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譜!用汽車條文罰機車違規、機車違規等同汽車民怨罰太重
政府長期搶奪『全國機車族』錢財無人知
『指鹿為馬』搶錢?明明是機車違規,罰單上卻照汽車處罰條例開罰
罰單『開單執法』若寫『機車』與『條文對照』出現適用性盲點、瑕疵
國民黨籍立委江連福(台中縣)今在立院召開『政府違法用汽車條文罰機車違規、搶奪全國機車族錢財』記者會。江連福出示多張機車超速、違規左轉、闖紅燈、臨時停車的交通違規罰單,明明是機車違規,罰單上卻是依照汽車處罰條例開罰,讓百姓一頭霧水。江連福質疑罰汽車的法律文字,怎麼可以罰機車?根本是『指鹿為馬』,明顯違法,且機車違規等同汽車民怨罰太重。
江連福說汽車與機車的罰單,根據公路總局的資料,近三年全國汽機車違規約3600萬件(比台灣人口還多)、罰款600億台幣。若單獨以機車違規分析,平均每年有『320』萬人次機車族權益受損,國庫對機車族有『46』億元不當得利。
百姓肉眼即可清楚判斷汽車非機車,交通部卻要硬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的名詞釋義,其第一項第八款定義,車輛係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惟江連福認為『法條文字應精確』,如果法條規定是罰汽車,就不能隨便以一個刮號引用來罰機車,且機車違規等同汽車 民怨罰太重。上述案例以汽車條文來罰機車,對全國機車騎士並不公平,江連福也舉例法律文字如果出現『騎機車繫安全帶』或『開車戴安全帽』能看嗎?
道路法條規定不一,有些汽車涵蓋機車車輛,有些汽機車又劃分界線,甚至離譜到第七條之二逕行舉發違規項目,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開車戴安全帽?大概只有開車戴頭盔的憲兵符合規定?足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缺失連連?卻又拿來執法?江連福也舉例新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避免『混淆』,更是將舊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車輛』名詞修正為『汽車』,以資明確。
江連福說道路交通的管理、處罰精神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條有明文規定,必須有法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整部法律總共為93條,並逐條清清楚楚規定所規範之各類『車種』如『汽車』、機器腳踏車、營業車等等。整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任何一條為『汽車』、『機車』共用之條文,亦無『機車』適用『汽車』之條文。僅於我國『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為共同責任共用條文』。
政府長期引用規範『汽車』之條文來開立『機車族』受罰,這般搶錢誰能忍受?法律無規範機車政府就先開罰,顯然政府未遵守法律規定,更是濫權行使,如此蠻橫作為還須要法律嗎?我國是法源國家,沒有法律依據就是無理由,那怕是行政機關亦得受法律規範,行政程序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全國機車族權益不容忽視,呼籲政府填補『不當得利』缺口,或緊急修法補救,時間拖越久民怨越大,將更難處理。
法界:「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 04-18
應僅處罰「汽車駕駛人」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項規定: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其中“車輛”明確規範包括「機器腳踏車」惟第45條、第48條卻僅規定「汽車駕駛人」,則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上述法條應僅處罰「汽車駕駛人」,而有意排除「機車駕駛人」,惟上述法條卻幾乎是全部在處罰「機車駕駛人」即明顯違反上述法理。
二、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為390號、402號解釋意旨,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其範圍及內容應具體明確,今第45條、48條既僅明定「汽車駕駛人」,惟卻罰及「機車駕駛人」,即明顯違反行政法之「明示原則」,及上述大法官會議解釋之意旨。
三、一般人對「汽車」、「機車」均明顯認知係二種不同之交通工具,惟卻以「汽車」之構成要件來科罰「機車駕駛人」,讓人民對法律完全喪失信賴感!
四、第45條、48條僅規定「汽車駕駛人」惟卻是「機車駕駛人」慘遭罰鍰,其結果是政府無公法上之原因卻獲有鉅額之罰鍰,其處罰「機車駕駛人」之公共目的何在?卻「付諸闕如」,難道「交通秩序」抑或「公共安全」有因此而獲得大幅度之改善嗎?抑或僅是政府之「不當利得」無限擴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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