體機構來文申請並函附繳回原採訪證件後換發。 七、媒體採訪人員如有違反立法院採訪規則之情事者,本院得註銷其採訪證件。 八、本院採訪證件除作為進入本院採訪之用外,不得作其他用途。 九、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 DownLoad 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doc) (odt) (pdf) 202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