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屆立委選舉是否可與總統大選合併舉辦,各界議論紛紛。之所以會引起議論的主因,並非在於此舉可不可行,而是二合一選舉乃陳水扁總統在一年半前訪問巴拿馬時,宣示二階段憲改所提出之主張;而後,陳水扁還曾在下鄉時,力挺前閣揆謝長廷提出的三合一選舉,說「合併選舉是民主改革進步的象徵」。如今在三合一選舉民進黨大敗後,卻又找一堆理由來反對二合一選舉,執政黨昨是今非,完全是政黨考量。
立法院法制委員會特別針對這個議題安排「研擬縮短總統當選日與就職日之間的差距及民主先進國家總統或總理職務交接情形」專案報告。中選會主觀地提出「我國總統投票日與就職日間隔約二個月,就法制面與外國法例,均尚屬妥適」之論調,根本毫無根據、模糊焦點。合併選舉之優點在於可以簡化選舉,節省社會成本,此部份社會與論及朝野各黨已有高度共識,筆者不再贅言,另就法制面與政治面提出個人觀點,以正視聽。
就法制面而言,關於總統選舉時程,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5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至於立法委員的選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明文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同時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4條,「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換言之,下屆立委選舉必須在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月21日間完成;而總統大選則應於2008年4月20日前完成選舉。兩者若採合併選舉,2008年1月20日適逢星期假日,於此日舉辦二合一選舉,離總統就職日正好相差4個月,並無違法問題。但中選會竟以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7項,「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64條相關規定,對於總統副總統未達法定當選票數或缺位之重行選舉投票均規定以3個月為度,據此認定「3個月」為憲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對總統選舉所規定的期限,以「補選」及「重行選舉」之法律套用在「定期」選舉之上,明顯曲解法律。
另就政治面而言,若不採合併選舉,立委選舉過後,總統面對最新民意,內閣勢必總辭、重新任命新閣揆。而新總統選舉產生後,行政院又成為看守內閣,新就任總統勢必再次重新任命行政院長組閣,短期間遭遇兩次內閣總辭或看守內閣,徒增施政不穩定性。又部分人士提及可藉修憲延任立委任期,以配合總統副總統合併選舉,若本屆立委修憲延長自身任期,將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之規定,亦形同「自肥」,實屬不宜。
對於政權交接的問題,中選會張政雄主委表示,若選舉日與就職日間隔長達4個月,如果發生緊急狀況或重大政策,恐會衍生衝突。本人認為此言不僅過於武斷,亦欠缺法治精神,在野黨提出之「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就是鑒於政黨輪替已成為民主政治常態,為確保國家政務安定順暢運作,提出此草案目的就是要讓政權移交法制化;或許草案內容未臻完備,但朝野各黨派可以針對草案內容詳加溝通,讓政權移交的風險降至最低。
中選會為獨立機關,為合議制之運作,重大政策理應秉持專業中立立場充分討論。但自從總統與立委選舉「二合一」議題引起廣泛討論以來,張政雄主委屢屢以預設之偏頗立場對外發言,政黨利益考量,令人不敢茍同,亦讓外界懷疑執政黨改革的誠心。