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修正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修正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本條例修正重點在於將寶鼎勳章頒授條件增列「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並將雲麾勳章之頒授條件由「鎮懾內亂」改為「保衛國家」。另修正放寬凡符合頒給勳章條件人員,於身故後亦可核定頒給勳章;同時配合頒給勳章實務運作之需要,增訂兄弟姊妹為代領人。 本條例之修正可使寶鼎勳章、雲麾勳章之頒發與時俱進,且有助完備勳賞實務運作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